EP29|「我不跟無名小卒講話」——當一個人回應的是「你憑什麼講」而不是「這句哪裡錯」,你就知道他在玩什麼遊戲
BNI PODCAST ‧ EP 029
BNI 台南大信白金分會 | 陳韋翔(美之耀)
米斯納收到一封陌生人寄來的信。
那個人他不認識、從來沒講過話。而那封信是群發的,內容是攻擊一位剛加入某個線上社群的女士:
「讓她加入是你這輩子犯過最大的錯。她是一場災難。她完全不可靠。她是個徹頭徹尾的騙子。你被騙了。」
而米斯納回了一封信
「我不知道你是誰。我也不知道你在說的那個人是誰。而你寄給我的這封信,告訴了我很多關於『你』的事——我不想要這種毀謗式的通訊。」
而對方的回覆,是全集最有價值的一句話:
「我不知道你是誰。而我不跟無名小卒講話。」
而這句話值得認真拆,因為它揭露了一個很有用的診斷
看一下他整套行為的結構:
他寄信給一群他不認識的人,攻擊另一個他要大家排斥的人——然後在被質疑的時候,用「你是無名小卒」來反擊。
也就是說:
他的整套行為,建立在一個「地位排序」的世界觀上。
在那個世界觀裡,一句話有沒有價值,取決於「誰說的」
而不是「說了什麼」。
而這解釋了他為什麼會做第一件事:
他不是在陳述事實。他是在調整排序。
他要把那位女士往下移,而那個動作本身,會把他自己往上移。
而這給了一個很實用的辨識方法
當一個人回應的是「你憑什麼講這句話」,而不是「這句話哪裡錯」——他玩的不是事實的遊戲,是地位的遊戲。
而在地位的遊戲裡,你不可能贏。
因為那個規則是他訂的,而且會隨時改。你舉出資歷,他會說那不算;你舉出成績,他會說那是運氣。
所以正確的做法不是反擊他的地位
而米斯納很誠實地記錄了自己的第一個反應:
「我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說『我不覺得我是無名小卒』。」
而接下來那一句,才是他真正的收穫:
「然後我突然想:對這種瘋子來說,當一個無名小卒,好像也不錯。」
而那個轉念,就是離開那個遊戲
因為只要你開始證明自己不是無名小卒,你就已經同意了他的規則。
而同意了規則之後,你就只能在那個場上打——而那是他的主場。
而被攻擊的那位女士,給了一個更值得學的範本
那封信後來輾轉傳到了她手上。而她的回應只有兩句:
「考慮一下消息來源。很抱歉你收到那樣的東西。」
而米斯納說:「她處理得非常、非常專業——而那又告訴了我很多關於她的事,也告訴了我很多關於他的事。」
而這兩句話做了三件事,而每一件都很難
一、她沒有替自己辯護。
因為辯護等於承認——那個指控值得被回應。
二、她沒有攻擊對方。
因為攻擊會把她拉到同一個層級。而那正是對方要的。
三、而她把焦點放在「你收到了那個東西」上。
而第三點是最高明的
因為她把自己從「被告」的位置,移到了「同情者」的位置。
她關心的是收信人的感受——那個夾在中間、不知道該怎麼辦的人。
而那個移動,比任何辯護都有力。
而這在台灣有一個非常直接的應用
當你被人在群組裡說壞話,而有人私下來告訴你的時候——
不要解釋。
說一句:
「謝謝你告訴我。讓你夾在中間,真是不好意思。」
而這句話會被轉述
而它會做完所有的辯護工作。
因為聽到這句話的人,會自己去比較兩邊的反應——而那個比較,比你講一百句自我辯白都有說服力。
(谷厚志在談應對時說過一句相近的話:「就算自己沒有錯,也要傾聽顧客的問題。」(《客訴應對的100條法則》P181)——而重點不是認錯,是先照顧那個站在中間的人。)
而米斯納對機制的分析是對的,值得再精確一點
他說:
「線上溝通那種非個人的性質,有時候會讓人做出他們在面對面時絕對做不到的行為。當你沒有看著一個人的眼睛時,社會的規範很容易被繞過。」
而「繞過規範」這個說法還不夠精確。我認為真正發生的,是三個東西同時消失了。
消失的三樣東西
一、即時的回饋。
面對面時,你會看到對方的臉——而那會在你講完之前,就讓你停下來。
二、旁觀者的目光。
在一個房間裡,其他人的表情會約束你。而米斯納說得很對:「如果這個人在一場實體會議上這樣講話,他會被立刻請出去。」
三、成本的即時性。
面對面攻擊人,代價是當場的。而線上攻擊,代價是延遲的——而且經常不會發生。
而其中第一項最關鍵,理由值得說清楚
因為它是在「說完之前」就作用的。
而在線上,你是在說完之後才知道效果。
而那時候,已經送出去了。
所以有一條非常實用的規則
任何你打完之後心跳有變快的訊息,都不要在當下送出。
而請注意:不是「不要送」,是「不要在當下送」。
因為有些話確實該說。只是不該在那個當下說。
而具體的做法只有一個動作
把它寫完,存成草稿,隔一個晚上。
而隔天你幾乎一定會改寫它。
而那不是因為你變膽小了。是因為那個回饋機制終於補上了——你成了自己的旁觀者。
而他自己的處理方式,有一個值得肯定、也值得檢視的地方
他把這件事寫成了一篇公開的文章。而他自己說:
「這大概是我所有發表過的文字裡,最有攻擊性的一篇。」
而值得肯定的是:他沒有指名。
他保護了那位被攻擊的女士,也沒有公開那個攻擊者的身分——而後者其實比前者更需要克制。
而值得檢視的是:他確實把那件事放大了
原本那封信只有一小群人收到。
而經過那篇文章和這集節目,知道這件事的人多了好幾個數量級。
而我不是說他做錯了。我要指出的是一個很常見的兩難:
公開譴責,同時也是傳播。
而判準應該是什麼?
我認為是這一個問題:
你公開的目的,是「讓那件事被知道」,還是「讓那個規範被強化」?
前者會需要細節——而細節就是傳播。
而後者只需要那個原則。
所以較好的做法是:講原則,不講案例;或者講案例,但拿掉所有可以辨識的細節。
而米斯納做到了後者。
最後:留言裡有一句話,值得記住
他說那篇文章收到的留言,比他寫過的任何一篇都多。而其中一句是:
「不要跟豬摔角。你只會弄得一身泥——而且,豬很享受。」
而這句話的重點在最後五個字。
因為它提醒了一件事:對方不是在跟你爭論,他是在享受這個過程。
而只要你回應,那個過程就會繼續。
(卡倫·荷妮的觀察值得放在這裡:「敵意確實是焦慮的特定來源。」(《我們時代的精神官能症人格》P092)——而一個在網路上攻擊陌生人的人,通常不是在展現力量。他是在處理自己的焦慮。而知道這一點,你就不需要贏他。)
法規邊界:在台灣,網路上的話有明確的法律後果
這一段對台灣讀者特別實用。以下是原則性提醒,實際個案請詢問專業人士。
指摘具體事實,可能構成誹謗。《刑法》第 310 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以散布文字、圖畫犯之者,為加重誹謗罪。而「她是個騙子」這種指控,是典型的「指摘事實」——它跟單純的謾罵在法律上是不同的類型。
而不涉及事實的辱罵,另有規定。《刑法》第 309 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罰之。「公然」是關鍵——而一個多人的群組,實務上通常被認為符合。
而告訴有期限,而且不長。《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先忍一忍,看看會不會過去」——而六個月很快就會過去。
而民事求償也有時效。《民法》第 197 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而最重要的實務動作只有一個:截圖,並保留完整的時間與來源。
「敵意確實是焦慮的特定來源。」——卡倫·荷妮,《我們時代的精神官能症人格》P092
一個在網路上攻擊陌生人的人,通常不是在展現力量——他是在處理自己的焦慮。而知道這一點,你就不需要贏他。
本週行動
1. 對方回的是「你憑什麼講」而不是「這句哪裡錯」——那是地位的遊戲,離開它,不要證明自己。
2. 被說壞話時,不要解釋。說:「謝謝你告訴我。讓你夾在中間,真是不好意思。」
3. 打完之後心跳變快的訊息,存草稿,隔一個晚上。你會成為自己的旁觀者。
4. 真的要處理時,先截圖並保留時間與來源——而六個月的告訴期間,比你以為的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