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57|不滿意的客戶不會告訴你——他會告訴介紹他的那個人。所以引薦人不只是通路,是感測器
BNI PODCAST ‧ EP 057
BNI 台南大信白金分會 | 陳韋翔(美之耀)
有電台主持人問米斯納:「你認為引薦行銷是最安全的一種廣告嗎?」
而他毫不猶豫地說:「完全不是。」
主持人非常意外。而這個回答是對的——因為引薦有一種其他行銷沒有的風險:你每給出一個引薦,就送出了一小塊自己的名譽。
而這一集裡,真正有價值的東西藏在主持人插的一句話裡。
她說:「因為我們每週見面,你也可以追蹤引薦的後續。」
而米斯納接下來那段話,其實描述了一個完整的品質回饋系統——只是他沒有把它講成系統。
他說:
「你可以跟那位會員說:『我跟我介紹給你的人聊過了,他們很滿意』——或者『他們有點擔心』『有個狀況』。這很重要,我會想知道。
因為有時候客戶不會告訴你,但他會告訴那個介紹你的人。我希望對方告訴我:某某人不太滿意,你可能要聯絡一下。那給了我一個機會,在問題變大之前把它解決掉。」
而這裡面藏著一個很少人注意到的事實
不滿意的客戶,不會告訴你。但他會告訴介紹他的那個人。
而理由完全是成本的問題:
向介紹人抱怨,沒有成本。他不是服務提供者,抱怨他不尷尬,而且對方通常會同情你。
而向你抱怨,要面對面。而多數台灣人寧可不再回來,也不想經歷那一場對話。
所以引薦人是你唯一一個「會聽到真話」的管道
而多數人把引薦人當成通路——一個把生意帶進來的管道。
而沒有把他當成感測器——一個把資訊帶回來的管道。
而後者的價值,長期來看更高。因為生意可以再找,而「你不知道自己哪裡做錯了」會一直複製下去。
而具體的做法只有一句話,而且問法很重要
案子結束之後,主動去問引薦人。
✗「他還滿意嗎?」——引薦人會說「應該不錯吧」。因為他不想讓你難堪,也不想讓自己的介紹顯得失敗。
✓ 「他後來有跟你提到什麼嗎?」
因為後者問的是事實,前者問的是評價
而評價會被修飾,事實比較不會。
而如果對方說「他有提到一次等比較久」——那句話值一萬塊。
因為它是你唯一一次,聽到那位客戶真正想的東西。
而巴菲特那個故事,值得誠實地檢查一下
米斯納引了《信任的速度》裡的案例:
巴菲特買下一家沃爾瑪旗下的公司,價值數千萬美元——而他們是握個手就成交的。他在給股東的報告裡直接寫:我們沒有做盡職調查,因此省下了數百萬美元的法律與會計費用。
而這個故事很有力。而它經常被讀成一個危險的結論:「有信任,就不用查核。」
而那筆交易能成立,有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一、他跟對方有長期關係。(這一點通常會被提到。)
二、對方是沃爾瑪——一個名譽極度昂貴、而且絕對不會為了一筆交易毀掉自己的機構。
三、而巴菲特有能力承受這筆交易出錯。
而第三個條件最少被提到,也最重要
因為它揭露了信任的真正性質:
信任是一種「可以省下查核成本」的東西。而省下查核的前提是——萬一錯了,你活得下來。
而一個小生意,通常沒有這個前提。
一筆兩百萬的呆帳,對波克夏是四捨五入。對你是關門。
所以正確的規則不是「有信任就不用查」
而是:
信任決定你「查多少」。而你的承受能力,決定你「最少要查多少」。
而這推出一個很實際的作法:
先算出「我最多能承受多大的損失」,然後在那條線以下,可以靠信任;在那條線以上,即使是十年的朋友,也要簽約。
而這件事最好在合作之前就講清楚
因為在事情發生之後才提,聽起來像是不信任對方。
而事前講,只是一個制度:
「我們這邊的規定是,超過多少金額一定要簽一份簡單的合約——不是針對你,是我對每一個人都這樣。」
而這句話保護的是關係,不是傷害關係。
因為真正會毀掉一段友誼的,不是那份合約——是三年後那筆說不清楚的帳。
《向川普學談判》裡有一句話很有意思:「道德承諾有時比法律承諾更重要。」(P286)——而「有時」這兩個字才是重點。
而他順口提到的「會員委員會」,是全集唯一的結構性解法
「我們有一個會員委員會,會去看這些持續中的關係——如果有人沒有提供好的服務,委員會可以介入。」
而這一句值得放大,因為它做的事情是:
把「品質管理」從個人之間的尷尬,變成組織的例行公事。
因為如果沒有這個機制,會發生什麼?
要提出「某某人服務不好」的那個人,必須自己承擔全部的社交成本。
而多數人不會做。
所以問題會被累積、被容忍、被私下傳——直到有一天,有人默默退會了。而沒有人知道真正的原因。
而這對台灣的社團,有一個直接的意義
「有沒有一個可以安全反映品質問題的管道」,是一個社團會不會腐化的關鍵變數。
而它不需要複雜。一個固定的、由兩三個人組成的小組,每一季問每個人一次:
「你這一季給出去的引薦,後來都還好嗎?」
而關鍵是「被問」,不是「主動講」
因為主動講的門檻太高——那需要一個人決定要當那個打小報告的。
而被問的時候回答,只是配合流程。
同樣的資訊,同樣的人。而差別只在於誰啟動了那個對話。
最後:「信任需要時間」這句話,需要一個更精確的版本
米斯納說:「你不會在一個月、兩個月、三個月內跟一個人建立起關係。也許六個月到一年,你才真的在建立關係。」
這個說法是對的。而它很容易被誤解成「時間會自動產生信任」。
而時間本身不產生信任。
產生信任的,是「在那段時間裡發生的可驗證事件」
兩個認識五年、但從來沒有一起處理過任何事情的人——其實沒有信任。他們只有熟悉。
而熟悉和信任的差別,會在第一次出事的時候暴露出來。
所以更精確的說法是:
信任的單位不是月份,是「一起經歷過的、有風險的事件數」。
而這給了一個加速的方法——而且是唯一誠實的那一個
從很小的、風險很低的合作開始,而不是等時間過去。
一起辦一場小活動。互相轉一個小案子。合寫一份東西。一起去拜訪一個客戶。
而每一次,都是一個資料點:他準不準時?他有沒有回報?出狀況的時候,他第一時間是解決還是解釋?
而三個小事件的資訊量,遠大於三年的寒暄。
劉潤說「有信用的人,有話語權」(《底層邏輯1》P343)——而信用是被觀察出來的,不是被相處出來的。
法規邊界:在那條線以上,請寫下來
以下是原則性提醒,實際個案請詢問專業人士。
要簽名,不能只蓋章了事。《民法》第 3 條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而實務上最常出問題的,是「誰有權代表那家公司簽」。
而契約條款不能太過分。《民法》第 247 條之 1 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若有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等情形,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所以「我寫得越嚴越安全」並不成立。
票據有時效,而且不長。《票據法》第 22 條就票據上之權利設有消滅時效規定,其中對支票發票人之權利,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即消滅。抽屜裡那張沒有兌現的支票,會自己過期。
而真的出事,未必要直接上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就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事件設有列舉規定,其中包括因財產權爭議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等情形。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而它比訴訟快、也便宜得多。
「道德承諾有時比法律承諾更重要。」——喬治·羅斯,《向川普學談判》P286
而「有時」這兩個字是重點——它取決於萬一錯了,你活不活得下來。巴菲特活得下來,你的公司未必。
本週行動
1. 案子結束後問引薦人:「他後來有跟你提到什麼嗎?」——問事實,不要問評價。
2. 算出你的承受上限。線以下靠信任,線以上即使十年朋友也簽約——而且事前就講。
3. 在分會設一個會被主動詢問的品質管道。關鍵是「被問」,不是「主動講」。
4. 想加速信任,不要等時間——製造三件小的、有風險的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