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33|兩位銀行員在角落聊了一小時,然後說「不知道老闆為什麼一直派我們來」——而他們是真誠的
BNI PODCAST ‧ EP 033
BNI 台南大信白金分會 | 陳韋翔(美之耀)
這一集講「人脈十誡」的後五誡。而其中有一個故事,是我在這整套節目裡看過最好的案例之一。
那兩位銀行員
米斯納說:
「我記得去過一場活動。有兩位銀行員站在角落跟彼此講話——而且是同一家銀行的。
過了一陣子我走過去,看到多了第三個人。我想說:他們終於在經營人脈了。
結果我注意到,那是一位女士——也是同一家銀行、同一家分行的。」
而故事的結尾,才是重點
「走出門的時候,這兩個人在我前面。而我親耳聽到其中一個轉頭對另一個說:
『我不知道老闆為什麼一直派我們來參加這種活動。我沒有拿到任何生意,你有嗎?』」
而這個故事真正的價值,在於那兩個人是完全真誠的
他們不是在偷懶。
他們待了一個小時。他們有出席、有站著、有講話。他們甚至覺得有點累。
而他們真心地認為:自己已經盡力了,而這個活動沒有用。
所以真正的教訓不是「不要跟熟人聊天」
那太淺了。
真正的教訓是:
一個人可以完整地執行一件事的「形式」,而完全沒有碰到它的「內容」——而且不會發現。
而他們沒有發現的原因,很值得注意
因為形式會產生疲勞感。而疲勞感會被誤讀成努力。
他們站了一個小時,腳很酸,講了很多話。所以他們覺得自己付出了。
而如果他們坐在辦公室裡什麼都沒做,他們反而會知道自己沒做。
而這件事在每一件工作上都成立
開了一整天的會。回了三百封信。跑了五個客戶。整理了一天的資料。
這些全部都會累。而累不等於有效。
劉潤那句話用在這裡剛好:「這與你的出身無關,與你的財富多少無關,甚至與你的教育程度無關,只與你一路走來養成的思考習慣有關。」(《底層邏輯2》P122)
而那兩位銀行員的問題,正是一個思考習慣:「我站在這裡,所以我在做事。」
而唯一的解法,是一個很不舒服的問題
「我剛剛那一個小時,做的是這件事的形式,還是內容?」
而分辨的方法很簡單:
形式的部分,你答得出「我做了什麼」。
內容的部分,你答得出「有什麼因此改變了」。
而如果第二個問題答不出來——那一個小時就是形式。
而主持人講出了「先要名片」這一招的真正機制
她說:「我覺得『要』對方的名片是一件不錯的事,因為那是一個比較大方的動作。你不是硬把自己的名片塞到別人臉上。」
而米斯納同意:「你完全正確。如果我要給某個人我的名片,我通常的做法就是先要他的——那會讓我接下來給他我的名片變得比較容易。」
而這個機制值得講清楚,因為它可以被推廣
「要」和「給」在社交上的成本,是相反的。
「給」需要對方接受你——所以它有被拒絕的風險,而且它看起來像推銷。
而「要」是一個抬舉——它表示你認為他值得被聯絡。
而更妙的是:一旦他給了你,他幾乎一定會問你要
因為不對等會讓人不舒服。
所以「先要」不只是比較禮貌。它是一個把主動權讓給對方的動作——而那正好讓交換自然發生。
而這可以一般化,用途很廣
當你想給對方一個東西、而又擔心被拒絕時——先向他要一個更小的東西。
具體對照:
✗「我把那份資料寄給你,你 email 給我。」
→ 你在要求他為了你的東西付出成本。
✓ 「方便給我一個 email 嗎?我把那份寄給你。」
→ 一模一樣的動作。而順序反過來,感覺完全不同。
而「十分鐘」這個規則,需要一個修正
米斯納說:跟每一個人不要超過十分鐘,不要跟熟人黏在一起。
而這個規則有一個問題:它把所有的對話當成等值的。
而實際上,一場活動裡的價值分佈是極度不平均的:
多數對話沒有價值。而少數一兩個非常有價值。
所以嚴格執行十分鐘,你會在正要變得有趣的那一刻離開
而更精確的規則是:
預設十分鐘。而遇到「那一個」的時候,留下來。
而怎麼知道是「那一個」?有一個很明確的訊號
對方開始問你問題。
因為在這種場合,多數人只想講自己的事——他們在等你講完,好接著講。
而一個開始問你問題的人,是真的有興趣。而那非常罕見。
所以規則可以寫成:十分鐘計時。但如果他問了你兩個問題,就把碼表關掉。
(《客訴管理》裡那句話很短:「第一是傾聽,第二還是傾聽。」(P059)——而在社交場合,會傾聽的人少到你應該把他標記起來。)
而在名片上寫字那一段,是全集最有價值的文化知識
米斯納說:
「如果你出國,在亞洲大部分地方,連問都不要問可不可以在名片背面寫字——因為那被認為是不好的形式。
在北美,你幾乎可以把名片從角落丟給對方,那沒什麼大不了。但在亞洲,他們有一整套遞名片的儀式……在日本叫做『名刺』的禮儀:你要用兩個角捏著、遞給對方、鞠躬。而對方要接下、對那張卡片說幾句話、鞠躬道謝。
所以我在亞洲的時候,會帶一本小記事本,寫在那上面,而不是寫在名片上。」
而值得肯定的是:他不只知道,他改變了自己的行為
而多數人在知道之後,只會說「喔,原來如此」,然後繼續照原來的方式做。
而我想提出一個反向的提醒——因為那對台灣讀者更有用:
我們自己也在犯同樣的錯,只是方向相反
當一位歐美的客戶單手把名片遞給你、或者當場在你的名片上寫字時——
那不是不尊重。那是他的常態。
而如果你把它讀成不尊重,你會誤判一個人。
所以真正的教訓不是「要學會別人的禮儀」
是:
不要用自己的禮儀,去解讀別人的行為。
而這件事在台灣的職場天天發生:
年輕同事的回訊習慣。外地來的合作對象。不同產業的節奏。訊息不回但事情有做完的人。
而多數的「這個人很沒禮貌」,其實是「這個人的規則跟我不一樣」。
而後者是一個可以問清楚的事。而前者只會變成一個你再也不想合作的人。
最後:他對「跟進」的誠實,很少見
他說手寫的紙條理論上是最好的方式,然後補了一句:
「但我非常不擅長寫手寫的紙條。
概念上,手寫的紙條是最好的。但如果你知道自己不會去做——那它對你來說,真的是最好的嗎?答案是不。」
而這句話值得放大,因為它是一個很有用的判準
「最好的方法」和「你會做的方法」不一樣。而後者永遠贏。
因為一個做不到的完美方案,實際的效果是零。而一個普通的方案,只要它真的發生了,效果就是正的。
所以在選擇任何做法之前,先問一句:
「這個方法,我三個月後還會在做嗎?」
而如果答案是不會——那就選一個比較差、但你會做的。
法規邊界:商業聚會之後,最常出事的那件事
以下是原則性提醒,實際個案請詢問專業人士。
喝了酒就不要開車,而它是刑事責任。《刑法》第 185 條之 3 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等情形者,處罰之;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加重其刑。
而行政責任另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就汽機車駕駛人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等情形者,設有罰鍰、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等處罰規定,並就同車乘客等情形另有規定。而「我送他回去」在某些情況下,同車的人也可能有責任——這一點很多人不知道。
而場合的禁菸規定要注意。《菸害防制法》第 18 條就禁止吸菸之場所設有規定,包括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以及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等。
而把名片交給外部廠商建檔,你仍要負監督責任。《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3 條規定,受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者,委託機關應對受託者為適當之監督。「我請人幫我把名片打進系統」——那份監督責任是你的。
「只與你一路走來養成的思考習慣有關。」——劉潤,《底層邏輯2》P122
而那兩位銀行員的問題不是不努力,是一個思考習慣:「我站在這裡,所以我在做事。」
本週行動
1. 每天問一次:「這一小時我做的是形式,還是內容?」答不出「什麼因此改變了」,那就是形式。
2. 想給對方東西時,先向他要一個更小的東西。順序反過來,感覺完全不同。
3. 十分鐘計時——但他問了你兩個問題,就把碼表關掉。
4. 選方法時問:「三個月後我還會做嗎?」做不到的完美方案,效果是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