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286|有人給了他一個引薦,然後說:如果成交,我要抽成
BNI PODCAST ‧ EP 286
BNI 台南大信白金分會 | 陳韋翔(美之耀)
一位加入十四年、當過幹部的會員寫信給 Misner,問了一個他從來沒遇過的狀況:
「有一位成員拿了一個引薦給我,然後說——如果我跟這個引薦做成生意,他想要一筆佣金。
我當場愣住,什麼都沒說。我自己絕對不會這樣要求別人。這件事以前從來沒有被提起過。」
那筆生意最後沒有成交,所以他不必進行那場他覺得會很尷尬的對話。而他想知道:組織對這件事的規定是什麼?
Misner 的回答是:沒有規定。
而他接著給了一個非常明確的個人立場。我認為這一集值得寫,不只是因為那個立場,是因為他解釋立場的方式——以及他最後講的那段關於「什麼時候該訂規則」的話。
他畫的那條線,關鍵不在內容,在時序
Misner 說,「付出者收穫」不等於「給我錢,我就給你引薦」。而他把界線示範得很清楚:
不行的版本:「我要給你一個引薦,但你得回我一個。」
沒問題的版本:「我有一個引薦給你,希望對你有幫助。」……幾個月後……「上次那個後來怎麼樣了?如果你有機會幫我留意,我會很感謝。」
他說:「開口要引薦沒有任何問題。但如果你把它變成有條件的,那就變成交易了。」
而他用了一組我覺得很精準的對比:
「這不是一條交易性的法則,這是一條轉化性的法則。」
我想把這條線講得更清楚,因為它可以用在很多地方:
兩者的差別不在內容,在時序與條件性。
- 先講好,回報就變成條件。
- 事後表達,回報就是期待。
而條件性是關鍵,因為一旦有了條件,這件事就從關係變成合約。
而合約有一個特性:它有明確的邊界,所以做完就結束了。你付了錢,我給了引薦,兩清。
關係沒有邊界,所以它會累積。
一筆兩清的交易做完是零。而一份沒有結算的人情,會在兩年後以你意想不到的形式回來。
而更有意思的是:小額報酬的效果,常常比不給還差
Misner 講了一個很務實的觀察:
「多數人能給的那種介紹費金額,根本不足以打動人。也許如果你講的是好幾萬美元,你會引起一個生意人的注意。但一般人給得起的介紹費,就是沒有激勵效果。」
而他提到自己寫過的一篇文章裡有一個例子:送禮物比給現金有效得多——而那份禮物的價值,遠低於原本給的現金。
這件事聽起來違反直覺,但它有一個很紮實、而且被反覆驗證過的解釋:
金錢會把一個社會性的互動,切換成市場性的互動。
而一旦切換過去,人的計算方式就整個變了。
在切換之前,他介紹客戶給你的動機是:
- 我想幫他。
- 我想被感謝。
- 我想在那個房間裡被看見。
- 我覺得這樣做是對的。
而這些動機不但免費,而且強度很高。
切換之後,他的計算變成:
「我介紹這個案子,可以拿三千塊。三千塊值得我花這些時間、動用這個關係、承擔萬一做不好的尷尬嗎?」
而答案往往是:不太值得。
所以那筆錢做的事情是——它用一個很弱的市場動機,取代了一個很強的社會動機。
而禮物之所以有效,理由也在同一個地方:
禮物不能被換算。
一份禮物停留在社會性的框架裡(「他有心」);而一筆現金會立刻被換算成時薪(「這個換算下來一小時多少」)。
柯維在《與成功有約》裡有一句話,剛好講到這個層次的動機:「信任可以激發最強烈的動機。」(P279)
而那正是金錢買不到、卻很容易被金錢趕走的東西。
放回台灣:這件事在有些行業不是倫理問題,是刑責問題
Misner 的討論全程停在「這是不是好主意」的層次。而在台灣,有幾個行業必須先跨過一個更前面的問題:這件事合不合法。
我自己的行業就是限制最嚴的那一類,所以我要講清楚:
醫療
《醫療法》第 61 條第 1 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傷、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同條第 2 項規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違反者依同法第 103 條處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停業或廢止開業執照。
而實務上,支付「介紹病人的佣金/抽成」,是主管機關認定的典型不正當招攬,裁罰案例並不少見。這件事在醫美領域尤其常見,也尤其危險。
不動產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9 條規定,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以委託人或相對人所支付之報酬為限。私下的介紹金安排,很容易踩到這一條。
保險
業務員的招攬行為受《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拘束,佣金給付的對象有明確限制。把佣金分給沒有登錄的人,是常見的違規態樣。
涉及公務員或公營事業
如果那位「介紹人」的身分涉及公務員,可能觸及《貪污治罪條例》與《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這一條沒有模糊空間。
而還有一項幾乎所有人都忽略的:稅。
就算你所處的行業可以合法支付介紹費,那筆錢也是所得。
給付的一方要辦理扣繳、開立扣繳憑單;收受的一方要申報。而台灣實務上非常常見的做法是「私下包個紅包」「用現金給」——那在稅務上是有問題的,而且問題出在給付方。
所以我的建議很簡單:
如果你要付介紹費,就正式付、開單、入帳。如果它不能正式付、不能開單、不能入帳——那它本來就不該付。
這一句是一個很好用的自我檢查:能不能攤在陽光下,就是它該不該做的判準。
而 Misner 最後那段話,才是這一集最有價值的部分
Priscilla 提到她曾經送過一份小禮物,給另一個分會裡引薦她的人,她想知道 Misner 的看法。他說禮物是好的,他推薦。
然後他講了一段關於要不要訂規則的話,我認為它的價值超出這個主題很多:
「如果這真的是很普遍的做法,那我們就應該訂一條政策。但我很猶豫要為分會裡可能發生的每一件事都訂一條政策。
我希望這一集節目——現在全世界都聽得到——可以在不訂政策的情況下,把這個哲學說清楚。我真心相信我們不應該對每一件事都訂政策。
我們應該聚焦在說明這個計畫的『意圖』。那才是引導我們這種組織最好的方式。
當然,政策是重要的,有一些是必須明訂的。但我認為這一件應該透過訓練和教育處理,而不是政策。」
這是一個很成熟的組織設計立場。而我想把它背後的判準整理出來,因為它可以直接用:
什麼時候該訂規則,什麼時候該講意圖?
該訂規則的情況:後果嚴重、而且不可逆。
例如安全、法律、財務授權、個資。這類事情你不能等人「理解」——你需要他在理解之前就先停下來。
該講意圖的情況:情境變化多、判斷需要脈絡。
例如什麼算好的引薦、怎麼跟進、怎麼對待來賓。因為規則一定寫不完,而寫不完的規則會被鑽。
而 Misner 那句「我不想為每一件事訂政策」背後,有一個很實際的成本,值得每個管理者知道:
每多一條規則,就多一個「只要沒違反規則就沒問題」的空間。
規則越細,人越會用規則思考,而不是用意圖思考。
而一個只用規則思考的組織,遇到規則沒寫到的情況時,會做出最糟的判斷——因為它已經沒有判斷的習慣了。
這一點跟我在 Ep300 寫過的那件事其實是同一個硬幣的兩面:不理解就拆掉流程會出事,而只照規則不理解意圖,同樣會出事。兩者都指向同一個要求——要讓人知道「為什麼」。
機制拆解:介紹費這件事,分會該怎麼處理
把這一集變成一份可以在幹部會議上討論的東西:
第一,把「要求」和「主動給」分開,兩者的性質完全不同。
- 事前要求佣金作為引薦的條件 → 這會改變整個系統的性質,應該明確不接受。
- 事後主動表達感謝 → 完全沒問題,而且應該被鼓勵。
第二,感謝的形式,優先順序建議是這樣:
- 公開的感謝見證(在會議上講出來)——成本零,效果最大,因為它給的是這個人在房間裡的地位。
- 一則具體的私訊或手寫卡片——包含「你為此花了多少力氣」(我在 Ep293 寫過那個三段式的感謝)。
- 一份小禮物——不能被換算成金額的那種。
- 現金——放最後,而且在多數受管制的行業裡,是不能做的選項。
第三,受管制行業的成員,應該在入會時就講清楚。
「我這一行不能支付介紹費,這不是我不感謝,是法規不允許。我會用別的方式回報。」
先講出來,就不會有人來問,也不會有人覺得你小氣。而在台灣,這一句話特別重要——因為沒講的話,別人會用「他大概不想」來解釋。
第四,如果真的要付,就正式付。開單、入帳、扣繳。不能公開處理的,就不要處理。
最後
回到那位會員的處境。有人拿了引薦給他,然後開口要抽成,而他當場愣住、什麼都沒說。
我想補一件他沒問、但我認為更實用的事:當下該怎麼回應?
而在台灣,我認為最好的回應是把責任放在制度上,不要放在對方身上:
「不好意思,我們這一行不能付介紹費,法規上不行。不過真的很謝謝你想到我——如果成了,我一定在會議上好好講一次。」
這句話做了三件事:拒絕了、給了理由、而且立刻提供了一個替代的回報。
而最後那一項是關鍵。因為對方要的其實未必是錢——
他要的可能只是「我做的這件事被算數」。
而那個東西,你給得起,而且不用花錢。
「信任可以激發最強烈的動機。」
——《與成功有約》史蒂芬·柯維,P279
本週行動
1. 把「事前要求佣金」和「事後主動感謝」分清楚。前者改變系統性質,後者應該被鼓勵。
2. 感謝優先用公開的見證,其次是具體的私訊,再其次是不能換算金額的小禮物。現金放最後。
3. 如果你在受管制行業,入會時就主動說清楚「我這一行不能付介紹費」。先講,別人才不會誤會。
4. 檢查你的組織:哪些事該訂規則(後果嚴重且不可逆),哪些事該講意圖(情境多變)。規則越細,人越不會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