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85|一個刻意製造稀缺,一個刻意放棄稀缺——所以同時參加不是貪心,是必要
BNI PODCAST ‧ EP 085
BNI 台南大信白金分會 | 陳韋翔(美之耀)
這一集在處理一個很實際的尷尬:引薦組織和在地商會,到底是不是競爭關係?
米斯納的立場很明確——不是,而且他鼓勵會員去加入商會。
而他給的理由裡,有一句話其實就是整個答案,只是他沒有把它展開。
那句話是:「商會不限制同一個行業能加入多少人。」
原文是:「不像引薦組織、專業學會或同業公會,商會不會限制任何一個專業或行業能有多少人加入。」
而這一句,就是兩者不衝突的全部理由。
因為它揭露了一件事:這兩種組織的「稀缺性設計」,是完全相反的。
一個刻意製造稀缺,一個刻意放棄稀缺
引薦組織的價值來自「排他」——一個行業只有一個人,所以那個位置才有價值。
商會的價值來自「包容」——誰都可以進來,所以人多,涵蓋面廣。
而這兩種設計,服務的是兩種不同的需求:
排他的組織給你「深度」——四十個人真的認識你。
包容的組織給你「廣度」——四百個人聽過你的名字。
而關鍵在於:你不可能在同一個組織裡同時拿到這兩樣
因為它們的稀缺性設計互相矛盾。
一個組織一旦開放同業自由加入,它就再也給不了你「這一行只有我」的那個位置。
而一個組織一旦限制一行一人,它的規模就永遠上不去。
所以:
同時參加,不是貪心。是必要。
劉潤在《底層邏輯1》裡那句「價值越稀缺,價格就越高」(P292)講的是同一個道理——而反過來說,放棄稀缺換來的,就是覆蓋率。兩者都是產品,只是賣的東西不同。
而由此可以推出一個判準,適用於任何社團
在台灣,要加入的組織太多了:商業會、同業公會、扶輪社、獅子會、青商會、各種讀書會與協會。
而多數人的評估方式是問「這個組織好不好」、「裡面有沒有厲害的人」。
我認為更有用的是問三個結構問題:
一、同一個行業能進來幾個人?(這決定它給你的是深度還是廣度。)
二、退出的成本是什麼?(這決定成員有多認真——沒有成本的組織,出席率一定會衰減。)
三、誰決定誰能進來?(這決定品質會不會被稀釋。)
而這三個問題,比「他們辦什麼活動」有用得多。
因為活動會變,而結構不會。
用這三個問題,可以把台灣的組織分類
而分類之後,你會發現多數的失望都來自同一件事。
同業公會——同行全部都在裡面,極度包容。
所以它給你的是行業資訊、法規動態、集體議價,不是引薦。
扶輪社/獅子會——有職業分類的設計,但核心是公益與服務。
所以它給你的是社會信任與長期關係,不是案源。
青商會——有年齡上限。
所以它給你的是同齡人的長期夥伴——那些人會跟你一起變老。
引薦組織——一行一人、每週見面、有出席要求。
所以它給你的是引薦。
而最常見的錯誤,是把期待放錯地方
拿著扶輪社的期待去參加引薦組織的人,會覺得「怎麼一直在講生意,好功利」。
拿著引薦的期待去參加獅子會的人,會覺得「參加了兩年,一件案子都沒有」。
而這兩個人都會得到同一個結論:這個組織沒有用。
而組織通常沒有問題。是期待放錯了地方。
那個「不要濫用」的界線,畫得很精確,值得放大
節目中,主持人提到她的分會以一個組織的身分加入了當地商會。
而米斯納的回應是:
「多數商會都允許。但要記得,成員不要濫用這個關係——不要變成實質上拿了三十個會籍。你要以『BNI 這個團體的一員』的身分出現。」
這條界線畫得很細,而它的理由是算術的:
因為商會的會費,是按「家數」收的
你們付了一份,就享用一份。
而三十個人各自以「我們是會員」的身分去參加所有活動、拿所有名冊、對所有人推銷——
那不是禮貌問題,那是實質上的欠費。
而對方會知道。而且他們會記住,然後在下一次修改章程時把這個空間關掉——那時候受害的是後面所有人。
所以規則可以一般化:
當你用團體身分取得一個資格時,先問「這個資格原本賣多少錢?」而你享用的份量,不應該超過你付的那一份。
而節目裡有一招,我認為是全集最聰明的東西
米斯納提到:有些 BNI 董事跟當地商會的關係好到——
他們免費替商會的「大使」上課,教他們怎麼在混合式的社交場合中有效經營人脈。
這一招值得拆開,因為它有兩層設計。
第一層:他們給的不是錢,也不是人情
是「一項對方需要、而自己剛好有現成的東西」。
而這種給予的成本極低——因為那套課他們本來就會教。而它對商會的價值卻很高,因為商會沒有這個專業。
這就是最好的一種「先給」:你的邊際成本接近零,而對方的獲得很真實。
第二層,而這一層更關鍵:對象選得極準
他們教的不是一般會員,也不是理事長。
是「大使」——商會裡最活躍、最常接觸新人的那一群人。
所以這堂課的槓桿是:你教二十個人,而那二十個人每個月各自接觸幾十張新面孔——而且他們會提到這堂課是誰教的。
所以規則是:
要在一個組織裡建立善意,不要只找理事長,要找那些「每天在跟人講話」的人。
理事長能給你舞台。而他們能給你口碑——而口碑走得比舞台遠。
最後一句,我想加一個台灣版的但書
米斯納結尾說:「先給。找出幫得上商會的地方,商會就會覺得跟我們並肩合作很自在。」
這個原則沒問題。而在台灣要補一句:
先給的東西,不要是「我來幫你們招募」。
因為在台灣的社團文化裡,這句話很容易被聽成「你想來我們這裡挖人」——而那正是所有社團之間最大的敏感點。
安全的給法只有一種:給對方組織本身變強的東西(一堂課、一次場地、一份名單整理、一個活動的義工),而不要碰他們的成員。
法規邊界:台灣的社團,性質差很多
以下是原則性提醒,實際個案請詢問專業人士。
同業公會跟其他社團不一樣,它有強制性。《商業團體法》第 12 條就商業同業公會之會員資格設有規定,凡在該組織區域內經營該業之公司行號,均應加入該業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同法第 68 條並就未依規定入會者定有處理方式。所以「同業公會」不是你評估要不要參加的社團——它是你這一行的法定組織。
會籍的權利是跟著會員走的。《人民團體法》第 14 條規定,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出席會議、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之權,其權利之行使並依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為之。這正是「一份會籍不能當三十份用」的法律面:權利是綁在那個資格上的。
公會本身就受公平法拘束。《公平交易法》第 2 條就本法所稱事業設有定義,其中明列同業公會及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團體。所以「同業一起討論價格」在公會場合並不會比較安全——反而是主管機關最常盯的場域。
會費與捐贈,稅務處理不同。《所得稅法》第 36 條就營利事業之捐贈設有規定,區分對政府之捐獻或勞軍,以及對合於同法第 11 條第 4 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之捐贈,並定有不同之認列限額。常年會費、活動贊助、公益捐款三者性質不同,帳上不要混在一起。
「價值越稀缺,價格就越高。」——劉潤,《底層邏輯1》P292
引薦組織刻意製造稀缺(一行一人),商會刻意放棄稀缺(誰都能來)。這不是好壞之分,是兩種商品。
本週行動
1. 對你參加的每個社團問三題:同業幾人?退出成本?誰決定誰能進?結構比活動誠實。
2. 檢查你的失望是不是期待放錯地方——拿引薦的期待去要求公益社團,一定會失望。
3. 想在別的組織建立善意,找那群每天在跟人講話的人,不要只找理事長。
4. 先給的東西要讓對方組織變強(一堂課、一次義工),不要碰他們的成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