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40|五分鐘的午餐對話,換來五年的生意——而那不是「建立關係」,是降低風險
BNI PODCAST ‧ EP 040
BNI 台南大信白金分會 | 陳韋翔(美之耀)
這一集的來賓是講師博恩·崔西。而他講了一個故事,我認為是這一整年節目裡最有價值的案例之一。
那個愛爾蘭的午餐
他在愛爾蘭演講一整天。主辦人邀請了一位大公司的總裁——那家公司有兩千名員工。
而對方沒有辦法全程參加。他只在午餐時間過來,兩個人聊了大約五到十分鐘,然後他就走了。
而崔西說:
「我在那之前和之後,都沒有再見過他。而我在愛爾蘭的公司,接下來五年一直跟他的公司做生意。」
而那位總裁的理由,一直是同一句話
「我認識那個人。我親自見過他。我跟他面對面談過。」
而崔西的結論很直接:
「當時有另外兩百家公司在競爭那筆生意。而『有一個人親自見過另一個人』這件事,是那個決定性的因素。」
而這個故事通常被讀成「見面很重要」——而那太籠統了
我想把機制講清楚,因為它跟「建立關係」不一樣。
五到十分鐘,不足以建立任何關係。
所以那不是關係。
那是「風險的降低」
請想像那位總裁的處境:
他要在兩百家看起來都差不多的供應商裡選一家。而他手上沒有足以區分它們的資訊。
簡報都很專業。價格都在同一個區間。推薦函都很漂亮。
而在這種情況下,他要的不是「最好的」——他要的是「不會出事的」。
而「我見過那個人」提供了唯一的差異點
它很微小。而在一個所有選項都無法被區分的局面裡,任何一個微小的差異,都會變成決定性的。
而《花錢的藝術》裡有一句話講中了這個機制:「品牌的目的並非保證品質。」(P271)
而「我見過那個人」的功能也一樣:它不保證品質,它降低了決策的風險。而在兩百家看起來都差不多的時候,那就夠了。
所以真正的教訓是這一句
在一個「大家看起來都差不多」的市場裡,你需要的不是變得好很多。是變得「可以被區分」。
而見過一面,是最便宜的區分方式。
而這對台灣很多行業,是直接適用的
如果你在一個高度同質的行業——保險、記帳、裝修、印刷、代辦、貨運、清潔——
那麼你真正的競爭,不是品質的競爭。
因為在客人眼中,他分辨不出你和另外二十家的品質差異。他只分辨得出:他認不認識你。
而那件事只需要五分鐘。但它必須發生。
而跑步機那個類比,值得看它真正的作用
崔西問聽眾:全美國賣最好的健身器材是什麼?答案是跑步機。
而他接著問:「買回家之後,決定你從它身上得到多少價值的,是什麼?」
答案是兩件事:你多常用它,以及每次用多久。
而他的關鍵句是:
「跑步機有沒有用,這件事還有疑問嗎?沒有。那已經被決定了。所以唯一的問題,是你多常用、每次用多久。」
而這個類比真正的作用,是把爭論的位置移開
因為多數人在爭論的是:「這個東西到底有沒有效?」
而那是一個永遠不會有結論的爭論——因為每個人都可以舉出一個反例。
而跑步機的類比說:不要爭那個。爭「你用了多少」。
而後者可以被測量,前者不行。
但我要誠實地指出這個類比的漏洞
跑步機的有效性,背後有大量的對照研究。
而「參加一個引薦組織」沒有那個等級的證據。
所以這個類比在修辭上很有力,而它偷渡了一個前提。
而更誠實的版本是這個
對「你自己」而言,唯一能取得的證據,就是你認真做滿一年之後的結果。
而在那之前,爭論它有沒有效是沒有意義的——因為你手上沒有資料。
所以正確的做法不是先說服自己,是:先設一個期限,在期限內認真做,然後看數字。
而崔西給的那個現場練習,非常聰明,可以直接抄
他說他會跟聽眾這樣講:
「如果在座每一個人,都能把自己最好的點子分享給其他人——每個人的收入都會加倍。
那我們來做個練習。我要問你一個問題:你最好的點子是什麼?如果你要幫一個人在事業上成功,你認為最好的那一個點子是什麼?
接下來的時間,就去問別人『你的是什麼?』而當別人問你,你就講你最好的那一個。」
而這個設計有三層,值得拆開
一、它給了每個人一個「可以開口的理由」。而那正是社交場合最大的障礙——不是不敢講話,是不知道要用什麼名義開口。
二、它讓交換是對等的。我給你一個,你給我一個。所以沒有人是在索取,也沒有人在推銷。
三、而最關鍵的:它強迫每個人事先想好一個東西。
而那個「事先想好」,才是這個練習最大的價值
因為多數人從來沒有被問過「你最好的一個點子是什麼」。
而被問到的那一刻,他必須把自己二十年的經驗,壓縮成一句話。
而那個壓縮的動作,比他之後聽到的任何一個答案都有價值。
所以分會可以直接用:下一次會議前公告一個題目——「請準備一句你這一行最重要的原則。」然後留三分鐘交換。
而他的三個銷售建議,第一個需要翻譯
他說:「成功的關鍵是打更多電話給更好的潛在客戶。而 BNI 給你更好的潛在客戶——但你還是得打更多電話。」
而「打更多電話」這個建議,在今天需要被翻譯。
因為電話這個管道本身的效率已經大幅下降——陌生號碼幾乎不會被接。
而他真正在講的原則不是電話,是頻率
而更精確的版本是:
接觸次數 × 每次的品質 = 結果。而多數人只在優化第二項。
而理由很人性:
優化品質感覺起來像專業。而增加次數感覺起來像騷擾。
而事實是:次數被系統性地低估了
一個很好的訊息只發出去三次,效果會低於一個普通的訊息發出去三十次。
而我要小心地補一句:這不是在鼓勵騷擾。
我要說的是一個心理機制:每一次被拒絕都會痛。所以我們會自動減少次數——然後告訴自己,那是在追求品質。
《一出手就成交》裡那句話講得直接:「提問,並且接二連三發問,是業務的重要技巧。」(P062)——而重點在「接二連三」。
而米斯納補的那一句,很好記
談到出席規定時,他說:
「你沒有辦法在電話裡剪頭髮。」
而這句話比任何一份出席規定都有說服力——因為它不是在講規則,是在講物理限制。
法規邊界:管理業務團隊,四件事不能省
既然談到「打更多電話」,以下是給有業務團隊的人看的。以下是原則性提醒,實際個案請詢問專業人士。
不能預扣工資當違約金。《勞動基準法》第 26 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業績沒達標先扣一半獎金」是常見、而且違法的做法。
而競業禁止有四個要件。《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 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而「合理補償」這一項,是最常被漏掉的。
而培訓後的綁約也有要件。《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之 1 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合理補償者;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合理補償者。
而違約金過高可以被酌減。《民法》第 250 條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而同法第 252 條並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品牌的目的並非保證品質。」——摩根·豪瑟,《花錢的藝術》P271
而「我見過那個人」的功能也一樣:它不保證品質,它降低了決策的風險。而在兩百家看起來都差不多的時候,那就夠了。
本週行動
1. 在同質的行業裡,目標不是「變得好很多」,是「變得可以被區分」——而見過一面最便宜。
2. 不要爭論「有沒有效」。設一個期限,認真做滿,然後看數字。
3. 分會下次試試:「請準備一句你這一行最重要的原則」,然後三分鐘交換。準備本身就是價值。
4. 檢查你是不是用「追求品質」在掩護「不想被拒絕」——次數是被低估的那個變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