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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256|這份「人脈十誡」其實是一張受害者清單——而十條的嚴重程度差很多

BNI PODCAST ‧ EP 256

BNI 台南大信白金分會 | 陳韋翔(美之耀)

這一集是 2009 年第 99 集的重播。梅琳達·波徹把米斯納博士原本的「人脈十誡」(在第 32、33 集討論過)改寫成「商務人脈十誡」,列成十句話:

不可對我推銷。
當明白互惠法則。
不可濫用我們的關係。
不可遲到。
當具體明確。
當認真看待你的事業。
當追蹤你收到的引薦。
當保持溝通。
當保護我的名譽。
當為成功做好準備。

這種清單很容易被當成標語掃過去。但如果你逐句讀,會發現一件相當有意思的事——而那件事決定了這份清單該怎麼用。

先看主詞:這不是給予者守則,是受害者清單

請注意這幾句的人稱:不可對推銷。不可濫用我們的關係。當保護我的名譽。

一般的人脈建議是第二人稱的祈使句:「你要多聽」「你要先給」——寫的人站在教練的位置。這份清單不是。它的每一條都預設了一個受傷的當事人,而那個當事人正在說「請你不要再對我這樣做」。

換句話說,這是一份怨氣的整理,被翻譯成了規則。每一條背後都對應一次真實的損失:有人在早餐會上被推銷、有人的關係被拿去換一次生意、有人替某人背書之後被拖累。

這個讀法比把它當成道德守則有用得多,理由很實際:當你知道每一條是誰在痛,你就知道違反它的代價會落在誰身上。而那正是這份清單最缺的東西——它把十條並排,好像分量一樣。事實上差很多。

十條的嚴重程度不一樣,先分清楚哪些可以回復

我把這十條按「違反之後救不救得回來」分成三層。

可回復的(下一次做好就沒事):不可遲到、當具體明確、當保持溝通。這三條違反的是效率與體貼,代價是別人多花一點力氣。道歉加上一次改正,通常就過去了。

要花很久才補得回來的:不可對我推銷、當認真看待你的事業、當為成功做好準備。這三條違反的是你在別人心中的定位——他會把你歸類成「推銷的人」或「不太可靠的人」,而分類一旦形成,更新得非常慢。

幾乎不可回復的:不可濫用我們的關係、當追蹤你收到的引薦、當保護我的名譽。這三條的共同點是——它們的代價不是由你承擔,是由那個相信你的人承擔。而別人替你付出的代價,你沒有辦法自己還。

這個分層有一個直接的用途:如果你只能記住三條,記最後那三條。分會如果只能訂三條規矩,也訂那三條。

「不可對我推銷」:對通路推銷,是用一個客戶換掉一個通路

這條排第一是有道理的,因為它是最多人違反、也最少人意識到自己在違反的一條。

它的核心錯誤是一個角色的誤認:把「通路」當成了「客戶」。坐在你對面的那位成員,如果他自己買了你的東西,他是一位客戶——一次成交。如果他理解你在做什麼、認同你的品質,他可以在往後幾年替你送來幾十位客戶——他是一條通路。

這兩者不能兼得,因為一旦你開始對他銷售,他跟你的關係就變成買賣關係;他會進入防衛狀態,開始評估價格、開始迴避你,而通路的功能就消失了。對通路推銷,等於用一個客戶換掉一個通路。這是一筆很糟糕的交易,而且大多數人是在不知不覺中做完的。

實務上的分界線很簡單:你可以讓對方理解你的服務(教育),但不要邀請他購買(成交)。前者的句型是「我們最常處理的情況是這樣」,後者的句型是「你要不要試試看」。

「互惠法則」:一旦你開始記帳,它就失效了

第二條需要一點小心,因為互惠這個概念最容易被誤用成人情記帳。

《大腦拒絕不了的說服術》裡有一個很殘忍的發現:人會「越發看重自己曾給過的人情小惠」(P107)。也就是說,給的人記得的份量,比收的人記得的份量重。這個不對稱是天生的,不是誰的品格問題。

後果是:只要你開始記帳,帳一定對不平。你記得自己給了三次,對方記得自己收到一次;而他給你的兩次,在他心裡是三次,在你心裡是一次。雙方都覺得自己付出比較多,於是雙方都覺得被虧待。這就是很多商會關係最後變酸的機制。

所以有用的版本是延遲的、不記名的互惠:你給出去,不追蹤誰欠你;回報會從系統的別的地方回來,而不一定是從同一個人身上。這聽起來像雞湯,其實是很硬的結構差別——記帳會把一個禮物經濟降級成以物易物,而以物易物需要「雙方剛好都有對方要的東西」,那個條件在分會裡幾乎永遠不成立。

「追蹤引薦」與「保護名譽」:你在花的是別人的信用

這兩條要放在一起講,因為它們是同一件事的兩端。

當某人給你一個引薦,他做的事情是把自己的判斷力押在你身上。他對第三方說「這個人可以」,那句話的擔保品是他自己的信譽。

於是兩件事同時成立:你如果沒有聯絡對方,被扣分的不只是你——引薦人在那位客戶面前變成了「隨便亂介紹的人」。你如果服務得草率,損失的也不只是你——那位客戶下次不會再問引薦人「有沒有推薦的人選」。

所以正確的心態轉換是:當你接到一個引薦,你代表的不是自己,是引薦你的那個人。這句話聽起來嚴厲,但它會讓後續的每一個決定都變得很清楚——要不要當天回電(要)、要不要照常報價(要)、能不能忘記回報進度(不能)。

而回報的規格應該被寫死:二十四小時內告訴引薦人「已聯絡/尚未聯絡/目前結果」三選一。不需要好消息,只需要有消息。沒有消息才是最傷的,因為引薦人只能自己去猜,而且不好意思催。

「當具體明確」:抽象的請求,是把工作丟給對方

這一條常被講成「講清楚一點比較專業」,但它真正的機制是搜尋成本的分配

當你說「我想認識一些做生意的老闆」,你其實是把整個篩選工作交給了對方——他得自己去想哪一種老闆、什麼規模、什麼情境。而他很忙,於是這個請求會被放進待辦事項的最後,然後消失。

當你說「我想找的是台南地區、員工二十到五十人、正在考慮導入員工健檢的製造業人資主管」,你已經把篩選做完了,對方只需要做一件事:在腦中搜尋比對。具體的請求,是你替對方把工作做完;抽象的請求,是你把工作留給對方。

島田直行在《一眼看出奧客的應對絕技》裡從另一個方向講過同一件事:「必須放棄模糊不清的定義」(P102)。模糊會讓每個人自己填空,而填出來的東西彼此都不一樣。

「為成功做好準備」:如果引薦突然變三倍,你接得住嗎

最後一條最容易被當成勵志廢話跳過,但它其實可以問得很尖銳:如果下個月你的引薦量突然變成三倍,會發生什麼事?

電話有人接嗎?留言多久回?報價多久出得來?現有的人力做得完嗎?做不完的時候,你是拒絕還是硬接然後延誤?

我看過不只一位成員,抱怨了半年引薦太少,好不容易分會開始給了,三個月後客訴與延遲一起爆出來,最後在分會裡的名聲比原本更差。接不住的引薦,比沒有引薦更傷,因為它同時消耗了引薦人的信用和你的名聲。

所以這一條的正確做法是先做一次壓力測試:算出你目前每月能承接的上限,然後告訴分會這個數字。沒有人會因為你誠實說「我這個月只能再接兩件」而看不起你,但每個人都會記得你答應了卻做不到。

十誡這個包裝,本身要小心

用宗教語體來包裝商業建議,效果很好——好記、有份量、聽起來不容質疑。但正因為它聽起來不容質疑,我們更該提醒自己:這十條是某個人整理的經驗,不是戒律。

實際上其中至少有兩條需要看情境。「不可遲到」在多數情況下是對的,但一個因為送小孩就醫而遲到的人,需要的是理解不是譴責。「不可對我推銷」也有例外——當對方明確表達了需求,繼續迴避銷售反而是在浪費彼此的時間。

清單的價值在於它讓討論有共同的詞彙,不在於它替你做決定。

放回台灣:我會加上第十一、十二誡

如果要寫一份台灣版本,我認為至少要補兩條,而且它們的違反頻率高於原本的某些條目。

第十一誡:不可未經同意就把我拉進群組。這在台灣是近乎日常的行為,而它同時是失禮與潛在的個資問題(見下節)。被拉進群組的人幾乎不會抗議,只會安靜地關掉通知,然後對你降一級。成本很低,損失很隱形,所以幾乎沒有人改。

第十二誡:不可在我答應之前就先宣布。「我已經跟他說你會幫忙了」「我把你報上去了」——先斬後奏在台灣常被包裝成熱心,但它拿走的是對方拒絕的空間。這一條其實是「不可濫用我們的關係」的本地變體,而且是最常見的那一種。

我在診所也把類似的規則寫進內部守則:任何要把同事的名字、電話、班表給第三方的行為,先問過本人。這條規則救過我們好幾次。

法規邊界

以下是原則性提醒,實際個案請詢問專業人士。

對方說不要,就必須停止行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利用個資行銷時,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後應即停止利用其個資行銷,且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的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把成員名單拿去群發,或在對方表示不需要之後繼續發送,不只是失禮。

把人拉進群組前先問。《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第 8 條、第 19 條規範蒐集、告知與利用的界線。將他人的姓名、電話揭露給群組內不特定多數人,已超出當初交換名片的目的範圍。

損害他人名譽有民刑事責任。《民法》第 184 條、第 195 條規範侵權行為與人格權受侵害的損害賠償;《刑法》第 310 條規範誹謗,第 311 條定有免責事由。在分會裡評論同業或前成員,即使是私下群組,仍可能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

接不住還先承諾,可能構成契約問題。《消費者保護法》第 22 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所負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民法》第 227 條、第 231 條規範不完全給付與給付遲延。「為成功做好準備」在法律上不是勉勵,是避免自己承諾了做不到的事。

「人越發看重自己曾給過的人情小惠。」——《大腦拒絕不了的說服術》P107

給的人記得的份量比收的人重,所以只要開始記帳,帳一定對不平——雙方都會覺得自己吃虧。

本週行動

1. 只記住最後三條:不可濫用關係、必須追蹤引薦、保護引薦人的名譽——因為代價是別人付的。

2. 把回報規格寫死:收到引薦後二十四小時內回覆「已聯絡/未聯絡/結果」。

3. 做一次壓力測試:算出你每月能承接的上限,並且誠實告訴分會這個數字。

4. 加上台灣版第十一、十二誡:不可未經同意拉群,不可在對方答應前先宣布。

🎧 本文整理自 The Official BNI Podcast Ep 256《The 10 Commandments of Business Networking (Classic Podcast)》(2012-05-16 重播,原集為 Ep 99,2009 年 4 月;清單由 Melinda Potcher 改寫自 Dr. Ivan Misner 的人脈十誡,原始討論見 Ep 32、Ep 33;主持人:Priscilla Rice),相關主題另見 Ep 266、Ep 260,由陳韋翔(美之耀)改寫為分會教育版本。本集官方頁面僅提供清單與摘要而未附完整逐字稿,本文係就該清單內容進行分析;節目內容為當年時空背景下的討論,制度與作法可能已有調整;文中的分析、批評與延伸推論為改寫者觀點,不代表 BNI 官方立場;所引法規僅為原則性提醒,個案請洽專業人士。文中書籍引文出自《大腦拒絕不了的說服術》(葛斯坦、馬汀、席爾迪尼)、《一眼看出奧客的應對絕技》(島田直行),頁碼為書上印刷頁碼。原始集數連結:bnipodcas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