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178|「我們這裡不一樣」大多是藉口——但不是全部,而分辨的方法只有一個問題
BNI PODCAST ‧ EP 178
BNI 台南大信白金分會 | 陳韋翔(美之耀)
米斯納把這種現象叫做「Yeah, But 因子」——「話是這樣講沒錯,但我們這裡不一樣。」
他舉的例子是佛羅里達。前一任的主管一直做不起來,而他聽到的說法始終是「話是這樣講,但我們佛羅里達不一樣」。後來 Tom Fleming 接手,照著系統做,那個區域變得非常成功。
他引用老朋友 Don Osbourne 的說法,並補了自己的加工:
「輪到我們自己的時候,我們永遠是例外。別人都應該照著被證明有效的方法做——而自我成長要開始生效,得等到我們不再把自己當成例外的那一天。」
最後那句更硬:「別再躲在『我不一樣』這個藉口後面。接受所有成功者都知道的事:基本功有效,沒有例外。」
他還引了 Tom Fleming 的比喻:你改了食譜,卻期待烤出同一個蛋糕。
這一集講的現象是真的,我在自己的診所和分會裡都看過無數次。但這個論證有一個結構性的問題:它怎麼樣都推翻不了。
先講那個問題:這個論證沒有反例
把它的三種可能結果排出來看:
你照做、成功了 → 證明系統有效。
你照做、失敗了 → 那就是你沒有真的照做。
你沒照做 → 那就是「Yeah, But」。
三條路全部通往同一個結論。而一個無論如何都不會被推翻的主張,聽起來很有力量,但它沒辦法指導任何具體決定。
因為真實世界裡的問題從來不是「要不要照做」這種抽象題,而是很具體的那一種:「這一條,我們這裡真的能照原樣做嗎?」——而這一集沒有提供任何方法回答它。
所以我想補上那個方法。而它其實只有一個問題。
分辨的方法:問那條規則原本要解決什麼問題
不要問「我是不是不一樣」——這個問題人人都會回答「是」,而且每個人都有一堆真實的理由。
改問這一個:
我想改掉的那一條,它原本是為了解決什麼問題?而那個問題,在我這裡存不存在?
這個問題會把「我不一樣」乾淨地切成兩半:
情況一:那個問題在你這裡也存在。那麼你的「不一樣」是裝飾性的——地區不同、產業不同、客層不同,但那條規則要防的東西一模一樣。這時候「我不一樣」就是米斯納講的那種藉口。
舉個具體的:出席規定要防的問題是「無法預期誰會在場,所以沒有人能規劃」。這個問題在台南、在杜拜、在密西根,完全一樣。所以「我們這裡的人比較忙」不成立——那不是不一樣,那只是比較不想。
情況二:那個問題在你這裡真的不存在。那麼你面對的不是「要不要遵守」,而是另一個更精確的問題:如果我拿掉它,會不會露出一個新的洞?
而這個檢驗有一個很重要的前提,它把這一集跟前面某一集接了起來——只有知道理由的人,才有資格判斷自己是不是例外。
前面談過,用「因為這是規定」來回答問題是很糟的作法。現在可以看得更清楚:「不准問為什麼」和「我們這裡不一樣」,其實是同一個病的兩端。當理由沒有被傳下去,剩下的就只有兩種人——盲目照做的,和自己亂改的。而這兩種人都會出事。
劉潤在《底層邏輯1》裡有一句話,正好就是這件事的原理:「記住每個理論的前提」(P042)。
關於那個蛋糕:食譜是真的有海拔修正的
「你改了食譜,卻期待烤出同一個蛋糕」這個比喻很有力,而且它描述的情況多數時候是對的。
但這個比喻本身有一個有趣的漏洞,而它剛好證明了上面那個檢驗:
真正的烘焙食譜,是有海拔修正的。
在高海拔地區,氣壓低,膨脹得快、水分蒸發得快,所以要減糖、加水、提高爐溫。而做這些調整的人不是在違背食譜——他正是因為懂食譜的原理,才知道該調哪一項。
台灣的濕度、麵粉的筋性、家用烤箱的溫差,也都是同樣的道理。一個好的烘焙師不會照抄,但他也不會亂改。
所以真正的分界是:
不懂原理的人改食譜,叫亂改;懂原理的人改食譜,叫調整。而這兩件事從外面看起來一模一樣。
這也解釋了為什麼米斯納會那麼堅持——因為從管理者的位置上,他分不出來。他看到的只是「有人又改了一個地方」,而在幾萬人的規模下,賭「這個人懂原理」的期望值很低。所以「一律照做」在他的位置上是合理的政策。
但在你自己的位置上,你分得出來。而分得出來的人,責任比較重,不是比較輕。
「44 個國家同一套」——這句話在哪一層是真的
米斯納舉了一個他自己覺得很有說服力的例子:「BNI 在 44 個國家運作,而且 44 個國家用的是同一套程式。」
他還講了一段跟布萊恩·崔西吃飯的對話。他問崔西,在不同國家、不同語言做訓練會不會不一樣?崔西說不會,他的銷售訓練都一樣。米斯納說:「可是那些國家的文化不同啊。」崔西回答:「話是這樣講,但只要你能教會人們把事情做得更有效率、更有效果,他們就會去做。」
米斯納由此推論:創業者的文化超越了文化差異,我們應該專注在相似之處,而不是差異。
我認為這句話在某一層完全正確,在另一層則不太成立,而分清楚這兩層很有用:
能跨越國界的是「目的」與「原理」。要讓人可預期地出現、要讓成員彼此了解、要讓引薦被追蹤——這些需求在任何文化裡都成立。崔西講的也是這一層。
需要在地化的是「形式」。而形式的差異是真的,不是藉口。
最具體的例子就在台灣:公開排名與當眾點名。在美國,把本月引薦數排行貼在牆上、當場唸出最後一名,多數人接受度不低。而在台灣,同樣的動作會讓一部分人直接不來了——不是因為他們比較懶,是因為「在同儕面前被公開比下去」在台灣的社交裡有不同的重量。
這時候正確的作法不是取消追蹤(那是拿掉原理),也不是照樣貼牆(那是照抄形式),而是保住目的、換掉形式:數字照樣統計、照樣讓每個人知道自己在哪裡,但用私下回饋取代公開處刑。
值得一提的是,BNI 自己其實也承認這一層。前面某一集提到,統一的品牌視覺在各洲仍有差異版本。連視覺都需要在地變化,何況人的互動方式。
米斯納自己講了整集最尖銳的一句,然後就過去了
節目中段,他順口說了一句我認為是全集最有價值的觀察:
「這些 podcast、或者任何教育內容,真正的諷刺在於——最需要它的人,往往不會來聽。真正在做自我成長的人,才是正在聽的這一群。」
這句話點出了所有自願性教育共同的結構問題:篩選發生在入口。
你辦一場訓練、開一堂課、錄一集節目,會來的永遠是那些已經有學習習慣的人。而那正是最不需要的那一群。
所以「我們要多辦一些教育活動」這個處方,本質上是無效的——因為問題從來不在供給不足,在觸及對象錯了。
而解法其實很簡單,只是很少人這樣想:不要另外辦,要嵌進去。
把教育放進一個大家本來就必須出席的場合——例會裡固定的五分鐘、每次一個很小的主題、不需要報名、不能選擇不聽。五分鐘乘以五十二週,遠遠勝過一年兩場來的都是同一批人的三小時課程。
這也是分會這個形式真正的優勢之一:它是少數幾個「不想學的人也會在場」的地方。浪費這個位置很可惜。
主持人講了一個真實的兩難,而它被輕輕帶過了
Priscilla 的回應很誠實,也很有意思。她說:
「我的分會叫做『不平凡分會』(No Ordinary Chapter)。所以我們的文化本來就是想要不一樣。我想有一部分是因為不想太僵化——如果你的文化是比較鬆、比較有創意的,那要完全照著所有規定走就比較困難。」
然後她自己讓步了,說既然那些政策被證明有效,那就該遵守。米斯納接著就轉到下一個論點。
但我認為她講的是一個真實的兩難,值得認真對待:
一個以「我們不一樣」為認同的團體,凝聚力可能正是來自那個認同。你叫他們「不要覺得自己不一樣」,等於在拆他們的黏著劑。
而我認為比較高明的作法不是否認那個「不一樣」,是幫它換個位置:
把「不一樣」放在自選題,不要放在必考題。
要不要準時開始、要不要追蹤引薦、要不要交會議紀錄——這些是必考題,沒有分會版本。而怎麼歡迎訪客、用什麼方式慶生、開場放什麼音樂、內部怎麼互相稱呼——這些完全可以很不一樣,而且應該很不一樣。
一個團體需要「我們跟別人不同」的感覺,這是健康的。你只需要確保那份不同,長在不會塌掉的地方。
放回台灣:「我不一樣」的台灣版本
在台灣,這句話有三個最常見的變體,而它們的真偽剛好都可以用前面那個檢驗來測:
「我們這一行比較特殊。」——測一下:那條規則要防的問題,你這一行真的沒有嗎?多數時候有,而且更嚴重。
「台灣人比較不習慣這樣。」——這一句有時候是真的,特別是關於公開比較、直接批評、當眾拒絕這幾類。這時候不要否認它,改形式、留目的。
「我們這裡是人情社會。」——這句話通常被用來解釋為什麼不能拒絕、不能收費、不能訂規矩。但它常常是倒因為果的:不是因為人情社會所以不能有規矩,是因為沒有規矩,所有事情才只能靠人情處理。
最後這一點我自己在診所裡體會很深。當你把價目、流程、退費規則寫清楚之後,人情不會消失——它只是不用再被拿來當作解決問題的工具,可以回去做它原本該做的事。
法規邊界
以下是原則性提醒,實際個案請詢問專業人士。
總部統一要求也有法律界線。《公平交易法》第 19 條就限制轉售價格設有規定,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價格;第 20 條就以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供給商品或服務、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設有禁止規定。系統化的營運要求與不當的競爭限制之間有界線,加盟或授權關係尤其要留意。
「大家都這樣做」不是免責事由。《公司法》第 23 條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 535 條就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之注意義務亦有規定。照抄一套通行的做法,不代表你就免除了自己判斷的責任。
醫療責任的判準不是慣例,是合理裁量。《醫療法》第 82 條規定,醫療業務之施行,以是否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為斷,並應斟酌醫療現場情形、醫療專業裁量之合理性等因素。也就是說,「同業都這樣做」與「這個個案這樣做是否合理」,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內部規則要有依據。《民法》第 56 條規定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一定期間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分會層級的自訂規則,仍應在上位規章與法令的範圍內。
「記住每個理論的前提。」——劉潤,《底層邏輯1》P042
所以問題從來不是「我是不是例外」,而是「這條規則的前提,在我這裡成不成立」。
本週行動
1. 挑一條你一直沒照做的規則,問自己:它原本要解決什麼問題?那個問題我這裡有沒有?
2. 真的需要在地調整時,記得保住目的、只換形式——別把原理一起丟掉。
3. 不要另外辦教育。把五分鐘嵌進大家本來就得出席的場合——那才碰得到不想學的人。
4. 讓你的團隊保有「我們不一樣」,但把它放在自選題上,不要放在必考題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