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192|布蘭森給一個十五歲男孩四分鐘——重點不是眼神,是那四分鐘裡他放棄了誰
BNI PODCAST ‧ EP 192
BNI 台南大信白金分會 | 陳韋翔(美之耀)
有人為了寫一本關於眼神接觸的書打電話問米斯納:眼神接觸對建立人脈有多重要?他說很重要。對方問:可以舉個例子嗎?
他想到的例子是理查·布蘭森。
米斯納幾年前在布蘭森的私人島嶼上見過他,聊過育兒,也聊到自己當時十五歲的兒子 Trey——很聰明,但對學業的投入程度就像一般青少年那樣。六個月後,在維珍銀河太空計畫的發表酒會上,米斯納把兒子介紹給布蘭森。
布蘭森記得 Trey 是誰,也記得半年前那段對話。然後他和這個十五歲的男孩,維持了三、四分鐘不中斷的眼神接觸與對話。
現場擠滿了想要爭取他注意力的人。而米斯納特別點出:「那個場子裡有很多人,在布蘭森的人生中遠比我十五歲的兒子重要——但你從那張照片上看不出來。」
Trey 事後的反應也很不像個青少年。他說:「那真的很不可思議。那是一段很有意思的對話,而且他好像真的在聽我說什麼。」
米斯納的結論是:把全副注意力給對方,是頂尖人脈經營者的技能之一。這個結論沒有錯。但這一集裡真正值錢的東西,藏在他自己那句補充裡。
專注之所以是訊號,是因為那四分鐘裡他放棄了誰
先問一個問題:為什麼那四分鐘讓人印象深刻?
不是因為時間長——四分鐘很短。也不是因為眼神——眼神是可以練的。
是因為那四分鐘有很高的機會成本,而且那個成本是公開可見的。滿場的人在等他,而他選了一個十五歲的孩子。
這件事有一個直接的推論,而且它會改變你要練什麼:
當沒有人在搶你的注意力時,你給出的專注,不傳遞任何訊息。
一場冷清的活動、一段沒別人打擾的午餐、你手邊沒有更好的事可做的下午——你在那些時候的全神貫注是真心的,但它不構成證據,因為那不需要你放棄任何東西。
而真正困難、也真正被看見的,是在你明明有更好的選項時,仍然把這四分鐘給完。
所以要練的不是眼神。要練的是那個具體的、不舒服的時刻:當你正在講話的對象,明顯不是這個場子裡對你最有價值的人,而那個最有價值的人剛好走進來——你怎麼辦?
《美好人生》裡有一句話可以放在這裡:「時間與注意力就是我們的生命」(P143)。而生命之所以是禮物,正因為它是有限的。
主持人補的那一句,其實改變了整個故事——而且是往好的方向
節目最後,主持人 Priscilla 補了一句,米斯納承認自己漏講了:
「就算他走到下一個人面前,他也是同樣的做法。所以那不是因為他對 Trey 有什麼特別的熱情——他對每一個接觸到的人都是這樣。」
這句話乍聽之下會讓故事失色:如果他對誰都這樣,那 Trey 就沒那麼特別了。
但我認為這句話讓故事變得更有價值,因為它改變了這件事的性質:
那不是一次選擇,那是一條規則。
而這個區別,決定了這件事你學不學得會。
如果它是一次選擇,那它取決於當下的心情、對方是否有趣、你今天累不累——而這些你都控制不了。你沒辦法決定「我今天要對這個人更有興趣」,因為興趣不是意志的產物。
但如果它是一條規則,那它就跟心情無關了。「我在跟一個人講話時,眼睛不離開他」——這是一條可以在你毫無興趣、非常疲倦、心裡有事的時候,仍然執行的規則。
這裡有一個很重要的順序問題,而多數人搞反了:不是「先真心在乎,然後自然就會專注」,而是「先執行專注的規則,而在乎往往在過程中長出來」。因為你一旦真的聽完了對方講的四分鐘,你通常會發現他比你原本以為的有意思。
更難偽造的不是眼神,是六個月後你還記得
這一集有一個細節被輕輕帶過,但我認為它比眼神那件事更難、也更有說服力:
六個月後,布蘭森記得 Trey 是誰,也記得半年前那段關於他的對話。
而這件事在邏輯上有一個特殊地位:當場的眼神接觸是可以演的,但六個月後的記憶不能。
你可以在一場對話裡看著對方的眼睛、點頭、發出適當的聲音,而腦子裡在想別的事。但半年後你要記得對方兒子的名字和學業狀況,只有一個辦法——當時你真的處理了那個資訊。(或者,你當時把它記下來了;而願意記下來,本身也是一種在乎。)
所以這裡有一個很實用的推論:證明你有在聽的地方,不在這場對話裡,在下一場。
《韌力》裡記載了一個極端的例子:一位戰俘營裡的資深軍官「能記住兩百五十六名戰俘的姓、名」(P209)。在那個環境裡,記住一個人的名字,等於是在替他保存「他還存在」這件事。而在我們的日常裡,這件事的門檻低得多,但方向相同。
對絕大多數人來說(包括我),做法就是很不浪漫的那一個:散會後在車上花兩分鐘,把剛才聽到的三件事寫進手機——他小孩幾年級、他最近在煩什麼、他提過想認識哪一種人。下次見面前掃一眼。
這看起來像作弊,但它不是。因為你不會替一個你根本不在乎的人做這件事。
一個當場就能自查的測試:接話測試
「保持眼神接觸」有個問題——它太容易假裝,也太容易讓你以為自己做到了。你可以眼睛牢牢盯著對方,心裡卻在排練自己等一下要講的話。
所以我建議一個更誠實的自查方式,我把它叫做接話測試:
當對方講完,看你脫口而出的下一句話,是接他剛才那句話,還是接你原本就打算講的那句話。
如果你的回應是「對啊,我也是……」然後轉進自己的故事,那你剛才在等他講完,不是在聽他講。而「等對方講完」和「聽對方講」在外觀上完全一樣——眼神、點頭、表情都一致,唯一的差別就出現在你開口的那一瞬間。
這個測試的好處是它不需要別人評分,你自己就查得到,而且每一次對話都可以查。
還有一個小細節:他給的建議對自己不利
布蘭森對 Trey 說的話是:「去念大學。我跟你爸聊過,我們對你有信心,你做得到,你可以大有可為。」
米斯納特別點出這句話的反差:布蘭森自己沒有念大學。
這個細節值得停一下。對一個沒念大學卻成為億萬富豪的人來說,最順口、最能抬高自己的說法應該是「學歷沒那麼重要,你看我」。而他給的建議剛好相反。
這在判斷一個人是否真誠時是個有用的線索:當一個人給的建議,會削弱他自己故事的光環時,那個建議通常是為對方講的,不是為自己講的。
反過來也成立,而且更常見:當某個人的建議,剛好每一條都在證明他自己的人生選擇是對的,那你聽到的可能不是建議,是自我辯護。
放回台灣:眼神不是普世語言,但「你隨時可能被取代」的感覺是
這一集在台灣照抄會出問題,因為持續三、四分鐘的直視,在台灣的人際互動裡並不是中性的。
對年長者、對第一次見面的人、對地位差距明顯的對象,長時間直視可能被讀成挑釁、逼迫或不懂分寸。而有些人(包括某些神經多樣性特質的朋友)維持眼神接觸的成本很高,但那完全不代表他沒在聽。
所以要抄的不是「眼神」,是它底下那個原則:
不要讓對方感覺到,自己隨時可能被一個更好的選項取代。
而在台灣的場景裡,做到這件事有很多種比直視更自然的方式:身體正面轉向對方(這比眼神更明顯,也更不具侵略性)、不打斷、對方講到一半時不接電話也不看訊息(前面某一集談過手機的問題,而肩膀後面的掃視比手機更傷人——因為對方看得見自己輸給了誰)、以及要離開時明確地說一句「我先過去打個招呼,等一下回來找你」。
最後那一句其實是整段裡最實用的。沒有人期待你整晚只跟一個人講話;讓人不舒服的從來不是離開,是被無聲地放掉。
法規邊界:這一集正好牽涉到一張照片
米斯納把那張布蘭森與他兒子談話的照片放在自己的部落格上。這在台灣是個很日常、也很容易踩到線的動作——分會活動拍照、合照上傳社群。以下是原則性提醒,實際個案請詢問專業人士。
肖像屬人格權。《民法》第 18 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第 195 條就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規定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未經同意將他人可辨識的照片公開,可能構成人格權侵害。
影像就是個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所定義的個人資料包含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第 19 條、第 20 條就非公務機關蒐集與利用個資,要求須有特定目的及法定事由,且利用不得逾越該目的必要範圍。「當時是為了活動紀錄拍的」,不當然涵蓋「事後用於商業宣傳」。
涉及未成年人要更謹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9 條就特定情形下不得報導或記載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設有規定;實務上處理未成年人影像應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並避免揭露就讀學校、班級等可供辨識的資訊。
不要用合照暗示不存在的關係。《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就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設有規範。與知名人士的合照若被用來使人誤認雙方有合作、代言或背書關係,風險不低——而在人脈場域,這恰恰是最常見的誤用。
「注意力是愛最基本的形式。」——羅伯特·沃丁格、馬克·修茲,《美好人生》P151
《執行長日記》P180 的說法是另一個角度:「注意力是人所能給予的最大禮物。」而禮物之所以是禮物,是因為它有成本。
本週行動
1. 這週做一次接話測試:對方講完後,看你的下一句話是接他的,還是接你原本要講的。
2. 把專注改成一條規則,而不是一個心情:「跟人說話時,眼睛與身體不離開他。」規則在你累的時候仍然執行得下去。
3. 每次會面後在車上花兩分鐘,寫下三件關於對方的事。下次見面前掃一眼——記得,是最難偽造的證據。
4. 要離開一段對話時,明確說「我先去打個招呼,等一下回來找你」。傷人的從來不是離開,是被無聲地放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