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191|一對一最多的人也給出最多引薦——但真正該抄的不是「多做」,是他挑人的那條規則
BNI PODCAST ‧ EP 191
BNI 台南大信白金分會 | 陳韋翔(美之耀)
米斯納在橘郡的一場頒獎典禮上,看見同一個人上台三次。第一次領明星獎,第二次領「一對一最多」,第三次領「給出引薦最多」。
那個人叫 Allen Buchanan,商用不動產仲介,入行二十六年,入會才一年半。而更驚人的是後來的結果——在商用不動產被不景氣打得最慘的那一年,他做出了二十六年來最好的一年。
米斯納的推論很直接:一對一做最多的人,也給出最多引薦,兩者之間應該有直接的相關;而因為他持續地幫別人,最後回到了他自己身上。
這個推論的方向是對的。但如果就這樣收下,你會抄錯重點——因為 Allen 在受訪過程中,自己說出了兩個結構性的優勢,而米斯納都沒有特別追問。
先把那兩個講清楚,因為其中一個你也弄得出來,另一個弄不出來——而分清楚這件事,決定你要不要對自己失望。
優勢一:他的職業本身就是「配對」,而且他有二十六年的名單
Allen 自己講得很清楚:「隨著會面越來越多,我發現仲介的 DNA 開始接管了——就是把 A 榫頭配到 B 榫眼。我很仔細地聽對方需要什麼,然後透過我二十六年的經驗與人脈,把需求接到人身上。」
這段話值得停下來想一想它的意思。
「一對一做很多」和「引薦給很多」之所以會同時出現在同一個人身上,可能不只是前者造成後者,也可能是同一個底層條件同時造成了兩者——一個以配對為業、腦中有二十六年名單的人,既比別人更願意去見人,也比別人更容易在見完之後想得出對象。
為什麼要講這一點?因為它決定了你該對自己抱什麼預期。
如果你以為「一對一做到最多」自動會產生「引薦給出最多」,那麼當你做了三十場一對一卻只給出兩個引薦時,你會覺得是自己不夠好、或這套方法沒用。
但真正的原因通常是:你的名單還沒長到那個程度。而名單是時間的函數——Allen 花了二十六年,你不可能在一年半內補上。
所以正確的預期是:一對一在前期買的不是引薦,是名單。引薦是名單長到一定密度之後才會自己冒出來的東西。而多數人放棄的時間點,正好是在名單開始有密度之前。
優勢二:他的類別在分會裡代表性不足——這一點你也弄得出來
第二個優勢比較隱蔽,但它是這一集裡最可操作的東西。Allen 說:
「我算幸運,我的類別在 BNI 裡沒有被充分代表,所以我可以走出自己分會的範圍,在分會內外都做了很多一對一。」
這句話翻成白話是:他能約的人比別人多得多。
而這件事之所以關鍵,是因為一對一在單一分會裡有天花板。一個四十人的分會,你把每個人都約過一輪就是四十場,而第二輪的邊際效益會明顯下降——不是因為關係沒價值,而是因為你已經知道他要什麼了,新資訊變少了。
所以當你的一對一數字上不去、或做了覺得沒收穫時,通常不是「做得不夠多」,是可約的人不夠多。
而這個限制是可以自己解開的,跟你的類別稀不稀有無關:去約別的分會的人、約來訪的訪客、約前會員、約你在別的場合認識而不在任何分會裡的人。Allen 的優勢是「不需要別人同意就能跨出去」,而你要多花一步——但那一步是走得出去的。
簡單講:先擴池,再衝量。在一個已經見完的池子裡加倍努力,報酬率很低。
他挑人的規則,跟多數人相反——而這是真正該抄的那一條
節目最後,主持人 Priscilla 問了整集最好的一個問題:你有幫自己設定一週或一個月要做幾場一對一嗎?還是隨機約?
Allen 的回答是:沒有設數量,但他挑人是有策略的——
「我很清楚我必須找出所有的律師、會計師、銀行家、商業保險經紀人、仲介與財富顧問,因為這五類職業,通常會跟我談的是同一個客戶。」
請注意他這句話的建構方式,因為它跟多數人完全相反。
多數人建立合作圈時,問的是:「哪些行業跟我的行業有關?」——這是從職業出發。
而 Allen 問的是:「哪些人會跟我的同一個客戶講話?」——這是從客戶出發。
這兩種問法會得出很不一樣的名單,而後者精準得多。因為「行業相關」是一種聯想,而「跟同一個客戶講話」是一個事實,而且是可以查證的事實。
舉個我自己行業的例子。用職業聯想,醫美的合作圈會是:美髮、美甲、婚紗、健身房——因為「都跟外表有關」。但用客戶動線去想,答案會變成:誰在我的客人決定要做這件事的前後兩週,會跟她講到話?那可能是婚顧、是她的皮膚科醫師、是她信任的美髮設計師、也可能是她公司的行政主管。
而這兩份名單的重疊,比你想的少。
所以這一集最該抄走的一句話是:不要問誰跟你像,要問誰跟你的客戶講話。
當場撥電話把人接上——威力很大,但它花的是第三個人的時間
Allen 分享了一個很有畫面的做法。一對一談到一半,如果他想到合適的對象,他當場就打電話:
「我現在正跟一位叫做 Ivan Misner 的先生開會,他有一個很棒的人脈組織。我真心覺得你們兩位認識彼此會很有幫助。你現在方便跟他講一下嗎?」然後把手機交出去。
米斯納說,很多會員都沒在用這招,實在可惜。
這招的威力來自一個很簡單的機制:它在意願衰減之前,就把意圖變成了不可撤回的動作。「我回去幫你想想看」這句話的兌現率,大家心裡都有數。
但我想補一個節目裡沒講的成本,而且它很重要:
這通電話花的是第三個人的時間,而他沒有被徵詢過。
你正在用你自己在那個人心中的信用額度,去換一份給眼前這個人的好意。額度是有限的,用完不會自動補回來。而如果你每個月這樣打三通,接電話的那些人會慢慢學會:你打來,通常是要介紹人。
還有第二個成本:當場的判斷品質,一定低於想過之後的判斷品質。你在三十分鐘的談話裡對一個人的理解,跟你回去查證、比對、想過兩天之後的理解,不是同一件事。
所以我建議一個分流的用法,而分界線是你的信用有沒有被押上去:
當場撥電話,用來做「認識」——「你們兩位認識一下」。這種介紹風險低、善意高,就算不成也沒有人受損。
回去之後再做「引薦」——也就是那種你明確說出「這個人可以處理你的問題」的推薦。因為那句話一旦說出口,對方的表現就會被記在你頭上,而那不該是三十分鐘的即興判斷。
《更快樂的選擇》裡有一句話可以當作前者的註腳:「不用付出什麼代價就可以幫助別人」(P216)。而正因為代價低,所以更要分清楚哪一種是代價低的。
他老實承認排行榜在推著他跑——而那件事在他身上剛好有效
Allen 有一段回答非常誠實,值得單獨拿出來看:
「後來有意思的事情發生了。當我拿到分會一對一最多之後,我開始盯統計數字,看第二名離我多遠、我還要做幾場才能保持第一。我的好勝心接管了——如果我需要多做五到十場才能維持第一,那我就去做。」
用一個排行榜驅動行為,通常是危險的,因為被計數的東西會取代被追求的東西:如果只數「場次」,那麼一場十五分鐘的敷衍會面,跟一場真正談進去的會面,在榜上長得一模一樣。而理性的競爭者最後會發現,衝場次比談深入划算得多。
但在 Allen 身上,這件事沒有壞掉。為什麼?
我認為原因是:他的瓶頸在「開始」,不在「品質」。
他是一個已經會談、會配對、有名單的人。他缺的從來不是把一場一對一談好的能力,而是去約下一場的動力——尤其在一個「商用不動產通常不做這種事」的行業裡。
所以這裡有一條可以帶走的判準:虛榮指標在你的瓶頸是「啟動」時是有用的,在你的瓶頸是「品質」時是有害的。
而分辨的方法很簡單,問自己一句:我上一場做得不好,是因為我不會,還是因為我根本沒約?如果答案是後者,那就去追那個數字,不必有罪惡感。
劉潤在《底層邏輯2》裡的說法可以配這一段:「只有量化了的差異性,才是能比較的差異性,才是能改進的差異性,才是能作為健康指標的差異性。」(P226)——量化本身沒有問題,問題永遠出在量錯了東西。
而他做的另一件事,比拿三座獎更值得寫
同一段回答的最後,Allen 補了一句,講得很輕:
「我連續做了十二個月,直到我當上分會主席。今年我主動退出了獎項評選,理由很簡單——我覺得主席自己得獎,是反效果的。當然,我還是持續在追蹤統計數字。」
他從一個自己正在贏的競賽裡退出來,理由不是他做得不夠好,而是他的身分會讓「贏」這件事看起來不對。
這裡面有一個很重要、也很容易被忽略的原則:公平的「外觀」有它獨立的價值,跟事實上公不公平無關。
如果主席得了獎,其他會員心裡會浮起一個問號——即使評選過程完全乾淨。而那個問號一旦出現,整個獎項對所有人的意義都會下降一點點,包括對之前得過獎的人。
台灣有一句老話把這件事講完了:瓜田不納履,李下不整冠。你在瓜田裡彎腰綁鞋帶,就算你真的只是綁鞋帶,也沒有意義了。
而值得注意的是最後那半句——他退出評選,但沒有停止追蹤數字。他放棄的是名次,不是紀律。這兩件事本來就該分開,而多數人一起放掉。
放回台灣:還有一件事,米斯納問了但沒有深談
節目一開場,米斯納提到一個細節:Allen 當初繳不出入會費,是說服一位客戶投資這筆錢的。而 Allen 自己說:「所以從第一場會議開始,我就投入得很深、也很有承諾,要確保這段經驗是成功的。」
很多人會把這解讀成「花了錢就會珍惜」。但那是沉沒成本,而沉沒成本是不理性的——已經花掉的錢,不該影響你之後的判斷。
Allen 這個案例的機制其實不同,而且更強:他欠的不是錢,是一個交代。
有一個具體的人替他出了這筆錢,而那個人會看到結果。這不是自我激勵,是對第三方的問責——而人對別人的承諾,兌現率遠高於對自己的承諾。
這一點在台灣的分會裡完全可以複製,而且不必真的跟人借錢:把你這一季的目標,明確地告訴一個會追問你的人。不是宣布在群組裡(那沒有人會追),是告訴一個具體的、你不想讓他失望的人。
要注意的是:如果真的接受客戶或往來對象金錢上的資助,那條界線要拿捏——對方出的錢,會不會在日後變成一份你不好拒絕的請託?這在台灣的人情結構裡不是小事。
法規邊界
以下是原則性提醒,實際個案請詢問專業人士。
當場把對方的電話撥出去,涉及個資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要求個資之蒐集、處理、利用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第 20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資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且首次利用個資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客戶當初把電話留給你,是為了業務往來,不當然包含「被你介紹給第三人」。當場把 A 的聯絡方式交給 B,更應先徵得 A 的同意。
有些行業禁止支付或收受介紹報酬。《律師倫理規範》第 34 條規定律師不得以支付介紹人報酬等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醫療法》第 61 條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同法第 62 條、第 63 條以下亦有相關規範。引薦文化在這些行業裡完全可行,但「引薦」與「抽成」必須嚴格分開。
不動產仲介有專屬規範。《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就經紀業之營業規範、不動產說明書之製作與簽章、以及經紀業與經紀人員之責任設有明文(見該條例第 22 條、第 26 條等);就服務報酬之收取亦有上限規定。跨業引薦時,不得使客戶誤認引薦者具備經紀人資格。
「因為做了什麼,所以業績多好」的陳述要克制。《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就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設有規範。個人的成功案例可以分享,但若用於招募或招商,並暗示他人照做即可獲得相同結果,風險就明顯上升。
「讓數字為你的靈魂效力。」——摩根·豪瑟,《花錢的藝術》P298
排行榜推著你去約人,那是數字在替你效力;排行榜讓你把三十分鐘的會面縮成十分鐘,那就顛倒了。
本週行動
1. 重寫一次你的合作圈名單,換一個問法:不要問誰跟我像,要問誰會跟我的同一個客戶講話。兩份名單對照看看差多少。
2. 如果你覺得一對一沒收穫,先檢查是不是池子見完了——這週約一個不在你分會裡的人。
3. 分流你的介紹:當場撥電話用來做「認識」,需要押上你信用的「引薦」,回去想過再做。
4. 把這一季的目標告訴一個會追問你的具體對象——不是群組,是一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