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412|這一集他人在台灣錄的——而他談的那個測驗,我建議你用在自己身上,不要用在僱人上
BNI PODCAST ‧ EP 412
BNI 台南大信白金分會 | 陳韋翔(美之耀)
而這一集對台灣的會員有一個特別的意義:錄音的時候,Misner 人就在台灣。
而他當時說了這麼一句
而 Priscilla 問他人在哪裡,他說:
「今天我在台灣。這是我第一次來台灣。我非常興奮能跟台灣一些很了不起的會員在一起。」
而他還開了一個玩笑:
「聽著,如果你想被拍一百萬張照片,就去台灣,或者亞洲的任何一個國家。他們很愛拍照。而我們這裡拍了非常多。」
而這一集的來賓是 Tony Alessandra 博士——就是 Ep422 裡「白金法則」的提出者,也是《A Room Full of Referrals》的共同作者。
而他們談的是什麼
而 Misner 先問了最直接的問題:為什麼個人或公司要用這些測評?它們有什麼用?
而 Tony 的回答用了一個很強的比喻:
「你能想像你讓醫師在沒有先看核磁共振、X 光或其他檢查的情況下就替你開刀嗎?當然不會。」
而他做了一個 Misner 主動提出的重要澄清:
「人格比這深得多。有些測評是測量人格的,但我們在講的這些,像 DISC,是行為測評。它們測的是行為。」
而他解釋了兩種工具的分工:「Motivators 測的是人為什麼做他所做的事,而行為側寫測的是人怎麼做他所做的事。」
而在人脈經營上的用法,他講得很具體:
「如果我知道某個人的風格……面對我們稱為高 D、支配型的人,我會很快講到重點。我不會偏離主題去講故事、繞來繞去;而面對高 I、比較外顯表達型的人,我可能就會那樣做。」
而他自己講了一句很重要的話,我想先給他這個肯定
而當 Misner 問到用在招募上時,Tony 的回答是:
「我不會把行為測評當成唯一的判斷依據。絕對不會。它只是眾多工具之一,要加上經驗、學歷、面談。」
而我認為這句話應該被放大,因為在實務上,被忽略的往往就是這一句。
而我也要說明一個讀者應該知道的背景:Tony 是一家販售線上測評公司的執行長。
而這不代表他講的不對,但這是一個讀者在衡量建議時應該知道的資訊。
機制拆解:而那個核磁共振的比喻,我認為要打折
而我這一行剛好每天都在處理影像檢查,所以我對這個比喻特別敏感。
而核磁共振和自陳式問卷之間,有一個很根本的差別:
影像檢查測的是一個獨立於受測者意願的物理事實;而問卷測的是「這個人此刻願意怎麼描述自己」。
而這造成三個實際的限制:
①它可以被有意識地影響。——一個在應徵業務工作的人,會朝他認為業務該有的樣子回答。
②把連續的特質切成類型,會損失資訊。——一個人在量表上剛好落在中間,跟一個落在極端的人,可能會被貼上同一個標籤。
③描述越通用,越容易被認為「很準」。——這是一個很有名的現象:模糊而正面的描述,幾乎每個人都會覺得說中了自己。
而我要公平地說:這不代表這類工具沒有用。
而它們真正有用的地方,我認為是提供一套共同的語言:
而當一個團隊有了「他比較需要細節、我比較急著要結論」這樣的說法,原本會被解讀成「他很囉唆」的事,就變成了一個可以討論的差異。
而那個價值是真的,而它跟測驗準不準,其實沒有太大關係。
而馬斯洛在《動機與人格》裡有一句提醒,我認為適用於所有分類工具:「拒絕原子化分類而去尋找整體性分類原則」(P544)。
而這一集最有價值的,其實是最後那一段
而 Misner 在時間快到時問了 360 度評量。
而 Tony 的說明是:「360 度評量是某個人做了測評,然後請其他人給回饋。……他們有機會透過別人的眼睛看到自己的行為。」
而他給了一個數字:「超過 40% 的管理者,看待自己的方式跟他的部屬看待他的方式不一樣。」
而他的結論是:「自我知覺裡是有自我欺瞞的。」
而我認為這一段之所以最有價值,是因為它不依賴任何測驗的準確度——它依賴的是別人真實的觀察。
而《美好人生》裡那句話講得更好:「可信賴的觀察者幾乎一定能看到你的盲點」(P189)。
而《執行長日記》那句也很實在:「盲點最少的人獲勝的機會最大」(P235)。
而在分會裡,你其實不需要買任何工具就能做這件事。
而做法是:找三位跟你一對一過的夥伴,各問他們同一個問題——「你覺得別人第一次見到我,最容易誤會我的是什麼?」
而我自己問過,而三個人講的答案高度一致,而那個答案跟我自己的認知完全不同。
放回台灣:而用在僱人上,有一條法律上的線
而這一段我要寫得特別清楚,因為節目裡談了很多招募上的用途,而台灣的規範跟美國不同。
而依《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違反求職人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而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的規定,「隱私資料」包括心理測驗等項目;而雇主要求提供時,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而另外,《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一項也明文禁止就業歧視,而它列舉的事由裡,包含了「星座」與「血型」。
而我提這一點不是要把兩者劃上等號,而是要指出:台灣的法律對「用分類工具決定僱用」這件事,是有態度的。
而我的實務建議是:
①用在既有團隊的溝通與訓練上——這是最沒有爭議、也最有價值的用法。
②用在自己身上——理解自己怎麼被別人看到。
③不要用它當作錄取或不錄取的依據。
而如果要在招募流程中使用,務必先確認其與職務的關聯性、取得當事人同意,並諮詢勞動法專業意見。
(以上僅為原則性提醒,非法律意見。)
而我自己在診所的做法是:我們用它做團隊溝通的共同語言,但錄取與否只看三件事——面談表現、實作測試、以及試用期的實際工作。
而杜拉克那句話,我認為比任何測驗都可靠:「用人之所長是一種態度」(P166)。
收束
而這類工具最好的用途,我認為是製造一場對話,而不是做出一個判定。
而它讓兩個原本會互相覺得對方很煩的人,找到一個可以講出來的說法。
而那個價值是真的。而它一旦被拿去決定誰能進來、誰不能,性質就變了。
本週行動
①做一次不用花錢的 360:問三位夥伴——「別人第一次見到我,最容易誤會我什麼?」②把風格差異變成可以講的話:「我需要先聽結論」比「你講太久了」有用得多。③錄用決定不要靠測驗:看面談、實作與試用期,並注意《就業服務法》的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