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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288|他用系統群發給別的分會,結果收到一句:「你很幸運沒有人檢舉你」

BNI PODCAST ‧ EP 288

BNI 台南大信白金分會 | 陳韋翔(美之耀)

一位會員寫信給 Misner,語氣是困惑的:

「我很困惑。我加入是為了透過優質的引薦來成長我的生意。我用你們的網站去接觸其他分會,結果被告知我應該因此被檢舉。」

他收到的回覆之一是這樣的:

「你不應該群發這種信。這是未經請求的。這算是騷擾。你很幸運沒有人在意到去檢舉你。」

而這位會員說:我加入一年,一直是模範會員,帶進很多引薦,也當過幹部。這是會員該有的態度嗎?

Misner 的回答是:不要意外。這完全可以預測。

我同意他的判斷。但我認為這件事真正的問題,兩邊都沒有講到。

先講一件 Misner 自己透露、卻沒有意識到的事

他在節目裡提到:

「很諷刺的是,董事會最近才處理了這個議題,訂出了一份行為守則。而守則的第一條就是:不要濫發訊息。

你們還沒看過它。它會在今年年初發布。」

停在這裡。

規則是在這件事發生之後才寫的。而那位會員,走在規則之前。

所以嚴格說起來,他沒有違反任何規定——因為當時還沒有規定。

而這就帶出我認為這一集最重要、也最少被討論的一件事:

系統只要讓一件事變容易,就一定有人會做

這位會員不是壞人。他的困惑是合理的,而且他的邏輯完全說得通:

組織給了他一個可以接觸全球會員的工具。他很興奮。他用了那個工具去做他認為那個工具是用來做的事。

而問題在於:系統給了他能力,卻沒有給他規則。

這是一個很普遍的設計問題,而且責任不在使用者:

一個功能只要在技術上變得容易,就一定會有人做。而如果那件事不被接受,那責任有一部分在設計,不在使用者。

你如果在系統裡放一個「一鍵寄給所有人」的按鈕,然後期待大家自己判斷不要按——那不是紀律問題,那是設計問題。

所以對任何一個要導入新工具的組織,這件事有一個很直接的教訓:

開放功能的時候,要同時開放使用規範。

而不是等第一批熱心的人踩了雷之後,再回過頭來寫規則、順便責備他們。

因為那些人做的事,正是你希望大家做的事——他們很積極地在用你給的工具。你只是沒告訴他們界線在哪裡。

而那封回信,其實犯了同一個錯

Misner 對那封回信的評語是:「有點嚴厲,但我不意外。」

我想講得更直接一點:我認為那封回信有問題,而且它的問題跟原本的濫發是同一種。

再讀一次那句話:「你很幸運沒有人在意到去檢舉你。」

這句話做的事情是什麼?

一個新的人做了一件他不知道不該做的事,而他收到的第一個回應是威脅

那個威脅的效果是什麼?

他不會學到「原來這個組織很重視關係」。

他會學到:「這裡的人很兇。」

而諷刺的地方在於——那位回信的人,也沒有先建立任何關係就開火了。

他對一個陌生人發出了一則未經請求的、帶著敵意的訊息。

正確的糾正應該長成什麼樣子?我在 Ep298 寫過那個結構:先問,再說;先給台階,再講規則。

換成這個情境,一句話就夠了:

「我猜你可能還不知道——我們這邊的習慣是不群發,因為大家比較重視先建立關係。如果你想認識我們分會的人,我很樂意幫你介紹幾位。」

同樣的資訊、同樣的界線,而結果完全相反:前者製造了一個敵人,後者製造了一個關係。

而後者花的力氣,並沒有比較多。

Misner 講了一句很少人講的話,值得放大

他在解釋 VCP(知名度 → 可信度 → 獲利度)需要多久的時候說:

「這需要好幾個月。而在線上,要走到那裡花的時間更長。」

這一句我認為值得停下來,因為多數人的直覺剛好相反。

我們以為線上比較快——因為你可以同時接觸幾百個人、可以隨時發訊息、可以不受地理限制。

而實際上:

線上接觸的數量比較多,推進的速度比較慢。

為什麼?因為線上缺少的東西剛好是建立信任最需要的:

  • 沒有語氣、沒有停頓、沒有表情。
  • 沒有「同時在場」——你們沒有共同經歷過任何一件事。
  • 沒有那種在等餐、在走去停車場的路上,順口講出真話的時刻(這一點我在 Ep302 寫過)。

所以正確的理解是:

線上工具擴大的是你的觸及範圍,不是你的推進速度。

而多數人把它當成加速器來用——於是就變成了濫發。

這也是為什麼群發特別無效,而不只是特別惹人厭:

群發爭取的是「第一次接觸」,而第一次接觸本來就不值錢。

Priscilla 問了最實際的問題

她問:既然我們不認識其他分會的人,那要怎麼跟他們建立關係?

Misner 說這是一個很棒的問題,然後給了一個順序。而我認為其中有一個細節,是整個框架的關鍵。

第一步:在討論群組裡參與。

他的建議很務實:不要急著自己開一個群組,先去找已經活躍的。而判斷活不活躍的方法很簡單——看最近的訊息是什麼時候發的。

然後在裡面對話。他說他自己在各種平台上認識人,靠的都是這件事:參與討論。

第二步:如果真的想在那個地方做生意,你必須去那個地方。

他講得毫不含糊:「你必須去那個國家、去那個地區。你必須面對面見到人。這會大幅提高你做成生意的機會。」

而關鍵的細節在這裡——他說:因為你已經先在線上聊過了,所以當你出現在那個分會時,

「那其實不是第一次接觸,是第二次接觸。」

我認為這句話給了線上工具一個明確、而且有限的角色,而那個角色非常有用:

線上的功能,是讓見面不再是陌生的第一次。

它不能取代見面,但它可以提升見面的品質——因為你們已經有共同的話題、已經有一點熟悉感、已經跳過了「你好我是誰」的那一段。

第三步:而且不要開口要生意。

他的話很直接:「不要說『我想要生意,給我生意』。去建立關係。」

放回台灣:我們的版本是 LINE

這一集講的是一個二〇一三年的商業社群系統。而台灣的完全對應版本,是 LINE。

典型的三種形式:

  • 被加進一個群組,然後收到私訊推銷。
  • 交換名片之後,隔天收到一則罐頭問候,接著是產品介紹。
  • 加了好友之後,直接傳目錄或報價單。

而我想指出一個台灣特有、而且很危險的機制:

因為大家不好意思封鎖你,所以你不會收到抗議。

在那位會員的故事裡,至少有人回信罵他——所以他知道發生了什麼事,還可以寫信去問。

而在台灣,你收到的是沉默

對方不會封鎖(太決絕)、不會抗議(太尷尬)、也不會告訴你(太麻煩)。

他只會把你靜音,然後心裡把你歸類。

所以你會以為沒事——因為沒有任何負面回饋。而實際上,你已經被移出某一個名單了,而你永遠不會知道。

沒有抗議,不代表沒有損害。這一點我在 Ep311 也寫過:不喜歡你的人不會抱怨,他只是不再出現。

法律面的部分我在 Ep325、Ep332 寫過完整版,這裡只提最關鍵的一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利用個資行銷時,當事人表示拒絕後應立即停止;首次行銷時應提供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而另外要提醒一件實務上的事:用個人 LINE 帳號做商業群發,除了個資法之外,也可能違反平台的服務條款——被限制功能的案例並不少見。要做商業訊息,用官方帳號,而且要留退出的管道。

機制拆解:跨分會、跨地區建立關係的四段

把 Misner 的順序,加上我認為缺的部分,整理成一個可以照做的流程:

第一段|先給,而且是公開的給。

在群組或社群裡,先回答別人的問題、分享一個做法、幫某個人補一個資訊。不要私訊,要公開。

因為公開的給予會被很多人看到,而它建立的是可見度——那正是 VCP 的第一個 V。

第二段|針對特定的人,做一次「不求回覆」的接觸。

看到某個人分享的內容有用,私訊一句:「你上次講的那個做法我試了,效果不錯,謝謝。」

不要接任何問題,不要附任何連結。這一則訊息的唯一目的,是讓他知道有一個真人在讀他寫的東西。

第三段|製造一次同時在場。

去他的分會、參加他辦的活動、或者約一次視訊。而且要說清楚你不是要談生意:「我下個月會去台中,想去你們分會坐一下,看看你們怎麼運作的。」

這一段是不能跳的。前面兩段做得再好,沒有這一段就停在可見度。

第四段|見面之後,才開始談合作。

而且第一次談,最好是你能給他什麼,不是你要什麼。

而如果你只是想學別人怎麼做,第一、二段就夠了。

Misner 講了一件我覺得很好的事:你不需要真的想做那個地區的生意,也可以去交流。你可能只是想知道同行怎麼經營、別的分會怎麼運作。而那本身就很有價值。

最後

Misner 對那位會員其實是同情的。他說:

「我相信這位會員沒有任何惡意。他們很興奮。當你對自己的生意感到興奮,你會希望每個人都知道。我懂。

只是慢慢來,建立關係。」

我覺得這句話裡有一個很重要的東西:那位會員的問題不是動機,是速度。

他想做的事情是對的——讓更多人知道他能提供什麼。他只是想在一天之內做完一件需要一年的事。

而《一出手就成交》裡萊恩·塞爾漢有一句話,把這件事的分寸講得剛剛好:

「對結果可以沒耐性,但是對客戶一定要有耐心。」(P078)

你可以急著要成果。但你不能急著要那個人。

「對結果可以沒耐性,但是對客戶一定要有耐心。」
——《一出手就成交》萊恩·塞爾漢,P078

本週行動

1. 你導入任何新工具給團隊時,同時給使用規範。不要讓第一批熱心的人替你踩雷,然後再責備他們。

2. 糾正別人的時候,先問、先給台階、再講規則。同樣的資訊,可以製造一個敵人,也可以製造一個關係。

3. 把線上工具的角色定義清楚:它擴大觸及範圍,不加快推進速度。它的功能是讓見面不再是第一次。

4. 檢查你的群發訊息。台灣不會有人抗議——他們只會把你靜音,而你永遠不會知道。

🎧 本文整理自 The Official BNI Podcast Ep 288《BNI Spam》(2013-01-09;主持人:Priscilla Rice;主講:Dr. Ivan Misner),相關主題另見 Ep 298、Ep 302、Ep 311、Ep 325、Ep 332,由陳韋翔(美之耀)改寫為分會教育版本。本集錄於 2013 年,其中所述之系統功能、行為守則與發布時程均已變更,實際請以所屬區域現行規範為準。文中指出「規則寫在事件之後、責任有一部分在設計」、對該封糾正回信本身亦未先建立關係之批評、「線上擴大觸及範圍而非加快推進速度」之推論、台灣「沒有抗議不代表沒有損害」之觀察,以及四段式跨區建立關係流程,均為改寫者之觀點,非原講者所述。文中關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與通訊平台服務條款之提醒,僅為原則性提醒而非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專業人士。文中書籍引文出自萊恩·塞爾漢《一出手就成交》,頁碼為書上印刷頁碼。原始集數連結:bnipodcas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