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266|引薦時你花掉的不是人情,是你的判斷力額度——所以要先講缺點
BNI PODCAST ‧ EP 266
BNI 台南大信白金分會 | 陳韋翔(美之耀)
米斯納博士這一集人在加拿大惠斯勒,講的是給出好引薦的五個要點:一,聽別人的需求——兩隻耳朵一張嘴,按比例使用,聽到需求就掏出你隨身的分會名片夾,並且當場給出見證。二,問過對方能不能打電話——對方說不行,那通常就不算一個引薦;同時要知道有些行業本來就不能主動致電。三,對雙方都要完全誠實——包括你的成員比較貴這件事。四,如果引薦是熱的,立刻傳出去,不要等到下週開會。五,不要給邊緣的引薦,爛引薦傷的是你自己在分會裡的名聲。
這是一集紮實的操作型節目,五條都對。我想做的是把其中三條的底層邏輯講清楚,並且指出第四、第五條之間有一個制度上的衝突——那個衝突不解決,光靠提醒是沒有用的。
你花掉的不是人情,是你的判斷力額度
先把第三條和第五條放在一起看,因為它們其實是同一件事。
當你把 A 引薦給 B,你以為你在動用的是交情。實際上你動用的是另一樣東西:別人對你判斷力的信任。A 之所以願意接這通電話,不是因為他跟你交情好,是因為他相信「你說這個人不錯」這句話有含金量。
這件事的關鍵在於它是一個有額度的帳戶,而且扣款方式很不對稱:一次成功的引薦,額度增加一點點;一次糟糕的引薦,額度掉一大截。米斯納說爛引薦會傷害你在分會裡的名聲,成員之間真的會互相講——這是對的,但更嚴重的損失發生在分會外面。分會裡的名聲你還能靠時間補回來,被你引薦壞掉的那位客戶,下次不會再問你「有沒有推薦的人」。
理解成帳戶之後,第三條的誠實原則就不再是道德要求了,而是止損機制。想想那位承包商的例子:如果你不先說他比較貴,客戶拿到報價的那一刻會發生什麼事?他不會想「這位承包商定價偏高」,他會想「介紹我的人不了解我的預算」。沒有揭露的缺點,最後都會被記到引薦者的判斷力頭上。先講,是把這筆帳留在該去的地方。
先說缺點,然後用優點中和它
米斯納的實際講法值得逐字看:「聽著,他絕對不會是最低價的那一個,這點你要先知道。但是,他一定會為自己的工作負責,出了問題二話不說處理掉,品質永遠一流。我以前用過便宜的,做壞了要重做,結果反而更貴。」他還引了一句同業的順口溜:如果你覺得專業的太貴,那就雇個業餘的試試。
這段話的結構跟說服研究的建議一模一樣。《大腦拒絕不了的說服術》裡寫得很明確:「提及某項產品的一個小缺點」(P174),然後「緊接著提出能中和該缺點的相關優點」(P179)。谷厚志在《客訴應對的100條法則》裡也把順序寫死了:「就是先說缺點,再說優點」(P315)。
為什麼順序不能反過來?因為先講優點再講缺點,缺點會停在對方記憶的最後;而且更重要的是,主動說出缺點的人,接下來講的優點會被當真——羅傑·杜利在《大腦拒絕不了的行銷》裡的說法是「在提出事實前先建立信譽」(P364)。你揭露的那個缺點,就是你的信譽押金。
要注意的是,這個技巧只在缺點與優點同源時才有效。價格高,源頭是用料與工序,所以「貴」和「不用重做」是同一件事的兩面,中和才成立。如果一位成員的缺點是「常常聯絡不上」,那沒有任何優點可以中和它,因為那不是取捨,那是缺陷。這種情況正確的做法不是包裝,是不要引薦。
揭露式篩選,不是猜測式篩選
普里希拉問了一個非常實務的問題:如果你大概知道對方在找便宜的,你會不會就乾脆不引薦你那位承包商?
米斯納的回答我認為是整集最好的一段。他說他還是會給對方機會,因為人會讓你意外——有些人被爛工程整過,就算看起來手頭不寬也會說「我不要便宜的了」。他的做法是先講清楚,然後看對方的反應:如果對方猶豫、說自己可能負擔不起,那他就不引薦了。
請注意這兩種篩選的差別。猜測式篩選是你在心裡評估對方的荷包,然後默默決定不介紹——對方永遠不知道自己被篩掉了,而你的判斷完全建立在外表和印象上。揭露式篩選是你把資訊放上桌,讓對方自己決定,你只負責讀他的反應。
後者好在三個地方:判斷的依據從你的猜測換成他的反應,準確度直接提高;你沒有替別人決定他負不負擔得起,這件事其實比我們以為的更容易冒犯人;而且就算他這次沒接,他會記得你曾經誠實地把選項攤給他看。
我在診所天天面對這件事。客人穿得樸素,諮詢師就自動只介紹便宜的療程——這是好意,但它同時也是替客人決定了她配得上什麼。我們現在的規則是:所有選項都要說明,價格照實講,然後閉嘴等她反應。決定權在她,不在我們的眼睛。
「可以請他打給你嗎」——在台灣這不是禮貌,是法定最低標準
第二條在節目裡被當成品質控管:對方說不行,這就不是一個真的引薦;米斯納甚至說他不會把這種算進引薦數,但他還是會把資訊給成員,並且註明「我已經給了他你的名片,他說不用打給他,所以我沒有計入引薦;如果他自己打來,再告訴我一聲」。這個處理相當細膩。
但在台灣,這一步不只是品質控管。把某人的姓名電話交給第三人,就是個人資料的提供,《個人資料保護法》有明確要求(詳見下節)。也就是說,米斯納出於品質考量養成的習慣,剛好就是台灣法規要求的下限。
既然如此,那句話就值得講得完整一點。實務上有效又合規的問法大約是這樣:「我有一位認識的某某某是做這個的,如果你願意,我把你的聯絡方式給他,請他直接跟你聯繫,講的是這件事——這樣可以嗎?」這句話裡包含了三個要素:誰會拿到、用在什麼事、由誰主動聯絡。多花五秒,性質完全不同。
同樣重要的是後半段:對方說「好」之後,這份同意的範圍就到此為止。它不包含把名單再轉給第三位成員,也不包含加進群發名單。這是台灣分會最常見的越線,而且多半不是惡意,是沒想過。
不能主動致電的專業,三方通話是唯一乾淨的解
米斯納特別提醒:心理治療師、醫療專業人員、有時候律師,是不能或不方便主動打電話的。他的解法很漂亮——由他自己發起三方通話,做完介紹之後退出,讓兩邊直接談。這樣專業人士沒有主動聯絡,形式上完全乾淨。
這一段在台灣的價值比在美國更高,因為台灣對這幾類專業的招攬限制相當嚴格(見下節)。分會裡如果有醫師、心理師、律師成員,這個三方介紹法應該被寫進標準流程,而不是靠個人自覺。
具體做法可以更簡單:建一個三人的訊息群組,引薦者寫兩句話介紹雙方,然後說「後面就交給你們了」,接著就不再發言。留下的紀錄清楚顯示是由第三人促成、由需求方主動接洽,而不是專業人員主動招攬。這個習慣的成本是零,保護的東西不小。
第四條與第五條打架,而制度站在錯的一邊
現在講這一集最需要處理的問題。米斯納說:如果引薦是熱的就立刻傳,別等一週後的會議,他覺得有人捧著滾燙的引薦等開會很不可思議。他說得沒錯。但為什麼這麼多人這樣做?
因為會議是引薦被看見、被計算、被感謝的場合。週三打電話給對方,這筆引薦只有兩個人知道;週四在會議上遞出引薦單,全分會都看到你的貢獻,數字進了記分板。制度把「認可」跟「會議」綁在一起,就等於在鼓勵囤積。這不是成員的品格問題,是誘因設計把時間差內建進去了。
修正方法不必複雜:讓會外傳遞的引薦一樣被計入、被公開唸出來,而且特別點出速度。「這筆引薦是週二晚上直接接上的,隔天就談成了」——把速度本身變成被表揚的對象,囤積的誘因就消失了。
另外我想把第四條的判準改寫得更好用。「熱不熱」是一個模糊的形容詞,換成一個問句會清楚很多:對方的決策窗口有多長?下個月要辦婚禮的花藝,窗口大概三天;水電急修的窗口是幾小時;長期的節稅規劃窗口可能有一個月。決定要不要立刻傳的是窗口長度,不是你對這個引薦有多興奮。
記分板數數量,規則要品質,衝突時數量會贏
第五條說不要給邊緣的引薦。這條規則正確,但它在多數分會裡是不可執行的,原因很結構性:數量是被公開計算的,品質不是。
一位新成員坐在會議室裡,本週引薦數是零,旁邊每個人都有兩三筆。他手上有一個很勉強的線索——他該怎麼做?規則說不要給,記分板說快給。當一個組織的規則和它的計量方式衝突時,計量方式一定會贏,因為那是實際被獎勵的東西。
所以要讓第五條真的生效,得給「不給」一個位置。我的建議很具體:讓成員可以報告「本週我聽到一個需求,判斷不適合轉出,原因是……」,並且把它當成一項被記錄、被肯定的貢獻。這一句話同時做到三件事——證明他有在聽、展示他的判斷標準、讓其他成員學到什麼叫邊緣引薦。成本是三十秒,效果比任何一場「引薦品質」的教育訓練都好。
放回台灣:名片夾、見證,與那句「我幫你問問看」
第一條提到隨身帶一本裝滿成員名片的名片夾,聽起來很 2012。但它的功能在今天依然關鍵:降低當下行動的成本。需求出現的那一刻,如果你要回家翻通訊錄、隔天再說,這件事有很高機率就沒了。台灣的版本可以是手機裡一個置頂的分會聯絡人群組,或一個存好的分會成員圖卡,一秒就能傳出去。重點不是形式,是「當場」。
第二個台灣本地的變數是那句萬用的客套話:「我幫你問問看。」這句話在台灣同時扮演真心幫忙和禮貌性推託兩種角色,說的人和聽的人常常會錯意。真的要幫,就當場把訊息發出去;不打算幫,就直說「這方面我沒有認識合適的人」。模糊的承諾比明確的拒絕更傷判斷力額度,因為對方會等,而等到的落空比一開始就知道更難原諒。
法規邊界
以下是原則性提醒,實際個案請詢問專業人士。
交出對方的聯絡方式前必須告知並取得同意。《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要求蒐集、處理、利用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並依誠實信用方法為之;第 8 條規定蒐集時的告知義務,包括蒐集目的、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第 19 條、第 20 條規範蒐集要件與特定目的外利用。「可以請他打給你嗎」就是最低限度的告知同意,而同意的範圍不會自動延伸到第三位成員或群發名單。
醫療、心理、法律等專業的主動聯繫有明確限制。《醫療法》第 61 條禁止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第 85 條至第 87 條規範醫療廣告;《醫師法》第 27 條、《心理師法》相關規定亦有規範;律師倫理規範對主動招攬與支付介紹對價亦設有限制。三方介紹、由需求方主動接洽,是實務上較為穩妥的形式。
你替他人做的見證,法律上不是閒聊。《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禁止對商品或服務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公平會薦證廣告規範說明要求薦證者須有實際使用經驗、內容與事實相符,且與被薦證者間存在具體經濟利益關係時應予揭露。轉述「我認識五個用過的人都說好」,若無其事實基礎,風險不會因為是口頭而消失。
引薦的對價要留意行業規範。《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9 條、第 21 條對報酬有明確限制;保險、金融、醫療、法律各有其佣金與介紹費規範。分會內的互惠可以是引薦回饋,但一旦變成金錢對價,就要先確認該行業允不允許。
「提及某項產品的一個小缺點,緊接著提出能中和該缺點的相關優點。」——《大腦拒絕不了的說服術》P174、P179
先講他比較貴,不是誠實的表演,是把帳留在該去的地方——沒揭露的缺點,最後都會記到引薦者頭上。
本週行動
1. 把徵求同意的句子練到完整:誰會拿到、用在什麼事、由誰主動聯絡——三件事一次講完。
2. 這週引薦時,先講一個真實的缺點,再用同源的優點中和它,然後看對方反應再決定要不要轉。
3. 提案:讓會外傳遞的引薦一樣被唸出來、被計入,並且特別表揚速度。
4. 提案:增加一個報告項目——「我這週判斷不適合轉出的一個需求,以及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