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118|「發推說你在星巴克排隊有什麼意義?」——他們當場意見不合,而十六年後兩個都對了一半
BNI PODCAST ‧ EP 118
BNI 台南大信白金分會 | 陳韋翔(美之耀)
2009 年,社群媒體策略顧問 Mirna Bard 上節目,給了一份線上與線下通用的規則清單,十三條:
有策略、傾聽、不硬銷不濫發、真誠、對話式、每天連結一個新的人、每天幫一個人、提供價值、有趣有意思、保持一致、有禮貌、有耐心、玩得開心。
而她的核心主張是:「太多人想重新發明輪子、創造新規則。其實適用的,就是線下人脈經營的同一套規則。」
這一集內容中規中矩。但中間有一段對話非常有意思——那是整個系列裡少見的、主持人明確表達不同意、而且沒有讓步的時刻。
星巴克那一段
米斯納略帶嘲諷地問:
「所以,發一則推特說你正在星巴克排隊,其實沒什麼資訊價值吧。」
而 Mirna 不同意:
「它其實是有價值的,因為它會變成一個破冰點。當你談到星巴克,你在告訴別人你喜歡什麼、對什麼有興趣。而其他對同一件事有興趣的人,就可以開始一段對話。」
米斯納回:「我不會這樣想。」
Mirna 再舉例:不要說「我午餐吃鮪魚三明治」,要說「我午餐吃了一個很棒的鮪魚三明治食譜」。
而米斯納的回應毫不掩飾:
「我實在無法想像有人會對這個有興趣。不過,好吧。」
十六年後回頭看,這一段特別值得談——因為兩個人都對了一半,而他們其實在爭不同的東西。
他們爭的不是同一件事
米斯納問的是:這則內容有沒有價值?(內容的視角)
而 Mirna 講的是:這則內容會不會產生互動?(社交的視角)
而在社群平台上,第二個才是決定觸及的變數。
一則沒有人回應的高價值內容,不會被看到。而一則引發二十則留言的無聊內容,會被推送給更多人。這是十六年來每一次演算法改版都在強化的事。
所以就「這樣做有沒有用」而言,Mirna 是對的。
但米斯納的直覺也沒有錯,而且它指向一個更長期的問題:
用瑣事換來的互動,換到的是「認識你」的人,不是「相信你」的人。
而這兩種人在你需要生意的時候,價值差非常多。
所以完整的答案是:兩種內容管兩件不同的事
把兩邊接起來,會得到一個比任何一方都完整的說法:
瑣事負責能見度,專業負責可信度。而兩者不能互相替代。
而錯誤的做法是只做一邊,而兩種錯法都很常見:
只發專業內容的人:寫得很好,但沒有人看——因為他從來沒有給過任何人一個互動的理由。
只發生活內容的人:很多人喜歡他、留言很熱鬧,但沒有人會把重要的案子交給他——因為那些互動裡從來沒有出現過任何關於他專業的證據。
《大腦拒絕不了的行銷》裡有一句話很值得倒過來讀:「『吸引不了注意力』不代表『沒有效果』」(P103)。
而反過來同樣成立——吸引到了注意力,也不代表有效果。
「不要重新發明輪子」大致是對的,但有一件事真的變了
Mirna 的核心主張——線上線下規則相同——在 2009 年是一個很有勇氣的說法,因為當時所有人都在宣稱社群是一個全新的物種。
而她基本上是對的。但十六年後,有一件事確實不一樣了,而且它不是技術問題,是結構問題:
線下的互動是「點對點」的。而線上的互動是「點對演算法對點」的。
在 2009 年,你發的東西會到達你的追蹤者——所以那時候線上確實只是線下的延伸。
而今天,你不只是在跟對方溝通,你同時在跟一個分配系統溝通。而那個系統有它自己的偏好(停留時間、互動率、原生格式、留不留在站內),而它決定誰看得到你。
所以那十三條規則今天讀起來仍然全部正確——但它們不再充分。
它們是必要條件:真誠、有價值、有幫助、不濫發。而在一個有守門人的系統裡,必要條件不保證觸及。
而這也解釋了為什麼很多人照著這種清單做,卻覺得沒效果——他們做對了所有事,而系統沒有把它送出去。
十三條裡,只有兩條是真的
把這份清單重讀一次,會發現一件事:十三條裡,有十一條是態度或原則。
真誠、有禮貌、有耐心、玩得開心、有價值、有趣——這些沒有人會反對,而正因為沒有人會反對,它們不會改變任何人的任何行為。
而只有兩條,是可以被數的行為:
「每天連結一個新的人。」
「每天幫一個人。」
而我認為這份清單全部的價值,就集中在這兩條上。
因為只有它們可以被排進行事曆、可以被檢查、也可以失敗。而一個不可能失敗的建議,等於沒有建議。
而它們的門檻設計得很好:一天一個。
不是十個,不是「盡量多」。一天一個,一年就是三百六十五個——而多數人一年認識不到三十個新的人。
但「每天連結一個新的人」在今天要換一個做法
這一條在 2009 年是可行的,因為那時候主動私訊一個陌生人是社群的常態。
而今天,主動搭話在多數平台上被視為打擾——而且對方多半會直接忽略,甚至檢舉。
所以我的 2026 版本是:
把「每天連結一個新的人」,改成「每天對一個人的內容,留一則具體的回應」。
而關鍵是具體——不是「說得好」「+1」,是針對內容裡的某一句話講一件他沒想到的事。
為什麼這個版本更好?三個理由:
一、它是公開的。對方會看到,而對方的追蹤者也會看到——所以你同時完成了連結與曝光。
二、它不是打擾。留言是被邀請的行為;私訊不是。
三、演算法喜歡它。而這是 2009 年不存在的考量。
她對「傾聽」的定義,其實是一件現代人做得太少的事
Mirna 對「傾聽」的定義,比一般人講的深:
「沒有去聽人們怎麼談論你的產品、你的服務、你、以及你的競爭對手,你就不會知道他們的需求、想要、以及他們的痛在哪裡。」
注意她講的不是人際傾聽,是社群監聽——而這兩件事很不一樣:
人際傾聽是一次一個人,而且對方知道你在聽。
社群監聽是一次一群人,而且對方不知道你在聽——所以他們講的是真話。
而在 2026 年的台灣,這件事有一個極高價值、而且完全免費的版本:
去讀你同業的負評。
Google 商家評論、社群留言、討論區。那是一份由客戶親自寫的、關於「這個行業什麼事會讓人生氣」的清單。
而它比任何市場調查都準,理由很簡單——寫的人在生氣,而生氣的人講實話。
而更值得注意的是:負評裡最常出現的抱怨,通常不是關於產品,是關於溝通。
沒說清楚、不回訊息、跟當初講的不一樣、態度冷淡、等太久沒人交代。
而這些,全部是你不必花任何錢就能改的。
《客訴應對的100條法則》裡有一句話值得放在這裡:「就算自己沒有錯,也要傾聽顧客的問題」(P181)——而讀同業的負評,等於免費聽了幾百次別人的客訴。
「不要罵競爭對手」——這條規則的成本,今天比當年高
Mirna 講這一條時態度很堅決,她甚至說自己會取消追蹤在網路上講髒話的人。
而在 2026 年,這條規則變得更難遵守,理由很現實:
在社群上,攻擊對手的內容表現特別好。
因為衝突會帶來互動,而互動帶來觸及。所以遵守這條規則,等於主動放棄一種已經被證實有效的曝光手段。
那還值不值得放棄?我認為值得,而且理由是可以算的:
衝突帶來的觸及,觸及到的是「來看熱鬧的人」——而那些人不會買東西。
而它同時消耗掉你在「會買東西的人」心中的信任。
所以那筆帳是這樣的:用一個換不到客戶的觸及,去換一個會流失客戶的印象。
這筆帳是負的。而且它的成本會延後很久才出現,所以很多人一直沒有算出來。
放回台灣:那份清單裡最被低估的一條
最後講一條在台灣特別重要、但最容易被跳過的:保持一致。
Mirna 的說法很直接:「不要做一個月然後就消失。就像你去線下的活動一樣——你不會去一次就說『這對我沒用,我一個人都沒認識到』。」
而我觀察到台灣中小企業最常見的社群模式,正是這一個:
密集發三個月 → 沒看到明顯效果 → 停半年 → 想起來再密集發一個月。
而這個模式的問題不只是「不夠久」,還有一個結構性的原因:
每一次中斷,你都得重新從零開始累積分配系統對你的評估。所以三個月加三個月,遠遠不等於六個月。
所以與其密集三個月,不如一週一則,持續三年。而這也回到那兩條可數的規則——能撐下去的頻率,才是正確的頻率。
法規邊界
以下是原則性提醒,實際個案請詢問專業人士。
線上說的話,會變成契約內容。《消費者保護法》第 22 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而更值得注意的是第 51 條——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重大過失所致者,得請求三倍以下;因過失所致者,得請求一倍以下。社群貼文的隨口一句,跟正式文宣受到的檢視是一樣的。
「社群監聽」若涉及蒐集個資,有告知義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9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應告知事項。讀公開評論以了解市場,屬於一般閱讀;而系統性地抓取、建檔、比對特定個人的發言,性質就不同了。
評論對手有界線,但不是不能評論。《刑法》第 310 條就誹謗設有處罰,但同條第 3 項規定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除外);第 311 條並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所以真實而適當的評論受到保障——而「不要罵對手」在多數時候是策略選擇,不是法律限制。
醫療相關領域另有限制。《醫療法》第 84 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第 85 條就醫療廣告內容設有明文限制。個人帳號的貼文若涉及療效或招攬,仍可能被認定為醫療廣告——而「這只是我的個人帳號」通常不是有效的抗辯。
「『吸引不了注意力』不代表『沒有效果』。」——羅傑·杜利,《大腦拒絕不了的行銷》P103
而反過來也成立:吸引到了注意力,不代表有效果。瑣事負責能見度,專業負責可信度——兩者不能互相替代。
本週行動
1. 檢查你的內容配比:有沒有一邊完全空白?只有專業沒人看,只有生活沒人信。
2. 每天對一個人的內容留一則具體的回應——公開、不打擾,而且演算法喜歡。
3. 花一小時讀同業的負評。那是一份免費的、由客戶親手寫的痛點清單。
4. 頻率訂在你撐得下去的水準。三個月加三個月,不等於六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