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146|「要接觸五到十二次才會成交」——但次數不是原因,是需求存在的副產品
BNI PODCAST ‧ EP 146
BNI 台南大信白金分會 | 陳韋翔(美之耀)
這一集的主題是接觸點——怎麼在還沒有生意的時候,持續跟一個人保持連結。
來賓 Rick Itzkowich 引了兩個數字,出自 Chet Holmes 的《The Ultimate Sales Machine》:
「只有 3 到 10% 對某項產品或服務有興趣的人,會現在就跟我們買。其餘的人會在日後才買。」
「而 81% 的人是在第五次到第十二次接觸之後才購買。也就是說,他們需要被接觸至少五次、甚至十二次。而多數人在那之前就放棄了。」
這兩個數字被引用了十幾年,而且今天在台灣的行銷簡報裡還常常看到。
它們指出的焦慮是真的。但它們被用的方式,我認為有三個問題。
第一,分母被換掉了
仔細聽 Rick 的原話——他講得其實很精確:
「只有 3 到 10%『對某項產品或服務有興趣的人』會現在購買。」
請注意分母:是「已經有興趣的人」,不是「所有人」。
而這個統計被拿去用的時候,分母幾乎總是被悄悄換掉——變成了「我名單上的所有人」。
於是推論就變成:既然只有 3-10% 現在會買,那我要持續接觸整份名單,直到那 90% 慢慢成熟。
但真相是:那 90% 裡面,有一大部分從一開始就沒有興趣,而他們不會因為被接觸十二次就長出興趣來。
所以正確的讀法應該是:對已經表現出興趣的人要有耐心;對沒有表現出興趣的人,次數不會製造需求。
第二,也是更重要的:次數不是原因,是結果
「要五到十二次接觸才會成交」這句話,隱含了一個因果方向:接觸 → 購買。
而我認為真實的方向大部分是反過來的。
想想一個真的在考慮購買的人會做什麼:他會回來看第二次、他會比價、他會問朋友、他會去看評論、他會回訊息問一個細節、他會再來看第三次。
那五到十二次接觸,是他自己產生出來的。它們是「他真的在考慮」這件事的副產品,不是造成他考慮的原因。
而把這個因果顛倒過來,會產生一個代價很高的錯誤:
你以為多寄五封信,就能把一個沒有需求的人推進購買。
而實際上你只是把自己從「還沒想到的選項」,變成了「有點煩的那一家」。
要檢驗這一點其實不難:去看那些真正成交的案子,是誰先開口的?如果多數是對方主動回來,那你就知道那些接觸次數在扮演什麼角色了。
第三,2010 年的接觸,跟今天不是同一件事
那本書出版於 2007 年,而它描述的是那個年代的通路環境——那時候,一個潛在客戶對你的認識,幾乎全部來自你主動送出去的東西。
而今天,一個人在決定之前的「接觸」,絕大多數發生在你不在場、也不知道的地方:他搜尋你的名字、看 Google 評論、翻你的社群、問一位共同朋友、看一則跟你無關的討論串。
所以「五到十二次」這個總數可能還在,甚至更多。但你能控制的那一部分,佔比已經大幅下降。
而這件事會改變資源配置:與其增加你能發出的次數,不如去改善那些你控制不了、但別人一定會看到的東西。
問題該重新問一次:這是時機問題,不是頻率問題
要公平地說,這一集指出的焦慮是真的。前面某一集提到的那份調查裡,「沒有後續追蹤的系統」正是第二大弱點(22.6%)。
所以問題確實存在,只是問法錯了。
「我要接觸幾次?」——這是頻率問題。
而真正的問題是:在他真的需要的那一刻,你在不在他的腦子裡?
而這是時機問題。而時機問題有兩種完全不同的解法:
解法一:提高頻率,希望剛好撞上。你每個月寄一封信給三百個人,期待其中某一封剛好落在對方需要的那一週。成本高、命中率低,而且每一次沒命中都在消耗一點善意。
解法二:接進觸發點,讓那個時刻自己來找你。你不去猜他什麼時候需要,你去認識那些會比你更早知道的人——那個在他決定裝潢前就會知道的房仲、在他準備結婚前就知道的婚顧、在他考慮創業時第一個被問到的記帳士。
兩者的效率差距很大:三百封信,不如三個會提前知道的人。
《一出手就成交》裡有一句話值得配上一個但書:「成功的銷售員會盡心盡力的跟進」(P094)——這句話是對的,但「盡心盡力」指的是不放棄,不是提高頻率。
Rick 對名片三種下場的描述,精準到值得背下來
這一集有一段我認為非常好,而且十六年後完全沒有過時。Rick 說,人們拿到名片之後通常做三件事:
「用橡皮筋綁起來塞進抽屜;或者加進電子報名單,開始寄未經同意的信;或者拿起電話開始推銷。」
而他的評語很到位:「這三種,沒有一種在建立關係。」
為什麼?我認為關鍵在於這三件事有一個共同結構:
它們全部是單方面的動作。
而關係,在定義上就是雙向的。
那第四種選項是什麼?做一件對方會回應的事。
而最低成本的版本,是傳一則跟他有關、而跟你無關的訊息:
「你上次提到在找懂餐飲的記帳,我想到一個人,資料傳給你。」
這則訊息會得到回覆。而前面那三種都不會。
所以我認為有一個很乾脆的判準,可以拿來檢查你所有的「接觸」:
如果你的接觸不會得到回覆,那它不是接觸,是廣播。
而廣播可以有它的位置,但不要把它算進「我跟這個人有在往來」的那一欄。
被推薦的產品消失了,但它的三個設計仍然值得抄
這一集有相當大的篇幅在推薦一套叫 QuoteActions 的服務——每天或每週寄一則名言佳句加上一個行動建議給你的名單,完全不推銷,而且設定好之後全自動。
那個產品今天已經不在了。但它的三個設計,今天做任何一份電子報、LINE 群發、社群經營都還適用,而且多數人三個都沒做到:
一、對方主動選擇加入。米斯納特別提到,收件人是自己點下連結、接受這份「禮物」才會收到。這跟「把名片打進名單」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而在台灣,這個差別不只是禮貌,是法律問題。
二、收件人可以自己選頻率。Rick 說得很清楚:收件者可以選一週一次、兩次、或每個工作日。這個設計太少見了,而它的效果很直接——把控制權交給收件人,退訂率會大幅下降,因為覺得太多的人可以調降,而不是只能離開。
三、內容跟你的生意完全無關。所以它不消耗善意——收到的人不需要防備任何東西。
而第三點值得再講一句,因為它有一個沒被說出來的性質:
一個持續給予、而且從不索取的管道,會累積出一種很特別的資產——你可以在真正需要的時候,用它一次。
但那一次用掉之後,管道的性質就變了。收件人會開始想「原來是為了這個」。
所以這種資產要非常珍惜,而且用之前要先算清楚:這一次值不值得換掉往後所有次。
放回台灣:每日金句這件事,我自己在做
這一集講的模式,在台灣其實非常普遍——每日一句、每週一則、節慶問候。我自己也在做(每天早上發金句到幾個群組),所以講幾個實際踩到的地方。
第一,群發訊息的問題不在頻率,在於它有沒有「對象感」。同一則內容,發到一個四十人的群組,跟單獨傳給一個人,收到的感受完全不同。而後者的成本高得多,所以不可能天天做——但一個月做一次單獨的,效果勝過每天群發。
第二,退出的方式一定要明講。台灣人不太會主動說「請不要再傳給我」,他們會選擇靜音,然後你的數字看起來一直很好。而一個沒有人退出的名單,通常不是因為大家都喜歡,是因為退出太尷尬。
第三,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名言佳句是有著作權問題的。尤其是翻譯過的版本。這一點我特別放在下面講,因為做這件事的人很多,而知道的人很少。
法規邊界
以下是原則性提醒,實際個案請詢問專業人士。
短句本身多半不受著作權保護,但翻譯受保護。《著作權法》第 9 條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所以極短的格言、標語,通常因不具原創性或屬該條所列情形而不受保護。但要注意第 6 條——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也就是說,你轉發的那一句中文翻譯,譯者對該譯文可能享有著作權;而整理成冊的語錄合輯,其編排選擇也可能受編輯著作保護。
引用要在合理範圍並註明出處。《著作權法》第 52 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得在合理範圍內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 64 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寫上作者與出處,成本是一行字,而它同時解決了合規與可信度兩件事。
首次行銷必須提供拒絕的方式,而且費用你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同條第 3 項規定,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支付所需費用」這一點很少人知道——退出的成本不能轉嫁給收件人。
違反是有罰則的。《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8 條就違反告知義務、違反前述行銷相關規定等情形,定有由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規定。把在活動上收到的名片直接建成群發名單,正是最典型的情境。
「成功的銷售員會盡心盡力的跟進。」——萊恩·塞爾漢,《一出手就成交》P094
但「盡心盡力」指的是不放棄,不是提高頻率。次數是需求存在的副產品,不是製造需求的原因。
本週行動
1. 檢查你的每一種「接觸」:它會不會得到回覆?不會的話,那是廣播,別算進往來。
2. 把問題從「我要接觸幾次」改成「誰會比我更早知道他需要」——然後去認識那三個人。
3. 如果你在群發,做兩件事:讓對方能選頻率,以及把退出方式寫清楚。沒有人退出,通常不是因為大家喜歡。
4. 發名言佳句時附上作者與出處——一行字,同時處理合規與可信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