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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168|他在自己要推的產品裡有份——而他解決利益衝突的方法,比他自己說的那個理由更好

BNI PODCAST ‧ EP 168

BNI 台南大信白金分會 | 陳韋翔(美之耀)

這一集的來賓是佛羅里達西中部的執行董事 Tom Fleming——四十個分會、平均每會三十八人、最大的一個七十人。米斯納對他的評價很高:「我要聽眾知道自己在聽誰講話。一個總監的分會平均人數是三十八人,那你就該聽他說。」

主題是一套叫 Fast Track 的訓練方案。而坦白說,這一集有相當大的篇幅是在推薦那套產品——它由外部公司製作,BNI 與其有策略聯盟,節目中反覆唸出網址。

但這一集有一段東西非常值得寫,而且跟產品無關。它是關於一個人發現自己有利益衝突之後,做了什麼。

他自己在那套 CD 裡

米斯納問他一開始為什麼會遲疑,Tom 的回答很誠實:

「我遲疑的點在於——我自己在第三張 CD 裡面有出現。我很會推薦別人,但我真的不太會推薦自己。我心裡有一種罪惡感:這個區域的會員會怎麼看待『我在第三張 CD 上』這件事?我不希望他們覺得我在圖利自己。」

他還說:「我不希望會員覺得,這只是 Tom 又在推的另一個方案。」

這是一個真實的兩難,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兩邊都有代價。

推:看起來像自肥,而且會消耗他多年累積的信用。
不推:如果那套東西真的有用,他就是為了自己的形象,剝奪了會員的好處。

很多人會以為「有利益衝突就迴避」是萬用解答。但迴避本身也是一種決定,而且它同樣可能是錯的。一個有能力判斷、也真心認為某件事對大家好的人選擇沉默,那個成本一樣真實,只是它不會被看見。

而他給的解方,其實沒有解決任何事

Tom 最後怎麼跨過去的?他說:

「後來我聽到其他地區的成果……我就跟自己說:管他的,我剛好在第三張 CD 上又怎樣。我要塔帕灣的會員學到那些他們需要的東西。」

這段話很真誠,我也相信他是真心的。但從外面看,它解決不了任何事。

因為理由很簡單:一個真的在圖利自己的人,會說出一模一樣的話。

「我想過了,但我覺得這對大家真的好」——這句話沒有任何鑑別力。它不可驗證、不可否證,而且說起來完全不花成本。

所以在利益衝突這件事上,有一條我覺得應該被寫下來的原則:

宣示自己的動機是純正的,從來不是解決利益衝突的方法——因為動機看不見,而看不見的東西不能當證據。

但他實際上做的事,剛好就是正確答案

妙就妙在這裡。Tom 接下來描述了他的推行方式,而他給的理由是另一回事:

「我一開始就跟自己說,我們要用引薦的方式來做這件事,而不是一個分會一個分會去把它賣進去。所以我找了一個試辦分會……然後我要讓其他分會來問:我們什麼時候可以有這個方案?」

他說這麼做的理由是「引薦比推銷好」。這當然沒錯。

但這個作法還做到了一件他沒有講出來、可能也沒有意識到的事:

它把決定權,從一個有利害關係的人手上,移到了沒有利害關係的人手上。

如果 B 分會採用這套方案,是因為 A 分會的會員推薦,那麼「Tom 在第三張 CD 上」這件事就不再重要了——因為做決定的不是 Tom,而 A 分會的會員沒有任何理由替他說謊。

所以真正的原則應該是這樣:

處理利益衝突的有效方法不是宣示動機,是改變決策結構——想辦法讓自己不是那個做決定的人。

《底層邏輯2》裡有一句話講的正是這個層次:「所謂交易結構,是指這些利益相關者之間的聯結關係,是商業價值從一個利益相關者流向另一個利益相關者的通路。」(P131)——問題出在通路,就要去改通路,而不是在通路上貼一張「我很誠實」的紙。

而這件事可以濃縮成一個隨時能用的自問,我自己在診所裡進貨、選廠商、推薦同業時都會用:

當我要推薦一個我有利益的東西時:有沒有辦法讓別人替我推薦?

如果有,就交出去。如果真的沒有,那至少要主動揭露——而且要在對方問之前講。因為揭露的價值幾乎全部來自時機:你自己先講,那是資訊;被人問出來,那是辯解。

「有六個分會想要,但我暫時不開」——拒絕需求,是為了保護那個故事

Tom 講了一段我覺得非常有紀律的話:

「我們有三個分會準備要推了,還有半打分會想要但我們現在還不能開始。我真的想慢慢來,確保每一個分會都照著我們建立的成功系統走。」

多數人在這個位置會怎麼做?六個都收。因為需求就在眼前,而拒絕需求是反直覺的。

那他為什麼要壓?表面理由是品質。但更深一層的原因是:

在一個靠口碑擴散的模式裡,一個失敗的案例,會摧毀前面所有成功案例的說服力。

因為口碑是不對稱的。三個成功的分會,會讓人覺得「這套東西好像不錯」;而一個失敗的分會,會讓人覺得「原來也不是每次都有用」——而後面這句話一旦出現,前面三個就全部變成了「他們運氣好」。

所以可以歸納出一條,我認為對任何要開分店、擴編、或推廣一套作法的人都適用:

靠口碑擴散的東西,擴散速度必須被刻意壓在「品質守得住」的水平以下。否則口碑會反過來把它殺死。

而痛苦的地方在於:壓速度的代價是立即的(那六個分會現在很失望),而不壓速度的代價是延後的(半年後有人搞砸)。這跟前面某一集談過的篩選問題,是同一個結構——凡是「立即痛苦、延後受益」的決定,在組織裡都會系統性地做不出來,除非有人刻意扛。

關於那份「腳本」:它保護的是下限,不是上限

Tom 做了一件很務實的事。他說:

「我看了那些教材之後跟自己說:我們真的需要一份腳本,讓總監可以照著去激勵領導團隊。然後我又想,領導團隊同意之後呢?我們要怎麼讓會員買單?所以我們做了一份腳本,讓引導人可以照著把這個方案介紹給全體會員。」

「腳本」這兩個字在台灣的聯想不太好——制式、沒誠意、照本宣科。但我認為腳本被誤解了,而它真正的功能是這樣的:

沒有腳本的時候,一件事推行得好不好,等於「這一屆剛好是誰在當幹部」。

遇到一位很會講的主席,全場熱血;遇到一位不擅長表達的主席,同一件事講得零零落落,然後大家的結論是「這個東西沒什麼用」。而那位主席一年後就換人了。

所以腳本真正在做的事是:它保護下限,不保護上限。

它讓最不擅長講話的那位幹部,也能把該講的講對。而一個組織的長期表現,向來由它的下限決定,不是由它偶爾出現的高峰決定。

但腳本確實有一個副作用要處理:它會讓原本很會講的人變差,因為他會低頭照念。

解法很簡單,而且只需要多說一句話。發腳本的時候明講:「這是下限。你可以講得比它更好,但這幾點不能少。」

一句話的差別,決定了腳本是天花板還是地板。

「需要 100% 的會員都上船」——這個標準會害了這件事

Tom 有一句話,我認為是這一集裡最需要修正的:

「我相信這件事要成功,分會決定要做之後,需要 100% 的會員都上船。」

這句話的用意我完全理解——他要的是「大家一起划船」。但把 100% 設成前提,實務上會產生兩種結果,而且兩種都不好:

一是永遠開始不了。四十個人的團體,永遠有兩三個人在觀望、有事、或單純不感興趣。等到全部到齊,那一屆已經結束了。

二是產生假的同意。當「全體同意」變成開始的門檻,會議室裡的社交壓力會讓大家舉手——然後回去什麼都不做。而假同意比公開反對更難處理,因為你連問題在哪裡都看不到。

馬斯洛在《動機與人格》裡有一句話可以直接放在這裡:「我們不能以完美作為篩選標準」(P288)。

所以我建議把這個條件換成一個比較低、但其實更關鍵的版本:

你不需要 100% 的人參與,你需要的是 0% 的人公開反對。

為什麼?因為一個公開唱反調的人,破壞力遠大於三個安靜不參與的人。安靜不參與的人只是缺席;而公開反對的人,是在替所有猶豫的人發放許可證——「你看,不做也沒關係。」

而這個版本的好處是它做得到,而且它指出了正確的動作:去找那一兩個明確不認同的人私下談,而不是去催那三十個還沒動的人。

放回台灣:我們最常見的利益衝突,是「順便」

台灣的商會、公會、社團裡,利益衝突很少長成「我在那張 CD 裡」這種清楚的樣子。它通常長成這樣:

「我朋友剛好在做這個,我請他來報個價。」
「這個場地我熟,我來處理就好。」
「講師我來找,我認識一位很不錯的。」

而這些多數時候真的沒有惡意——甚至常常是最省事、最省錢的作法。問題不在於有沒有拿好處,而在於:其他人無法判斷。

而一旦有人開始猜,成本就已經產生了,即使猜錯。而在台灣,那個猜測通常不會被說出口——它會變成「後來就比較少人想接幹部了」。

所以我自己遵守兩條,很簡單:

第一,先講。「這家是我表弟開的,我先講清楚。你們要不要多找一家比?」——這句話會讓所有猜測當場結束,而且成本是零。

第二,不投那一票。就算沒有規定,自己退出那個決定。因為你保護的不是自己的清白,是這個組織裡「決定是乾淨的」這個共識——而那個共識一旦破了,就沒有人願意接下一任了。

法規邊界

以下是原則性提醒,實際個案請詢問專業人士。

利益迴避在法律上有明確的形式。《公司法》第 178 條規定,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第 206 條並就董事會之決議準用該規定。也就是說,「有利害關係就不表決」不是道德要求,是被寫進法律的制度設計。組織的自訂規章也可以比照辦理。

自己跟自己交易,原則上不行。《民法》第 106 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受託處理團體事務的人,把案子發給自己或自己有份的公司,正是這條要防的情形。例外是事先取得明確許諾——而那正好也是「先講」的法律版本。

受任人有賠償責任。《民法》第 544 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責任。擔任幹部並非只有榮譽,也有相應的責任。

推薦有利益關係的產品應揭露。《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禁止對商品或服務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公平會薦證廣告處理原則要求,薦證者與廣告主間存在非一般大眾所能合理預期之利益關係時應予揭露。在組織內推薦自己有分潤、有掛名、或有職務關係的方案,主動說明是最低要求。

「所謂交易結構,是指這些利益相關者之間的聯結關係,是商業價值從一個利益相關者流向另一個利益相關者的通路。」——劉潤,《底層邏輯2》P131

利益衝突不是靠表態解決的,是靠改變結構解決的——把做決定的那個人換掉。

本週行動

1. 要推薦一個你有利益的東西時,先問:有沒有辦法讓別人替我推薦?沒有的話,在被問之前先講。

2. 涉及自己利害的決定,就算沒規定也退出表決。你保護的是「決定是乾淨的」這個共識。

3. 要推行一件事,別追求 100% 參與——去處理那一兩個公開反對的人就好。

4. 給幹部腳本時加一句:「這是下限,你可以講得更好,但這幾點不能少。」

🎧 本文整理自 The Official BNI Podcast Ep 168《Fast Tracking Your Way to Success》(2010-08-18;來賓:Tom Fleming;主持人:Priscilla Rice;主講:Dr. Ivan Misner),相關主題另見 Ep 177、Ep 181,由陳韋翔(美之耀)改寫為分會教育版本。該集大幅推薦之訓練產品由第三方公司製作,與 BNI 有商業合作關係,且依原始頁面後續說明現已不再提供;節目中提及之成長數字為 2010 年美國個案,不構成任何成效保證;文中關於利益衝突處理、擴散速度、腳本功能與「0% 公開反對」的分析,均為改寫者個人觀點,不代表 BNI 官方或來賓立場;所引法規僅為原則性提醒,個案請洽專業人士。文中書籍引文出自《底層邏輯2》(劉潤)、《動機與人格》(亞伯拉罕·馬斯洛),頁碼為書上印刷頁碼。原始集數連結:bnipodcas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