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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174|這一集的最後九十秒,治好了它前面十分鐘的問題

BNI PODCAST ‧ EP 174

BNI 台南大信白金分會 | 陳韋翔(美之耀)

這一集的來賓是 BNI 澳洲的國家總監 Frederick Marcoux。主題是分會裡的付出者與索取者

起因是有一位會員很不高興地跑來跟他抱怨:「BNI 裡到處都是索取者。」

Frederick 想了一個晚上,隔天打電話回去,說了一句讓對方當場沉默的話:

「當然有索取者啊。到處都有索取者。而我們的工作,就是把索取者拉一把,讓他們看見成為付出者的好處。」

這一集的收尾也很有畫面。米斯納轉述一位六十幾歲、做生意做很久的新會員,在核心小組結束後坐在後排不走。總監問他有沒有問題,他說:

「我剛剛頓悟了。你知道 BNI 到底是什麼嗎?它是把圍兜脫下來,換上圍裙。不是只有吃,不是只有拿——是幫別人。」

整集內容是溫暖的、也是對的。但它有一個結構上的問題,而更妙的是——這一集的最後九十秒,剛好把那個問題治好了。

我們倒過來講,先講那九十秒。

節目最後那個問題,是我這半年學到最好用的一個工具

節目快結束時,米斯納補了一段給會員委員會的建議。他說,遇到一個看起來不太支持分會的人,去問他:

「我們可以怎麼幫你,讓你帶進更多引薦?」

然後仔細聽他的回答。因為那個答案只會是兩種之一

「不能做」——他會告訴你他不知道怎麼做、他需要幫忙、他一直卡在某個地方。
「不願做」——他會告訴你為什麼他做不了。

而米斯納的結論很乾脆:「『不能做』的人不是索取者,他們只是還沒搞懂,那正是可以教的人。而『不願做』的才是索取者。」

這個工具很好,但節目沒有解釋它為什麼有效。我認為有三層機制,而知道機制你才用得準。

第一,它的形式是提供協助,不是提出指控。指控會引來防衛,而防衛之後的回答沒有資訊量——每個人都會說自己很努力。而一個「我們可以怎麼幫你」的問句,不需要對方否認任何事。

第二,它把球換到對方腳下。指控要求對方辯解,而提供協助要求對方提出需求。而一個什麼需求都提不出來的人,已經告訴你答案了。

第三,也是最關鍵的——它讓對方自己分類自己,而且當場很難假裝。因為那兩種答案的形狀完全不同。

怎麼分辨那兩種答案:看它有沒有「對象」

我自己在用的時候,發現一個很好認的語言特徵:

「不能做」是具體的、有對象的困難。
「不願做」是籠統的、沒有對象的理由。

「不能做」聽起來像這樣:「我不知道怎麼描述你們的客戶長什麼樣子,我怕介紹錯人。」「我一開口就變成在推銷,我不會拿捏。」「我根本不知道我朋友講的哪一句話代表他需要幫忙。」——每一句都指向一個具體的動作。

「不願做」聽起來像這樣:「我最近真的比較忙。」「我的行業比較特殊。」「時機還沒到。」——沒有動作,沒有對象,而且下個月講的還是同一句。

而如果一時分不出來,有一個追問可以定案,我自己覺得非常好用:

「那我下週三早上七點跟你坐下來,我們一起把它弄出來,可以嗎?」

這一句把所有藉口都清掉了——時間你出、方法你出、陪伴你出。一個「不能做」的人會鬆一口氣說好;一個「不願做」的人會再生出一個理由。

而那個新生出來的理由,就是你要的答案。

現在講前面那十分鐘的問題:標籤會自我實現

整集的前半部,把「付出者」和「索取者」講得像兩種人格類型——你可以在面談時篩出來,可以在人群裡認出來。

而我認為這個框架有一個真實的危險,而且 Priscilla 在節目裡剛好把它完整地描述了出來,只是她把它當成好消息:

「在我的分會,索取者通常不會成功,而且常常自己退出——因為別人不回應他們。他們不付出,所以別人也不給他們,最後他們覺得不滿意就走了。」

請注意這是一個回饋迴路:不給 → 別人不給 → 更不給 → 離開。

這個迴路確實會淘汰真正的索取者。但問題在於——它對另一種完全不同的人,作用一模一樣。

想像一位新會員,前三個月很認真地給出了四個引薦。而那四個都沒有下文,也沒有人回報他結果,更沒有人給他任何東西。到了第四個月,他停了。

從外面看,這個人現在「不付出」。而一旦分會裡開始有人說他是索取者,那個迴路就會啟動:大家不再給他,他更沒理由給,六個月後他退會——而所有人都會說「你看,我早就說他是索取者」。

問題是這套機制分不出來他到底是哪一種。它只看得到「現在有沒有在給」,而那個狀態,兩種人一模一樣。

《更快樂的選擇》裡有一句話正好描述了第二種人:「他們的付出已經到達油盡燈枯的地步」(P219)。一個給到耗盡而停下來的人,跟一個從來沒打算給的人,長得非常像。

但要公平地說,另一邊的論點也有份量

我不想把這件事講得太輕鬆,因為「篩選態度」這個主張有很硬的支撐。

劉潤在《底層邏輯2》裡寫得很直接:「一個人的價值觀、德行、態度是由過去幾十年的人生經歷塑造的,一旦形成循環,非常難以改變。……與能力相比,態度的可塑性較差。」(P107)

這句話是對的。能力可以教,態度很難改——所以入會時看態度,比看能力重要得多。這一點我完全同意 Frederick 和米斯納。

但正因為態度難改,判斷的準確度就更重要。如果你把一個「還沒學會」的人誤判成「不願意」,你損失的不是一次教學機會,是一個本來會成為核心的人。

所以我的結論不是「不要判斷」,而是:

不要問「他是不是索取者」——那是人格判斷,沒辦法驗證,而且錯了不會有人發現。
要問「他有沒有做過某件具體的事」——那是行為,可以查證,而且他可以改。

而米斯納那個「我們可以怎麼幫你」的問句,正好就是這種問法。所以這一集自己給出了解藥,只是把它放在了最後九十秒。

還有一個內部證據支持這件事:那位六十幾歲的新會員。他做生意做了幾十年,在核心小組的最後一天,坐在後排完成了一次徹底的轉念。

如果態度真的是固定的人格類型,那個場景不會發生。而它發生了——所以「圍兜換圍裙」不是一種人,是一個時刻。

「照鏡子測試」很好笑,但它不是懶惰造成的

米斯納講了一個很傳神的笑話:「很多時候,我們給新會員的唯一測驗就是照鏡子測試——把鏡子放在他鼻子下面,會起霧,就收。」

大家都笑,然後結論通常是「所以我們要更嚴格」。但我覺得這個結論沒有用,因為它沒有解釋為什麼幾乎每個分會都會這樣。

真正的原因是成本的時間差:

拒絕一個人的代價,今天就出現——少一筆會費、空一個席位、招募的人失望、氣氛變差、下個月的成長數字難看。

而收錯一個人的代價,六個月後才出現——而且到那時候,通常已經沒有人記得是誰同意的了。

所以在結構上,嚴格篩選永遠是吃虧的行為。這不是因為大家懶,是因為做這個決定的人,承擔的是立即的痛苦和延後的好處。

而要修正它,唯一有效的方式是把延後的成本提前顯現出來。我建議一個很簡單、幾乎不花力氣的作法:

在每一次入會審核的當下,把「過去兩年我們收進來、但沒撐過一年的人數與名單」放在同一張紙上。

不需要任何說教。當那份名單就在桌上,「反正先收進來再說」這句話會自己變得比較難說出口。

放回台灣:我們的「索取者」判斷,常常只是社交風格的誤讀

在台灣的分會裡,我觀察到一個很具體的誤判來源:把「不會表現」當成「不願付出」。

有一種人,引薦給得不少,但從來不在會上大聲說;有事默默處理掉,不會回報;別人謝他,他說沒什麼。而在一個靠公開回報來記錄貢獻的系統裡,這種人的數字會非常難看。

反過來,也有一種人非常會講、每次都熱情發言、每次都說「這個我來想辦法」——而那些辦法從來沒有出現過。在統計上,這種人看起來像積極分子。

所以在台灣使用「付出者/索取者」這組概念時,我覺得要多加一道防呆:

判斷之前,先去問三個跟他有實際往來的人。不要問「你覺得他怎麼樣」(那會拿到印象),要問「他有沒有幫過你什麼具體的事?」

安靜的付出者,會在別人的答案裡出現。而熱鬧的索取者,會在別人的答案裡消失。

法規邊界:要請一個人離開,程序比理由重要

以下是原則性提醒,實際個案請詢問專業人士。

除名是有程序要求的。《民法》第 50 條第 2 項規定,社員之除名屬社團總會之決議事項。也就是說,「請他離開」不是幹部私下可以決定的事,即使理由再充分。程序不對,決議本身就可能被推翻。

規則要先寫進章程。《人民團體法》第 12 條就人民團體章程應載明之事項設有規定,包括會員之入會、退會與除名,以及權利與義務。你不能用一條沒有寫下來的標準去請人離開——而「他是索取者」剛好就是那種寫不進章程的標準。這也是為什麼要把判準換成可查證的行為。

篩選不得構成歧視。節目中米斯納特別強調,篩選不應基於種族、宗教、膚色、性別。在台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6 條規定,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與保障,不得因其身心障礙而有歧視之對待;《民法》第 72 條並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記錄會員行為要有分寸。《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要求個資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記錄「引薦筆數、出席次數」與記錄「幹部對某人的主觀評語」,性質完全不同——後者若外流,麻煩的是組織。

「與能力相比,態度的可塑性較差。」——劉潤,《底層邏輯2》P107

正因為態度難改,判斷才更不能出錯。所以用「不能做/不願做」把兩者分開——別把還沒學會的人,當成不願意的人。

本週行動

1. 對那位「好像都沒在動」的夥伴,問一句:「我們可以怎麼幫你?」然後聽那個答案有沒有具體的對象。

2. 分不出來就追問:「下週三早上我跟你坐下來一起弄,可以嗎?」——答案會自己出現。

3. 不要問「他是不是索取者」,要問「他有沒有做過某件具體的事」。人格不可驗證,行為可以。

4. 審核入會時,把「過去兩年沒撐過一年的人」名單放在桌上。不必說教,效果自己會出現。

🎧 本文整理自 The Official BNI Podcast Ep 174《Givers or Takers in BNI》(2010-09-29;來賓:Frederick Marcoux;主持人:Priscilla Rice;主講:Dr. Ivan Misner),相關主題另見 Ep 175、Ep 177,由陳韋翔(美之耀)改寫為分會教育版本。文中關於標籤自我實現、篩選成本時間差、以及「不能做/不願做」追問設計的分析與延伸,均為改寫者個人觀點,不代表 BNI 官方或來賓立場;文中提及之審核與除名作法,實際仍應依所屬組織之現行規章辦理;所引法規僅為原則性提醒,個案請洽專業人士。文中書籍引文出自《更快樂的選擇》(塔爾·班夏哈)、《底層邏輯2》(劉潤),頁碼為書上印刷頁碼。原始集數連結:bnipodcas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