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218|她帶來好引薦,但她的缺席讓別人也開始缺席——個人產出是正的,系統效應是負的
BNI PODCAST ‧ EP 218
BNI 台南大信白金分會 | 陳韋翔(美之耀)
一位成員問米斯納博士:在你看來,一位成員比較重要的特質是準時與良好出席,還是帶來可觀的引薦金額?
他的第一個反應是指出這是一個邏輯謬誤——假兩難:把兩件事並列,然後假裝你只能選一個。
接著他給了資料。他與太太合寫過一篇叫〈以減法做加法〉的文章(她從修剪玫瑰的角度寫,他從分會的角度寫),裡面有兩組九〇年代的追蹤數字。第一組:一個十四人的分會,每人每季平均缺席 2.1 次,一季 188 筆引薦。專注改善出席之後,缺席降到 1.0(下降 52%),人數增至 18 人,引薦增加 43% 到 269 筆。再追一季,缺席降到 0.6(累計下降 71%),人數 21 人,引薦增加 62% 到 305 筆。
然後是這一集最精彩的一段,而且它跟出席沒有直接關係。
那位不相信數據的主席,做了一件很了不起的事
1994 年資料公布後,有一位分會主席直接找上米斯納說:「我不相信這些數據。」
米斯納說:不信的話,打電話去問那位主席,是他自己記錄的。對方回:「他是你的人,你要他說什麼他就說什麼。」
然後這位懷疑者做了一件我認為值得所有人學起來的事——他沒有停留在懷疑,他提出了一個具體的檢驗:我們要自己複製一次,而且要多追一季,因為我認為時間拉長之後結果會不一樣。
米斯納說:好,你做。
結果第二組的前兩季幾乎複製了第一組(缺席下降 58%、引薦增加 71%)。而多追的那一季——那位懷疑者說對了,結果確實不一樣:引薦增加了 164%,從一季 122 筆跳到 322 筆,成員從 11 人增至 21 人。
而米斯納把這個結果公開了,包括「他說對了」的那一部分。
為什麼這一段比那些數字更重要
在商業內容裡,這個過程極為罕見,而它示範了三件正確的事:
一、懷疑者把「我不信」變成了「我這樣檢驗」。「我不相信」是一個立場,沒有任何生產力;「我要複製,而且我預測多追一季會不一樣」是一個可驗證的假設。這兩者的差別,是抱怨與研究的差別。
二、原作者接受了檢驗,而且公開了對自己不完全有利的結果。他大可以只說「第二組也複製成功了」,那樣更乾淨。但他說了「他是對的,結果確實不同」。
三、複製是唯一能把「數據」變成「證據」的動作。單一分會的數字可以有一百種解釋——那一季景氣好、剛好換了主席、有兩位成員結婚辦喜宴。而當第二個分會做出同方向的結果時,這些解釋才開始一個一個被排除。
我也要誠實說明它的界線:兩個分會、沒有對照組、非隨機分派、由關心結果的人自行記錄——這仍然不是嚴格的因果證據。而且改善出席的過程本身包含了很多其他動作(幹部更積極、氣氛改變),未必只有「人到了」在起作用。
但即使如此,它比絕大多數商業書籍引用的東西紮實得多,因為它有前後測、有複製、有預先聲明的預測,而且過程被完整講出來了,讓讀者可以自己判斷。這在 1994 年的商業寫作裡是相當高的標準。
假兩難:把「還是」改成「而且」
回到那個問題本身。米斯納指出它是假兩難,這個判斷是對的,而且這個工具值得被學起來,因為分會裡到處都是這種問題。
假兩難真正的殺傷力,在於它固定了辯論的位置。一旦你開始回答「A 還是 B」,你就已經默認了「只能選一個」——而那個前提通常才是真正錯的地方。
分會裡常見的版本:「要品質還是要人數?」「要嚴格還是要溫暖?」「要制度還是要人情?」「要衝引薦還是要顧關係?」——每一句聽起來都像一個需要智慧的抉擇,實際上多數都是假的。
劉潤在《底層邏輯2》裡把破解方法講得最清楚:「態度和能力是不應該放在一條線上『二選一』的,它們是兩個維度」(P103)。他接著說:「當你用二維視角來看,就會明白:帥和好,不必二選一。勤奮和聰明,明明可以兼得」(P109)。
所以動作只有一個:把「還是」改成「而且」,然後問——我為什麼以為只能選一個?
但也要避免矯枉過正,因為有些兩難是真的。判準很簡單:
這兩件事,是不是在爭奪同一項有限的資源?
出席與引薦不爭奪任何東西——來開會不會讓你比較不想給引薦,反而相反。所以那是假兩難。
但「這一季花時間招募 vs 花時間做一對一」是真取捨,因為它們爭奪同一份時間。真取捨要老實面對,不能用「兩個都要」混過去。
那位被開除兩次的成員,證明了一件更重要的事
這一集最有價值的分析材料,是米斯納自己講的一段往事,而他講完就過去了。
他在經營第一個分會時,因為出席問題請走了一位成員——而那位成員是會帶來好引薦的,只是人不夠常出現。後來他自己卸下分會職務,離開之後,那個分會把她請了回來。一年後他接到電話:我們把你當初請走的那個人請回來了,然後現在又把她請出去了。
為什麼?他說:她的模式一點都沒有改變。而且她最後造成了問題——因為她缺席,其他人也開始缺席。
這段話裡有一個非常重要、而且可以推廣到任何組織的判斷原則:
評估一個成員,不能只看他的直接產出,要看他的存在改變了別人的行為沒有。
這位成員的個人產出是正的(她帶來好引薦),但她的系統效應是負的(她讓別人也開始缺席)。而系統效應會擴散、會累積,最後大於她個人的貢獻。
這解釋了為什麼「他業績很好啊,為什麼要動他」這個問題經常導出錯誤的決定——因為它只計算了帳面上看得見的那一欄。同樣的邏輯也適用於公司:一位業績頂尖但破壞團隊規範的業務,他的真實損益要把「其他人因為他而降低的標準」算進去,而那一筆從來不會出現在報表上。
例外不會停留在例外
米斯納還給了一句我認為應該貼在每一間會議室的話:「人們總說他們有某一個人是例外。問題是,一旦你開始給例外,每個人都會想成為那個例外。」
機制是這樣的:其他成員看到一個被允許的例外時,他們得到的資訊不是「那個人比較特別」,而是——「這條規則的實際執行水準是零。」
而他們的推論是正確的,因為:
一條規則的真實內容,不是它寫了什麼,是它被違反時發生了什麼。沒有後果的規則不是寬鬆的規則,是不存在的規則——而所有人都會很快地發現這件事,只有訂規則的人還以為它存在。
杜拉克在《談高效能的5個習慣》裡的建議正好對應:「建立規則或原則來解決問題」(P204)——重點在於,一旦某件事被認定為經常性的問題,就該用規則處理,而不是每次個案判斷。因為個案判斷必然會產生例外,而例外會擴散。
但出席率首先是資訊,不是罪狀
前面講的都是執行面,我想加一個相反方向的提醒,因為這一集的語氣相當硬。
普里希拉補了一句很傳神的話:如果人不來開會,他就是「沒那麼喜歡你」——她引了那本《他其實沒那麼喜歡妳》的書名。
這句話說中了一件事:出席是一種偏好的顯示。人會出現在他認為有價值的地方,而不會出現在他認為沒價值的地方——這比任何問卷都誠實。
但正因為如此,持續的低出席,首先是分會的資訊,不是成員的罪狀。它在告訴你:對這個人來說,這裡的價值低於他那個早上的其他選項。
而這個資訊有兩種正當的處置,兩種都對:一是改善分會(如果很多人都這樣,那問題不在人);二是承認不合適(如果只有他這樣,那確實不是一個好的配對)。
錯誤的處置只有一種:把它當成品格問題,然後只做道德勸說。那樣既拿不到資訊,也解決不了問題。
放回台灣:例外要公開、要有期限、要有條件
「不給例外」這件事在台灣的執行難度特別高,原因很具體:提出例外請求的人,通常是某位資深成員的朋友,或者是分會裡業績最好的那一位。而拒絕他,等於同時得罪兩個人。
所以在台灣,完全不給例外是不切實際的。比較可行的作法是改變例外的形式:
例外要公開、要有期限、要有條件。
「某某這三個月因為工程駐點在外縣市,經幹部會議同意由代理人出席,六月一日恢復正常出席」——這樣的例外不會擴散,因為它清楚地標示了自己是一個有邊界的暫時安排,而且其他人知道它是怎麼被核准的、什麼時候結束。
而私下的、無限期的、沒有人說得清楚為什麼的例外,一定會擴散——因為它傳遞的訊息是「規則可以私下協商」,而一旦這個訊息出去,每個人都會開始協商。
我在診所處理排班也是同一套:可以有例外,但例外要寫在班表上、要有結束日期、要讓所有人看得到。看得見的例外是特例,看不見的例外是新規則。
法規邊界
以下是原則性提醒,實際個案請詢問專業人士。
出席要求與除名程序應有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第 12 條規定章程應載明會員入會、出會與除名事項,第 14 條規定會員權利義務事項應載明於章程,第 27 條規範會員大會職權。以出席為由終止會籍,程序上的完整性與決定本身同等重要。
長期默許的例外,日後可能被主張為慣例。《民法》第 148 條規定權利的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若對特定成員長期未依規定處理,之後突然嚴格執行,對方可能主張差別待遇或既有慣例——這是「例外要有期限」在法律上的實際理由。
出席與績效紀錄屬於個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第 19 條、第 20 條規範蒐集與特定目的外利用。內部管理所需的統計沒有問題,但個別成員的紀錄不宜對外流通或轉作他用。
對外引用內部研究數據要說明性質。《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禁止對商品或服務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引用「缺席率下降多少、引薦增加多少」時,應說明樣本規模、期間與研究設計——本文所談的那份資料,樣本是兩個分會。
「態度和能力是不應該放在一條線上『二選一』的,它們是兩個維度。」——劉潤,《底層邏輯2》P103
判斷是真兩難還是假兩難,只要問一句:這兩件事在爭奪同一項有限資源嗎?
本週行動
1. 遇到「A 還是 B」的問題,先把「還是」改成「而且」,再問它們是不是在爭奪同一項資源。
2. 評估成員時多算一欄:他的存在,有沒有改變其他人的行為?個人產出正、系統效應負的人最難處理。
3. 例外要公開、有期限、有條件——看得見的例外是特例,看不見的例外是新規則。
4. 下次你不相信某份數據時,學那位主席:把「我不信」變成「我要這樣檢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