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285|第一版守則寫了三頁——然後有人說:只要沒寫進去的,就會變成可以做的
BNI PODCAST ‧ EP 285
BNI 台南大信白金分會 | 陳韋翔(美之耀)
一位荷蘭的會員寫信給 Misner,說他發現大家對道德守則的詮釋差異很大,想知道這份守則的歷史。
而 Misner 講的那段歷史,我認為比守則本身更有價值。
那份被丟掉的三頁草稿
時間是一九八六年,BNI 的第二年。他們發現不是每個人在做生意時都夠專業,於是決定要有一份東西,寫清楚「我們的原則是什麼」。
然後他們開始列。
列著列著,變成三頁——全部是各種「可以」和「不可以」。
然後有人說了一句話,讓整件事重來:
「這太長了。而且如果我們試著替每一種可能的情況都訂一條規則——那麼只要某件事沒有寫在裡面,就會有人說『守則裡沒有啊』,然後你就得再加一條。」
Misner 說,他們那時才意識到:他們需要的是原則,不是鉅細靡遺的規定。
他還加了一個很生動的說法:他們不希望它變成監理所那本教你怎麼開車的手冊,一頁又一頁。
而那句話描述的,是一個永遠收斂不了的過程
我想把那位無名氏的洞察講得更完整,因為它適用於每一份正在變厚的規章。
每補一條規則,就創造出新的邊界。而每一個邊界的外面,都有新的空隙。
所以你永遠追不上——因為規則是有限的,而情況是無限的。
但更根本的問題還不是追不上。是這個:
細則會取代判斷。
當一份守則細到可以「查表」,人就不再問「這樣做對不對」,只會問「這一條有沒有被禁止」。
而這兩個問題會導向完全不同的行為。
第一個問題會讓人在遇到沒見過的狀況時,還能做出合理的判斷。
第二個問題會讓人在遇到沒見過的狀況時,理直氣壯地做出最糟的選擇——因為規則沒有禁止。
所以他們的選擇不只是為了篇幅。是為了保留判斷的必要性。
柯維在《與成功有約》裡有一句話,把這個層次的差別講得很好:
「價值觀是地圖,原則才是地點本身。」(P082)
而 Misner 提到,他們當時參考了其他組織的倫理守則,特別是服務性社團——他點名了扶輪社著名的「四大考驗」。
那四個考驗(中文一般的譯法)是:
- 是否一切屬於真實?
- 是否各方得到公平?
- 能否促進信譽與友誼?
- 能否兼顧彼此的利益?
注意這四項的形式:它們全部是問句,沒有一條是規則。
而問句的好處是——它逼你在每一個具體的情境裡重新思考一次。規則不用思考,問句必須。
那六條,以及它們各自是被什麼咬過
六條守則是:
- 我會以我所報的價格,提供我承諾的服務品質。
- 我會對成員和他們的引薦對象誠實。
- 我會在成員與其引薦對象之間,建立善意與信任。
- 我會為我所收到的引薦,負起跟進的責任。
- 我會展現正面而支持的態度。
- 我會遵守我所屬專業的倫理標準。
而這一集最有意思的地方在於:Misner 幾乎替每一條講了它為什麼存在。
- 第三條,是因為人們會互相談論彼此,而不是互相交談。
- 第四條,是因為「早期我們發現有人收到引薦卻不跟進」。他說:這看起來很明顯,但因為真的有人這樣做,所以就寫進去了。
- 第五條,是因為「早期真的有人帶著很差的態度來開會」——然後他講了那位「把樂趣吸走的人」的故事(我在 Ep294 寫過)。
我在 Ep323 寫過一個推論:一份規章同時也是一份失敗清單——它記錄了這個組織過去被什麼咬過。
而這一集等於是直接的證據。每一條看起來很明顯的規則,都是因為有人真的做了相反的事才存在的。
這個角度有一個很實用的反向用法:
當你要了解一個組織真正的問題,去讀它的規章。寫得越細的地方,就是出過越多事的地方。
第六條是最晚加的,也是最值得注意的一條
Misner 說,前五條是早期由顧問委員會訂的,而第六條是很多年之後才加上去的:「我會遵守我所屬專業的倫理標準。」
加它的理由是:
「因為正式的專業行為準則,優先於這些標準。」
而他舉的例子非常具體:
「世界各地的律師公會都認為,說出『我會給你引薦』這種話是不恰當的。所以我們不希望律師違背他們對自己專業的承諾。因此我們說——你的專業行為準則,優先於我們的行為準則。」
他還提到了保密義務:醫療人員、心理治療師、律師,都有這一層。
我認為這一條的價值,比它看起來大得多。因為它做的事情是:
一個組織主動承認——我們不是你唯一的效忠對象,而且我們不是最高的那一個。
而多數組織的傾向剛好相反:把自己的規範放在最上面,把「以組織為重」當成美德。
而這一條是主動讓位。
讓位的結果是什麼?律師、醫師、心理師、會計師才敢加入。
Misner 自己也說了結果:「律師是很棒的成員。他們給出很多引薦,也拿到很多引薦——只要他們是在自己專業的規範內、用適當的方式做。」
放回台灣:受規範的專業,具體受哪些限制
這一條在台灣有非常具體的對應,而我認為每一個分會都應該知道,否則很容易誤解那些成員。
律師
《律師倫理規範》對於利益衝突、招攬案件、以及與非律師分受報酬,都有明確限制。所以一位律師不能承諾「我一定會給你們引薦」,也不能跟非律師分潤。
醫師與醫療人員
《醫師法》第 23 條規定,醫師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露;《醫療法》第 72 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露。
所以一位醫師在分會裡不能講病人的事——那不是不合群,是法定義務,而且有罰則。
心理師
《心理師法》同樣訂有保密義務。
會計師、記帳士
同樣有保密與業務招攬的相關規範。
而我要給受規範專業的一個很實際的建議,這也呼應我在 Ep286 寫過的:
在入會的時候就主動說明自己的限制。
「我這一行不能講客戶的事、不能承諾給引薦、不能收介紹費。這不是我不投入,是我的專業規範。我會用別的方式支持大家。」
先講出來,就不會被誤解。而在台灣這件事特別重要——因為如果你不講,別人會用「他大概比較保留」來解釋你的行為,而那個解釋一旦形成就很難改。
第一條排在第一,我認為是有意義的
再看一次那六條的排序。
第一條是:「我會以我所報的價格,提供我承諾的服務品質。」
而這是六條裡唯一一條關於「對外」的——它講的是你怎麼對待客戶。其他五條全部是關於組織內部:誠實、善意、跟進、態度、專業規範。
而它排在第一。
我認為這個順序是有道理的,而且值得講出來:
你對客戶的行為,才是這個組織真正的產品。
因為一個分會的價值,最終取決於它介紹出去的人做得好不好。
內部再和諧、氣氛再好、大家再有默契——如果成員對客戶交付得很差,整個系統就沒有價值,而且會反過來傷害每一個給出引薦的人(因為每個人都借出了一部分名聲)。
所以第一條的位置在提醒一件事:這一切不是為了讓房間裡的人相處愉快。是為了讓房間外面的人得到好東西。
Priscilla 提到的那個做法,改得很小但很聰明
Priscilla 說她的分會有一個習慣:新會員入會的時候,全體成員一起唸這份守則。新人唸,而大家跟著一起唸。
而 Misner 的回應揭露了這件事的演變:
「一開始我們只讓新會員跟主持入會的人一起唸。而這些年下來我們發現——讓整個分會一起唸,力量大得多。」
這個改動很小,但我認為它的機制值得說清楚:
當只有新人唸,那是一場考試。訊息是:「我承諾達到你們的標準。」
當全體一起唸,那是一次重申。訊息是:「這個標準也適用於我,而且我每一次都重新答應一遍。」
前者傳遞的是階序,後者傳遞的是共同承擔。
而這剛好呼應我在 Ep295 寫過的「從人群之中領導」——老鳥跟新人一起唸,等於在說:這裡沒有豁免。
台灣的組織特別需要注意這一點,因為我們很習慣讓新人宣誓,而資深成員在旁邊看著。那個畫面本身就在傳遞訊息,而且傳遞的往往不是你想要的那個。
機制拆解:怎麼寫一份不會變厚的守則
如果你要替自己的公司、分會、或團隊寫一份行為準則,我把這一集的教訓整理成五個原則:
一、上限六條。
不是因為六是魔術數字,是因為超過六條就沒有人記得住。而記不住的守則,等於不存在。
二、寫原則,不寫細則。
判斷方法:如果一條規則可以被「查表」執行,它就寫太細了。
三、每一條都要能回答一個具體的問題。
最好的形式其實是問句(像扶輪社的四大考驗)。因為問句逼人思考,而陳述句讓人核對。
四、明訂「外部專業規範優先」。
這一條在台灣特別重要,因為我們的組織裡常有醫療、法律、金融、會計背景的成員。寫清楚這一條,等於是在對他們說:你不需要在我們和你的執業規範之間選一個。
五、每一條都要能追溯到一個真實發生過的問題。
這是我加的,而且我認為它是防止守則膨脹最有效的一招:
如果你想不出一個真實案例,那一條就不要寫。
因為一條沒有對應到真實問題的規則,它處理的是想像中的風險——而處理想像中的風險,是規章變厚最主要的原因。
最後
Misner 在這一集裡強調了一件事,我覺得值得放在最後:
「這份守則是由你們——聽這集節目的會員——創造出來的。不是我創造的,也不是幹部創造的。是當時的會員創造的。
這個組織裡存在的每一項政策,不是由顧問委員會撰寫,就是經過他們同意的。」
而我覺得,那份三頁草稿被丟掉的那一刻,才是這個組織真正做對的地方。
因為那個時候,他們手上已經有一份看起來很完整、很負責、很專業的文件了。
而他們選擇把它丟掉,換成六句話。
那需要的不是紀律,是對「人有能力自己判斷」的信任。
而一份守則傳遞的最重要的訊息,往往不是它寫了什麼——是它沒有寫什麼。
「價值觀是地圖,原則才是地點本身。」
——《與成功有約》史蒂芬·柯維,P082
本週行動
1. 拿出你組織的規章,看哪一段寫得特別細。那一段就是你們過去出過最多事的地方。
2. 如果你要寫守則:上限六條、寫原則不寫細則、每一條都要能追溯到一個真實案例。
3. 明訂「外部專業規範優先」。這會讓醫療、法律、金融背景的成員敢加入、也敢說明自己的限制。
4. 宣誓的時候,全體一起唸,不要只讓新人唸。那個差別是階序與共同承擔的差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