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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320|沒有人做這件事的話,大家會開始「談論彼此」,而不是「互相交談」

BNI PODCAST ‧ EP 320

BNI 台南大信白金分會 | 陳韋翔(美之耀)

這一集在講一個沒有人想接的職務:會員委員會。

來賓 Ed Wilson 在總部的職稱是支援服務主管,而 Misner 介紹他的時候用了一個更貼切的說法:「Ed 是我們的消防員。」他處理的是各地分會燒起來的火。

而整集裡最好的一句話,其實是主持人 Priscilla 補充之後,Misner 順口接的那一句。我先把它放在前面,因為它是整篇文章的骨架:

「如果沒有人在做這件事,他們會開始談論彼此,而不是互相交談。」

先講那個社區管委會的比喻——它比他們以為的更好,也更危險

Ed 用了一個台灣人非常有感的比喻:社區管理委員會。

他自己的例子很生活化:他住在土桑的時候,有一次垃圾桶放在門口過夜,兩週後收到一封信,附上他家門口垃圾桶的照片。他當下的反應是「這是在幹嘛?」

而他後來理解了:垃圾桶收好 → 社區看起來整齊 → 社區的價值被維持住。

然後他講了關鍵的那一半:你花了時間整理庭院、美化房子,結果隔壁搬來一戶,草不剪、皮卡車架在磚頭上停在車道——這對你的房子價值有什麼影響?它會拉低你的價值。

接下來 Ed 把它連到分會:分會裡的每一個席次,都是一塊房地產。而一個強而有力的會員委員會,能夠篩掉那些會拉低整體價值的人。

這個比喻的核心,其實是一個很嚴謹的經濟學概念,而他們沒有把它講出來:

你的席次值多少,取決於其他席次的品質。

這叫做外部性——某個人行為的成本,是由其他人承擔的。而外部性有一個關鍵特性:市場自己解決不了它。因為那位讓皮卡車生鏽在車道上的鄰居,完全沒有動機去修它——損失的是你,不是他。

這正是為什麼你需要一個委員會,而不是「大家自己看著辦」。凡是成本外溢的問題,都需要一個代表整體的機制來處理。

但我要指出這個比喻危險的另一半,而 Misner 自己也警覺到了。他說:

「當管委會表現得像法西斯的時候,團體就會出問題;但當管委會用關心但堅定的方式處理事情,房產的價值就會比較好。」

他講得很客氣。而任何在台灣住過社區大樓的人都知道,管委會的失敗模式有多常見:權力用在雞毛蒜皮的地方、規則因人而異、開會變成算舊帳、少數人長期把持。

所以這個比喻是誠實的——它同時借來了管委會的好處和它最出名的病。

而分辨好管委會和爛管委會的,只有一件事:規則是事前就公開寫好的,還是事後才被解釋出來的。

事前寫好的規則,執行起來是行政;事後解釋的規則,執行起來一定被讀成針對。這條線在分會裡同樣適用,而且我認為它是整個委員會制度成敗的唯一分水嶺。

「鏡子測試」:只要鏡子會起霧,我們就要他

Ed 在講審查申請時,提到 Misner 講過的一個說法:

「不是只要鏡子上有霧氣,我們就要他。」

意思是——只要對方還有呼吸,就收。

這句話講的是審查標準崩壞的樣子。而我想加上這一集沒有講、但我認為最重要的一件事:

審查標準最鬆的時候,剛好就是分會最需要它的時候。

想一下這個順序:

  1. 分會人數下滑,大家開始緊張。
  2. 有壓力要補人,所以審查標準悄悄放寬。
  3. 進來的人不太適合——不出席、不做一對一、沒有引薦。
  4. 會議品質下降,原本認真的成員開始覺得沒意思。
  5. 又有人離開。人更少了。
  6. 回到第 1 點,而且更嚴重。

這是一個正回饋的衰敗迴圈,而它的起點不是「有人離開」,是「在缺人的壓力下做的那個決定」

所以這件事的解法不可能是「大家要有原則一點」——因為在第 2 步的當下,放寬標準看起來就是理性的、負責任的、為了分會好的決定。

唯一的解法是結構性的:把標準寫在不缺人的時候。

因為在人滿為患、還要排隊的時候,你寫得出誠實的標準。在只剩十八個人、下個月又有兩個要走的時候,你寫不出來。

我的具體建議是:分會應該在狀態最好的那一年,把入會的最低條件白紙黑字寫下來,並且訂明修改必須經過什麼程序。然後在低潮的時候,把那份文件拿出來讀。

那份文件真正的功能,是讓現在的你,被過去那個比較清醒的你保護。

Misner 說委員會是「品質控管」——這個說法可以再精確一點

Misner 給了一句總結:「會員委員會基本上就是一個分會的品質控管。想維持品質,就必須有一個強的會員委員會。」

這個說法對,而劉潤在《底層邏輯2》裡給了品質一個更精確的定義,我認為套在這裡非常合用:

「所謂『品質』,就是標準差;而所謂『品質高』,就是標準差小。」(P205)

這個定義的價值在於,它把「品質控管」從一個模糊的口號,變成一個可以判斷的東西:

一個分會的品質,不是看最好的那幾位成員有多強,是看成員之間的落差有多大。

想想看為什麼。當一位來賓走進來,他看到的不是平均值——他看到的是他隨機被安排坐在誰旁邊。當一個引薦被交出去,交出去的人賭的不是分會的平均水準,是那一位成員的水準

所以委員會的工作,本質上是把下限拉起來,不是把上限推高。這兩件事需要的作為完全不同——後者是表揚,前者是問責。而問責,正是這一集裡最難的那一部分。

Ed 講出了整件事最誠實的一句話

他在講第三項職責時說:

「這一項真的很難。因為 BNI 最好的東西之一就是關係,而分會裡最難做的事,往往就是要求那些同樣身為朋友的成員負起責任。」

這句話值得每一個接下幹部職務的人先讀三次。

因為這裡有一個真實的衝突,而且它不會消失:讓這個組織有價值的東西(關係),跟讓這個組織能運作的東西(問責),會互相拉扯。

而這件事在台灣加倍困難,理由很具體:我們的問責文化幾乎都是間接的。

我們不習慣當面說「你這三個月沒有做一對一」。我們的做法是:私下跟主席講、找跟他比較熟的人去暗示、在群組裡發一段泛泛的提醒讓他自己對號入座、或者最常見的——什麼都不說,繼續忍。

而這正是 Misner 那句話描述的狀態:大家開始談論彼此,而不是互相交談。

而這就是「委員會」這個形式真正的功能

這一集反覆在講委員會有多重要,但兩位講者都沒有直接說出為什麼是「委員會」而不是「一個人」

我認為答案很清楚,而且它是整個制度設計最聰明的地方:

委員會的功能,是把問責從「人」移到「制度」。

當你以個人身分去對一位朋友說「你該多做一點」,那是一場人際衝突,而你會為它付出關係的代價。

但當三個人組成的委員會,依照事前公開的規則,通知一位成員某項指標未達標準——那就不是你在要求他,是規則在要求他,而你只是負責唸出來的那個人。

這個轉換做了三件事:

  • 它分散了責任。沒有任何一個人需要獨自承受那份人情壓力。
  • 它提供了一個非個人的說法。「委員會的規定是這樣」是一句每個台灣人都懂、也都能接受的話。
  • 它保護了關係。因為對方要生氣的對象是制度,不是你。

杜拉克把這個原則講得極短:「建立規則或原則來解決問題。」(《杜拉克談高效能的5個習慣》P204)

反過來說,如果你的分會現在是靠主席一個人去私下勸說,那不管那位主席多會做人,這個系統遲早會壞——因為它把整個組織的問責成本,全部壓在一個人的人際帳戶上。

Ed 的最後一個建議,我想補完它

Ed 在結尾說:選委員的時候,要找「該堅定的時候能堅定,該當導師的時候也能當導師」的人。

這句話很對,但我認為它有一個實務上的問題:這兩種特質,很少長在同一個人身上。

擅長堅守規則的人,通常不擅長讓人覺得被理解;擅長讓人覺得被理解的人,通常很難開口說不。要求一個人同時具備兩者,等於是在找一種很稀有的人,然後永遠找不到。

所以我的建議是:不要找兼具兩者的人,要刻意組一個混搭的委員會。

一位負責守規則、講清楚事實與標準;一位負責理解對方的處境、當那個「他還好嗎」的人。黑臉白臉不是意外,是設計。

而委員會的組成還有一個原則值得寫下來:裡面至少要有一位不是「大家的好朋友」的人。一個全部由核心圈組成的委員會,會系統性地對圈內人寬容、對新人嚴格——而那正好是最糟的方向。

放回台灣:程序不只是禮貌,是法律要件

這一段是這一集完全沒有的,但在台灣不能不談。

如果你的分會或商會是依法設立的人民團體,成員的入會與退會就不是「委員會說了算」。

《人民團體法》第 14 條規定,人民團體章程應載明會員(會員代表)之入會、出會與除名等事項;第 27 條規定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翻成白話:審查與評議可以由委員會做,但涉及除名這種最重的處分,程序必須依章程,而且通常要回到會員大會。如果由幾個人在私下決定並執行,程序上是站不住的,日後被爭執時整個決定可能被推翻。

還有兩件事要注意:

第一,申請資料是個資。委員會為了審查而取得的姓名、電話、公司、財務或營業資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信用方法為之,第 20 條規定利用不得逾越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審查完之後拿去做別的用途,或在群組裡轉傳,都是問題。

第二,評議的內容要保密,而這不只是禮貌。委員會在討論一位成員時,必然會涉及對其專業能力、營業狀況、人品的評價。這類言論一旦外流,可能涉及《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或第 310 條誹謗罪;即使內容為真,若非涉及公共利益,依第 310 條第 3 項但書亦不當然免責。

所以我的建議很具體:委員會的討論要有紀錄,但紀錄只寫結論與依據的規則,不寫個人評價的細節。而所有委員都應該在就任時就被明確告知保密義務。

這不是把事情搞複雜。恰恰相反——清楚的程序是委員會唯一的保護傘。沒有程序的委員會,做對了沒人感謝,做錯了全部由委員自己承擔。

機制拆解:一個不會變成惹人厭的委員會

把上面所有東西收攏成可以執行的形式:

一、把標準寫成一張紙,而且在狀況好的時候寫。內容包括:入會的最低條件、每季的參與指標(出席、一對一、來賓、引薦)、以及未達標準時的處理流程。條件要客觀可查核,不能靠主觀認定。

二、標準的修改需要程序。明訂「修改須經幹部會議與會員大會」之類的條款。這一條的唯一目的,就是防止在缺人的壓力下臨時放水。

三、通知的語言要非個人化。不要說「我看你最近好像比較少來」,要說「依照我們的參與標準,這一季您的出席是 X 次、一對一是 Y 場,低於門檻,所以我依規定跟您確認一下狀況。」前者是評價,後者是行政。

四、先問,再說。通知的第一句應該是問句:「這一季的數字比較低,想先了解一下您的狀況?」很多時候答案是家人生病、公司出事、身體不好——而這時候委員會該做的是支援,不是處分。問責的第一步永遠是理解,不是執法。

五、黑白臉分工,並且至少一位不是核心圈。如前所述。

六、每季一次,固定時間,全員適用。固定的節奏會讓這件事變成例行公事,而例行公事不會被讀成針對。不定期的檢視,永遠會被問「為什麼是現在?為什麼是我?」

最後

回到 Misner 那句話:「清楚、開放、誠實的溝通是關鍵。如果沒有人在做這件事,他們會開始談論彼此,而不是互相交談。委員會應該幫助大家開始互相交談。」

我覺得這句話把委員會的價值講到了最準的位置。

因為多數人以為委員會是拿來踢人的——所以沒有人想接,接了的人也覺得自己在扮壞人。

但它真正的工作,是讓那些本來會在停車場、在群組、在別人背後發生的對話,改成當面發生。

那些對話本來就會存在。委員會不能讓它們消失,只能決定它們發生在哪裡。

「建立規則或原則來解決問題。」
——《杜拉克談高效能的5個習慣》彼得·杜拉克,P204

本週行動

1. 檢查你的分會(或公司)有沒有把標準寫成一張紙。如果現在是靠默契運作,趁狀況好的時候把它寫下來。

2. 把任何提醒或要求的語言,從「我覺得你……」改成「依照規定,這一季的數字是……」。

3. 問責的第一句永遠是問句。先問狀況,再談標準。

4. 如果你們是人民團體,確認章程對入會、出會、除名的規定,程序不能只靠委員會決定。

🎧 本文整理自 The Official BNI Podcast Ep 320《Why a Membership Committee?》(2013-08-21;來賓:Ed Wilson;主持人:Priscilla Rice;主講:Dr. Ivan Misner),相關主題另見 Ep 321、Ep 333、Ep 334、Ep 329,由陳韋翔(美之耀)改寫為分會教育版本。本集錄於 2013 年,其中所述之幹部編制、職務名稱與審查流程均可能已變更,實際請以所屬區域現行規範為準。文中以外部性解釋席次價值互相牽動、「缺人時標準最鬆」之衰敗迴圈、以標準差定義分會品質、「委員會的功能是把問責從人移到制度」之分析,以及黑白臉分工與六項機制設計,均為改寫者之觀點,非原講者所述。文中關於《人民團體法》第 14、27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20 條、《刑法》第 309、310 條之提醒,僅為原則性提醒而非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專業人士;各組織之法律性質不同,未必均為人民團體,適用法規請自行確認。文中書籍引文出自彼得·杜拉克《杜拉克談高效能的5個習慣》、劉潤《底層邏輯2》,頁碼為書上印刷頁碼。原始集數連結:bnipodcas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