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250|「那是我想出來的一個很蠢的主意」——BNI 曾經真的允許雙重會籍
BNI PODCAST ‧ EP 250
BNI 台南大信白金分會 | 陳韋翔(美之耀)
1985 到 1986 年,BNI 真的允許會員同時加入兩個分會。那是 Misner 自己訂的制度。而他對它的評語是:「那真是一個很蠢的想法。」
他先解釋為什麼要講歷史
起因是有會員問他:為什麼不能同時待在兩個 BNI、或兩個像 BNI 這樣的團體?
而 Misner 說明了他要從頭講起的理由,這句話本身就很好用:
「人們在理解『為什麼』之前,並不會真的在乎『怎麼做』。一旦他們理解了為什麼,該怎麼做就變得合理多了。」
那兩年
「1985 和 1986 年,我們其實是允許 BNI 會員同時屬於兩個 BNI 分會的。你知道嗎?」
(Priscilla:完全不知道。)
「你可以。你可以同時待在兩個團體。那是一場災難。是一場巨大的災難。」
而接下來這個數字,是全集最有力的證據:
「當時會員針對這一個議題的抱怨,比組織裡任何其他議題都多——包括出席率。」
1986 年他成立顧問委員會(由 BNI 會員組成)之後:
「他們做的第一批事情之一,就是針對我訂下的這條制度投票——那條允許你同時待在兩個 BNI 分會的制度。」
而 Misner 對自己的評價很直接:
「事後看永遠是二十/二十的視力。現在回頭看,我覺得那是我想出來的一個很蠢的主意。」
他也提到當初其實有加防護:兩個分會不能相鄰,必須隔開一段相當的距離。而結論是:
「但那些其實全都無關緊要。整件事最後就是歸結到忠誠被分割了。」
機制拆解:為什麼它比缺席還讓人生氣
「抱怨比出席率還多」這件事值得停下來想,因為缺席明明是更常見、更直接的損失。
而我認為差別在這裡:
缺席是「少給」,分割忠誠是「給了別人」。
一個人沒來開會,是他欠了團體一份貢獻——那是一筆短少,讓人失望,但沒有對象。
而一個人同時在另一個團體裡,情況完全不同:那張本來會傳給我的單子,被傳給了別人。這件事有明確的受害者,也有明確的受益者。
人對「損失」的反應本來就強;而對「被轉移的損失」——也就是背叛——的反應是另一個等級。
而九〇年代初,有人把這個邏輯推到底
一位會員對 Misner 說了這段話:
「如果 BNI 不允許一個人同時成為兩個 BNI 團體的會員,那為什麼 BNI 會允許一位會員同時屬於一個 BNI 團體、和另一個跟 BNI 一模一樣、而且和 BNI 競爭的團體?差別在哪裡?為什麼我們會允許這件事?這不就跟允許某個人待在兩個 BNI 團體裡是同一件事嗎?」
Misner:「我心想:哇,這個意見真有意思。」
他把它提交給顧問委員會,而委員會「聽完論點、討論了非常久,最後完全同意」。
(一個很好的時代註腳:那一晚的會議是在他家開的。「那是 BNI 的第一間辦公室,我們就在我家裡經營 BNI。現在 BNI 在一棟三萬三千平方英尺的大樓裡,但當時 BNI 是在我家幾間空房間裡運作的。」)
而委員會的核心論點只有一句
「從這種『同時待在兩個團體』的安排裡受益最多的人,就只有那個待在兩個團體裡的人而已。而那兩個團體裡的其他人,最大的利益是擁有一個專心於他們、沒有分割承諾的夥伴。」
以及後果:
「它會削弱那些由投入的成員所組成的好團體裡的忠誠,並且把一個本來可能很強的分會,變成一個平庸的分會。」
而這其實是一個典型的公地問題
讓我把這個結構講清楚,因為它解釋了為什麼這件事「對個人明明划算,對群體卻是災難」。
BNI 的整個價值來自排他性:一個行業一個席位,所以你不必跟人搶。而那個排他性不是憑空存在的——它是由每一位成員的專一所共同維持的。
而同時待在兩個團體的人,做的事情是:從兩個公地各取一份價值,卻對任何一個都不付出完整的忠誠。
對他個人而言,這在算術上是明顯划算的:投入時間翻倍,機會來源翻倍。而正是因為它對個人如此明顯划算,才必須用制度擋住——不然每個理性的人都會這樣做,然後那個排他性就不存在了,而所有人的席位都會失去價值。
而 Misner 那個測試,是全集最漂亮的一招
他直接對還不相信的人說:
「下一次你在 BNI 例會上的時候,看看你的左邊,再看看你的右邊。想像一下,你會議裡的那些人也在另一個 BNI 分會裡,而那些分會裡有人代表你的行業別。
你現在覺得這個主意怎麼樣?整件事就不一樣了,對吧?
當你看著左邊、看著右邊,然後想到『這傢伙明天要去跟另一群 BNI 的人開會,而且會對他們做出跟今天在這裡一樣的承諾』——你猜怎麼著?不,他不會。他會把引薦的數量分掉。而順帶一提,這正是當年的問題所在。」
這一招之所以有效,是因為它做了一件很精確的事:它把你從受益者的位子,搬到另外二十二個人的位子上。
想要雙重會籍的人,是站在自己的位置評估這件事——而站在那裡,它顯然是好的。而這個測試強迫你從對面看,而從對面看,它顯然是壞的。
值得記住這個結構:那些讓個人覺得不公平的規則,往往正是在保護所有人,不受這個人「個別理性的選擇」所害。
📚 延伸閱讀
《窮查理的普通常識》 查理·蒙格
「我能有今天,靠的是不去追逐平庸的機會。」 P091
蒙格這句話幾乎是 Misner 那句「明明可以卓越,為什麼要被說服接受平庸」的另一個版本。而它更狠的地方在於:他說的不是「拒絕壞機會」,是「拒絕平庸的機會」——也就是那些看起來不錯、有一點好處、拒絕它顯得你太挑的機會。同時待在兩個團體正是這種東西:它不邪惡,它只是把兩邊都拉到中等。而蒙格的觀點是,一生的成果差異往往不來自躲開災難,而來自拒絕那些「還可以」的東西——因為它們會佔走你本來可以拿來做好一件事的全部餘裕。
而「有權限」不等於「可以無視」
現行規範是第 16 號政策,它規定會員委員會在這個領域有權限。而有人問 Misner:既然委員會有權限,那他們可以選擇不理它嗎?
「簡短的答案就是明確的答案:不行。他們不能無視它。
當有人搶銀行的時候,警察擁有完整的權限。這是否意味著他們可以不管?不。那意味著他們被賦予了執法的職責。」
Misner 的結論:「委員會被賦予的是做對的事、在團體裡執行這條規則的職責,而不是無視這條規則。記住,做對的事永遠不會出錯。」
這個比喻很有力,不過為了公平起見,我想把它講精確一點:警察其實是有裁量權的,而會員委員會面對個案(正在轉換分會、正在處理特殊狀況)當然也需要判斷。
真正的分野是:你有權決定「這件事怎麼處理」,但你沒有權決定「這條規則不算數」。處置方式可以有彈性,適不適用不行。
而他點出了這條線通常是怎麼被磨掉的
「這件事常見的發生方式是:有人試圖說服團體裡的其他成員,讓他們覺得這沒關係、這沒什麼大不了的——他在另一個團體,但那沒問題。
但這對團體有很大的影響。要為一群互信的引薦夥伴的最佳利益站出來,並不容易。但那正是分會為了成功必須做的事。」
注意這裡的動力學:破例從來不是靠爭辯規則本身贏來的,而是靠把它變成「沒什麼大不了」贏來的。沒有人會說「這條規則是錯的」,大家只會說「就這一次啦」「他人很好啊」。
而必要的釐清:這條規則的範圍
這條政策針對的是「像 BNI 這樣的強連結引薦團體」——也就是同樣採一行業一席、以互相引薦為主要目的的組織。
它不是在說你不能參加任何其他社團。台灣的 BNI 夥伴常常同時是扶輪社、獅子會、青商會、公會、同學會、產業協會的成員——這些不是同一種東西,它們的目的、結構與運作方式都不同。
把範圍講清楚很重要,否則這條規則會被誤讀成「BNI 要你只能參加 BNI」,那既不是原意,也會讓真正該擋的那件事失焦。
本週行動
①下次例會做那個測試:看左邊、看右邊,想像他們明天要去另一個有你行業別的分會。你的感覺就是答案。②把「有權限」和「可以豁免」分開:幹部可以決定怎麼處理,不能決定要不要適用。③注意「沒什麼大不了」這句話:規則很少被正面推翻,它們是被這五個字磨掉的。④先講為什麼:Misner 說人在理解為什麼之前不會在乎怎麼做。要求別人遵守之前,先把 1985 年那場災難講一次。
收束
這一集有一個很容易被略過的重點:那條被推翻的制度,是創辦人自己訂的。
而推翻它的,是他自己成立的、由會員組成的委員會——成立後最早的動作之一。
這件事解釋了為什麼這些規則到今天還撐得住:它們不是創辦人的偏好,是會員自己訂下來的。而人願意執行自己訂的規則,遠勝於執行別人的意見。
Misner 給的那句原則,就留在最後:
「明明卓越是一個選項,為什麼要讓別人說服你接受平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