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184|「因為這是規定」是個糟糕的答案——而在一個沒有強制力的組織裡,它根本無效
BNI PODCAST ‧ EP 184
BNI 台南大信白金分會 | 陳韋翔(美之耀)
這是統一品牌形象的第一集,講的是「為什麼要做」。米斯納給了五個理由:BNI 是全球品牌、要讓形象好記、保護品牌不被稀釋、防止其他團體仿冒、以及讓人分得出哪些是真的分會。
但這一集最值得學的東西,其實出現在他開始講那五個理由之前。他先說了一段話,解釋自己為什麼要花一整集講「為什麼」:
「我從來不會在會員問問題的時候,跟他說『這是規定』。我訓練我的董事,永遠不要說『我們這樣做是因為這是規定、事情就是這樣做』。那是個糟糕的答案。好的答案是為什麼。」
這句話值得單獨拿出來拆。因為它不只是一種比較有禮貌的管理風格——在這個組織的結構下,它其實是唯一行得通的方法。
「因為這是規定」為什麼是糟糕的答案
先講清楚它壞在哪裡。我認為有三層,而且一層比一層嚴重。
第一層:沒有理由的規則,處理不了例外。
任何一條規則寫下來的時候,寫的人心裡都有一組他預想的情況。而真實世界一定會端出他沒預想到的那一種。
這時候,知道理由的人可以正確地延伸規則;只知道規則的人只有兩個選擇——機械地照做(然後做出蠢事),或是自己亂改(然後做出錯事)。
換句話說:規則是理由壓縮過的結果。只傳規則、不傳理由,等於把備份刪掉了。而備份要用到的那一天,一定會來。
第二層:沒有理由的規則,撐不過人事更替。
當初訂規則的人離開之後,會發生什麼事?新的人看到一條沒有人講得出理由的規則,只會有兩種反應——要嘛廢掉它,要嘛表面遵守實際上放著爛。
而問題在於,有些規則廢掉是對的,有些廢掉會出大事,而你在不知道理由的情況下分不出來。這是所有換屆制組織——分會、公會、社團、家族企業——共同的慢性病:每兩年清掉一批不知道為什麼存在的規定,其中總有幾條是當年花了很大代價才學會的。
第三層,也是最關鍵的一層:在一個沒有強制力的組織裡,「因為這是規定」不只是難聽,它是無效的。
分會不能扣你薪水、不能考核你、不能把你調職。一個志願性組織能用的執行工具,只有「大家同意」。而「因為這是規定」這個回答,恰恰是唯一一種不製造同意的回答方式——它把一個可以被理解的問題,轉成了一場關於誰說了算的較勁。
《客訴應對的100條法則》裡有一句放在這裡剛剛好:「明確告知為什麼要這麼做的『背後原因』」(P147)。那本書講的是面對客訴,但道理完全相同——人抗拒的很少是要求本身,多半是抗拒被當成不需要知道原因的人。
但「講理由」也有代價,而有一種規則本來就沒有深層理由
要公平地講,凡事講理由是有成本的:它會打開重新爭論每一條規則的空間。你解釋一次,就有人會反駁一次;而在一個幾萬人的組織裡,這會沒完沒了。
更麻煩的是,有一整類規則,它真的沒有什麼深層理由。
劉潤在《底層邏輯1》裡的比喻很好用:「制度就是你開車時的紅綠燈」(P088)。
紅燈停、綠燈行——為什麼不是反過來?沒有理由。反過來一樣可以運作。這種規則的重點不在於哪個版本比較好,而在於「必須只有一個版本」。我把它叫做協調型規則。
品牌規範裡有很大一部分正是這種——為什麼是這個色號、這個字體、這個留白?換一組也可以,但不能每個人一組。
所以我認為米斯納那條原則需要一個更精確的版本,而這也是我自己在診所帶人時的作法:
對有實質理由的規則,講那個理由。
對協調型的規則,誠實地說:「哪一個版本都行,但必須只有一個,而這是我們選的那一個。」
請注意,第二句話仍然是一個理由,而且是個很好的理由。它跟「因為這是規定」的差別在於——它承認了對方的方案可能一樣好,只是不能同時存在。這句話不會讓人覺得被壓,因為它沒有假裝自己比較高明。
十個分會各自改了同一個 logo——那不是十個人的品格問題
米斯納在節目裡提到一張投影片,還特別要大家去看:法務顧問簡報的第 15 頁,上面是各地區、各分會擅自修改過的 BNI logo。
他說得很直白:「大概有十個不同版本的 logo 在那裡,而沒有一個——一個都沒有——是授權的版本。」他也說,任何品牌專家都會告訴你,這從品牌角度和法律角度來看都非常糟糕。
他說的完全正確。但我想補一個他沒有問的問題:
為什麼是十個?
如果只有一個分會亂改,那是那個人的問題。但當十組互不相識的人,各自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年份,做了同一件被禁止的事——那幾乎一定不是十個人剛好都不守規矩,而是這條規則在某個地方讓人做不下去。
而通常的原因很無聊、也很好猜:官方素材沒有提供他們需要的東西。沒有可以放分會名稱的版本、沒有適合直式招牌的比例、沒有單色印刷的版本、檔案格式打不開、或者根本不知道去哪裡拿。
於是有人自己改了一個能用的。而下一個人遇到同樣的困難,也自己改了一個。
柯維在《與成功有約》裡那句話可以直接放在這裡:「問題導源於錯誤的制度而不是人」(P338)。
所以我認為這裡有一條很好用的管理判準,而且適用範圍遠超過品牌:
重複發生、而且是由不同的人各自發生的違規,是需求的訊號,不是紀律的訊號。
診所裡也一樣。如果三個不同的護理師都私下改了同一張表單,那張表單八成有問題。你可以罵三次,也可以改一次表單。而只有後者能真的停止這件事。
公平地說,BNI 這一次的處理其實正是後者——他們同時發布了新的標準與素材連結,而不是只發一紙禁令。禁止與供給要同時出手,這才是完整的作法。
「創業者喜歡在線外著色」——他很誠實,而這件事無解,只能繞開
節目後段,米斯納講了一句很少見的實話:
「成長最棒的地方就是有這麼多成長。但成長的挑戰之一,是要讓每個人都在線內著色。而創業者喜歡在線外著色——那很好,而且那正是我們能成長的原因之一,但碰上品牌一致性的時候,就會變成麻煩。」
這段話的可貴之處在於,他沒有假裝這件事可以兩全。同一個特質,同時是成長的引擎和一致性的敵人。
而既然是同一個特質,就意味著一件事:你不能靠「篩選比較聽話的人」來解決,因為你會連引擎一起篩掉。
那怎麼辦?我認為唯一的解法不是改變人,是縮小規則的面積——
把「必須照做」的清單壓到最短,短到你可以理直氣壯地說「就這幾條,其他都隨你」。
因為一個愛在線外著色的人,真正受不了的不是「有線」,是「到處都是線」。當規則只有三條,他會遵守;當規則有三十條,他會全部無視——而且是從最不重要的那條開始無視,最後連最重要的那條也一起丟掉。
所以規則的數量本身就是一種治理決策。多一條可有可無的規定,代價不是多一條規定,是所有規定的權威都被稀釋一點。
一個很特別的結構:他們把品牌交到了客戶手上
這一集有一句話,我認為米斯納自己都沒意識到它有多重要:
「對大多數企業來說,能拿到 logo 並使用它的,是他們的加盟主或分公司。而在我們的情況裡,那是客戶——是我們的會員在拿著它、用著它。」
停下來想一想這句話的意思。
麥當勞和可口可樂(他自己在節目裡舉的兩個例子)之所以能維持極致的一致性,是因為他們對使用者有硬控制:員工可以被開除,加盟主簽了長達數百頁的合約、繳了保證金、而且違約會被終止授權。他們的一致性是用控制權買來的。
而 BNI 面對的是付錢給它的人。你不能開除客戶——嚴格說可以,但那等於把自己的營收關掉;你也很難對客戶動用法律手段,因為那件事本身就會摧毀你想保護的東西。
所以結論很清楚,而且它把這篇文章的兩頭接起來了:
正因為沒有強制力,所以「解釋為什麼」不是一種比較體貼的作風,而是這個結構下唯一可用的執行機制。
米斯納在節目開頭訓誡幹部不准說「這是規定」,跟他在節目後段感嘆「用 logo 的是我們的客戶」,其實是同一件事的兩端。他先講了結論,後面才講了前提。
放回台灣:協會、公會、家族企業,都是同一個結構
這個結構在台灣非常常見,只是我們很少這樣描述它。
同業公會不能開除會員(除非重大違規),社區管委會不能懲罰住戶,讀書會的主辦人對成員零權力,而家族企業裡的長輩,對已經成年的下一代其實也沒有真正的強制力。
在這些場域裡,最常見的失敗模式都長得一樣:用一個自己其實沒有的權威去下命令,然後在對方不理你的時候感到被冒犯。
而我從這一集學到、也實際在用的作法是三句話:
一、規則要少。少到你每一條都講得出為什麼。
二、講得出理由的講理由;講不出深層理由的,就誠實說這是為了統一,哪一版都行但不能各行其是。
三、同一件事被不同的人重複違反時,先檢查是不是自己沒給對工具。
這三句話不需要任何權力就能執行——而那正是重點,因為你本來就沒有。
法規邊界:改別人的標誌,風險比多數人想的大
以下是原則性提醒,實際個案請詢問專業人士。
擅自修改他人的標誌,可能侵害著作人格權。《著作權法》第 17 條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第 21 條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也就是說,即使你取得了使用授權,甚至買下了著作財產權,「可以用」仍然不等於「可以改」。
自己亂改自己的商標,反而可能失去它。《商標法》第 63 條規定,商標權人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致與他人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這條常被忽略——亂改的風險不只是別人告你,也可能是自己的權利被廢掉。
仿冒他人商標有刑責。《商標法》第 68 條就侵害商標權設有規定;第 95 條、第 97 條並就未得商標權人同意而使用相同或近似註冊商標、以及明知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入者,定有刑事處罰。
團體的決議也有救濟途徑。《民法》第 56 條規定,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這也是為什麼組織的規則要走正式程序訂定,而不只是宣布——沒有程序的規定,本來就比較站不住腳。
「問題導源於錯誤的制度而不是人。」——史蒂芬·柯維,《與成功有約》P338
十個互不相識的人各自改了同一個標誌,那不是十個人的問題。你可以罵十次,也可以把素材補齊一次。
本週行動
1. 這週把「因為這是規定」從你的用語裡刪掉。講不出理由的規定,先自己想清楚再開口。
2. 對協調型的規則,用這句話:「哪一個版本都行,但必須只有一個,而這是我們選的那一個。」
3. 檢查你的規則數量。壓到你能理直氣壯說「就這幾條,其他隨你」的長度。
4. 找出一件「大家都會偷偷不照做」的事,不要再宣導一次——去問他們照做的時候卡在哪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