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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286|有人給了他一個引薦,然後說:如果成交,我要抽成

BNI PODCAST ‧ EP 286

BNI 台南大信白金分會 | 陳韋翔(美之耀)

一位加入十四年、當過幹部的會員寫信給 Misner,問了一個他從來沒遇過的狀況:

「有一位成員拿了一個引薦給我,然後說——如果我跟這個引薦做成生意,他想要一筆佣金。

我當場愣住,什麼都沒說。我自己絕對不會這樣要求別人。這件事以前從來沒有被提起過。」

那筆生意最後沒有成交,所以他不必進行那場他覺得會很尷尬的對話。而他想知道:組織對這件事的規定是什麼?

Misner 的回答是:沒有規定。

而他接著給了一個非常明確的個人立場。我認為這一集值得寫,不只是因為那個立場,是因為他解釋立場的方式——以及他最後講的那段關於「什麼時候該訂規則」的話。

他畫的那條線,關鍵不在內容,在時序

Misner 說,「付出者收穫」不等於「給我錢,我就給你引薦」。而他把界線示範得很清楚:

不行的版本:「我要給你一個引薦,但你得回我一個。」

沒問題的版本:「我有一個引薦給你,希望對你有幫助。」……幾個月後……「上次那個後來怎麼樣了?如果你有機會幫我留意,我會很感謝。」

他說:「開口要引薦沒有任何問題。但如果你把它變成有條件的,那就變成交易了。」

而他用了一組我覺得很精準的對比:

「這不是一條交易性的法則,這是一條轉化性的法則。」

我想把這條線講得更清楚,因為它可以用在很多地方:

兩者的差別不在內容,在時序與條件性。

  • 先講好,回報就變成條件
  • 事後表達,回報就是期待

而條件性是關鍵,因為一旦有了條件,這件事就從關係變成合約。

而合約有一個特性:它有明確的邊界,所以做完就結束了。你付了錢,我給了引薦,兩清。

關係沒有邊界,所以它會累積

一筆兩清的交易做完是零。而一份沒有結算的人情,會在兩年後以你意想不到的形式回來。

而更有意思的是:小額報酬的效果,常常比不給還差

Misner 講了一個很務實的觀察:

「多數人能給的那種介紹費金額,根本不足以打動人。也許如果你講的是好幾萬美元,你會引起一個生意人的注意。但一般人給得起的介紹費,就是沒有激勵效果。」

而他提到自己寫過的一篇文章裡有一個例子:送禮物比給現金有效得多——而那份禮物的價值,遠低於原本給的現金。

這件事聽起來違反直覺,但它有一個很紮實、而且被反覆驗證過的解釋:

金錢會把一個社會性的互動,切換成市場性的互動。

而一旦切換過去,人的計算方式就整個變了。

在切換之前,他介紹客戶給你的動機是:

  • 我想幫他。
  • 我想被感謝。
  • 我想在那個房間裡被看見。
  • 我覺得這樣做是對的。

而這些動機不但免費,而且強度很高。

切換之後,他的計算變成:

「我介紹這個案子,可以拿三千塊。三千塊值得我花這些時間、動用這個關係、承擔萬一做不好的尷尬嗎?」

而答案往往是:不太值得。

所以那筆錢做的事情是——它用一個很弱的市場動機,取代了一個很強的社會動機。

而禮物之所以有效,理由也在同一個地方:

禮物不能被換算。

一份禮物停留在社會性的框架裡(「他有心」);而一筆現金會立刻被換算成時薪(「這個換算下來一小時多少」)。

柯維在《與成功有約》裡有一句話,剛好講到這個層次的動機:「信任可以激發最強烈的動機。」(P279)

而那正是金錢買不到、卻很容易被金錢趕走的東西。

放回台灣:這件事在有些行業不是倫理問題,是刑責問題

Misner 的討論全程停在「這是不是好主意」的層次。而在台灣,有幾個行業必須先跨過一個更前面的問題:這件事合不合法。

我自己的行業就是限制最嚴的那一類,所以我要講清楚:

醫療

《醫療法》第 61 條第 1 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傷、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同條第 2 項規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違反者依同法第 103 條處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停業或廢止開業執照。

而實務上,支付「介紹病人的佣金/抽成」,是主管機關認定的典型不正當招攬,裁罰案例並不少見。這件事在醫美領域尤其常見,也尤其危險。

不動產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9 條規定,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以委託人或相對人所支付之報酬為限。私下的介紹金安排,很容易踩到這一條。

保險

業務員的招攬行為受《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拘束,佣金給付的對象有明確限制。把佣金分給沒有登錄的人,是常見的違規態樣。

涉及公務員或公營事業

如果那位「介紹人」的身分涉及公務員,可能觸及《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這一條沒有模糊空間。

而還有一項幾乎所有人都忽略的:稅。

就算你所處的行業可以合法支付介紹費,那筆錢也是所得。

給付的一方要辦理扣繳、開立扣繳憑單;收受的一方要申報。而台灣實務上非常常見的做法是「私下包個紅包」「用現金給」——那在稅務上是有問題的,而且問題出在給付方。

所以我的建議很簡單:

如果你要付介紹費,就正式付、開單、入帳。如果它不能正式付、不能開單、不能入帳——那它本來就不該付。

這一句是一個很好用的自我檢查:能不能攤在陽光下,就是它該不該做的判準。

而 Misner 最後那段話,才是這一集最有價值的部分

Priscilla 提到她曾經送過一份小禮物,給另一個分會裡引薦她的人,她想知道 Misner 的看法。他說禮物是好的,他推薦。

然後他講了一段關於要不要訂規則的話,我認為它的價值超出這個主題很多:

「如果這真的是很普遍的做法,那我們就應該訂一條政策。但我很猶豫要為分會裡可能發生的每一件事都訂一條政策。

我希望這一集節目——現在全世界都聽得到——可以在不訂政策的情況下,把這個哲學說清楚。我真心相信我們不應該對每一件事都訂政策。

我們應該聚焦在說明這個計畫的『意圖』。那才是引導我們這種組織最好的方式。

當然,政策是重要的,有一些是必須明訂的。但我認為這一件應該透過訓練和教育處理,而不是政策。」

這是一個很成熟的組織設計立場。而我想把它背後的判準整理出來,因為它可以直接用:

什麼時候該訂規則,什麼時候該講意圖?

該訂規則的情況:後果嚴重、而且不可逆。

例如安全、法律、財務授權、個資。這類事情你不能等人「理解」——你需要他在理解之前就先停下來。

該講意圖的情況:情境變化多、判斷需要脈絡。

例如什麼算好的引薦、怎麼跟進、怎麼對待來賓。因為規則一定寫不完,而寫不完的規則會被鑽。

而 Misner 那句「我不想為每一件事訂政策」背後,有一個很實際的成本,值得每個管理者知道:

每多一條規則,就多一個「只要沒違反規則就沒問題」的空間。

規則越細,人越會用規則思考,而不是用意圖思考。

而一個只用規則思考的組織,遇到規則沒寫到的情況時,會做出最糟的判斷——因為它已經沒有判斷的習慣了。

這一點跟我在 Ep300 寫過的那件事其實是同一個硬幣的兩面:不理解就拆掉流程會出事,而只照規則不理解意圖,同樣會出事。兩者都指向同一個要求——要讓人知道「為什麼」。

機制拆解:介紹費這件事,分會該怎麼處理

把這一集變成一份可以在幹部會議上討論的東西:

第一,把「要求」和「主動給」分開,兩者的性質完全不同。

  • 事前要求佣金作為引薦的條件 → 這會改變整個系統的性質,應該明確不接受。
  • 事後主動表達感謝 → 完全沒問題,而且應該被鼓勵。

第二,感謝的形式,優先順序建議是這樣:

  1. 公開的感謝見證(在會議上講出來)——成本零,效果最大,因為它給的是這個人在房間裡的地位。
  2. 一則具體的私訊或手寫卡片——包含「你為此花了多少力氣」(我在 Ep293 寫過那個三段式的感謝)。
  3. 一份小禮物——不能被換算成金額的那種。
  4. 現金——放最後,而且在多數受管制的行業裡,是不能做的選項。

第三,受管制行業的成員,應該在入會時就講清楚。

「我這一行不能支付介紹費,這不是我不感謝,是法規不允許。我會用別的方式回報。」

先講出來,就不會有人來問,也不會有人覺得你小氣。而在台灣,這一句話特別重要——因為沒講的話,別人會用「他大概不想」來解釋。

第四,如果真的要付,就正式付。開單、入帳、扣繳。不能公開處理的,就不要處理。

最後

回到那位會員的處境。有人拿了引薦給他,然後開口要抽成,而他當場愣住、什麼都沒說。

我想補一件他沒問、但我認為更實用的事:當下該怎麼回應?

而在台灣,我認為最好的回應是把責任放在制度上,不要放在對方身上:

「不好意思,我們這一行不能付介紹費,法規上不行。不過真的很謝謝你想到我——如果成了,我一定在會議上好好講一次。」

這句話做了三件事:拒絕了、給了理由、而且立刻提供了一個替代的回報。

而最後那一項是關鍵。因為對方要的其實未必是錢——

他要的可能只是「我做的這件事被算數」。

而那個東西,你給得起,而且不用花錢。

「信任可以激發最強烈的動機。」
——《與成功有約》史蒂芬·柯維,P279

本週行動

1. 把「事前要求佣金」和「事後主動感謝」分清楚。前者改變系統性質,後者應該被鼓勵。

2. 感謝優先用公開的見證,其次是具體的私訊,再其次是不能換算金額的小禮物。現金放最後。

3. 如果你在受管制行業,入會時就主動說清楚「我這一行不能付介紹費」。先講,別人才不會誤會。

4. 檢查你的組織:哪些事該訂規則(後果嚴重且不可逆),哪些事該講意圖(情境多變)。規則越細,人越不會思考。

🎧 本文整理自 The Official BNI Podcast Ep 286《Finder’s Fees in BNI》(2012-12-12;主持人:Priscilla Rice;主講:Dr. Ivan Misner),相關主題另見 Ep 291、Ep 293、Ep 298、Ep 300、Ep 303,由陳韋翔(美之耀)改寫為分會教育版本。本集錄於 2012 年,其中所述之組織立場係當時之個人意見而非正式政策,實際請以所屬區域現行規範為準。文中把界線歸結為「時序與條件性」、以「金錢將社會性互動切換為市場性互動」解釋小額報酬何以反效果、「該訂規則/該講意圖」之判準,以及當場回應的三段式說法,均為改寫者之觀點,非原講者所述。文中關於《醫療法》第 61、103 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9 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扣繳申報義務之提醒,僅為原則性提醒而非法律或稅務意見;各行業規範不同,個案請洽專業人士或主管機關。文中書籍引文出自史蒂芬·柯維《與成功有約》,頁碼為書上印刷頁碼。原始集數連結:bnipodcast.com